圣经的看法如何?
“慈悲杀人”又如何?
一可位患了不治之症的垂危妇人躺在医院病床上。有一天她的儿子进入病房向她开了三枪,将她杀死。他并未企图隐瞒他的所为,说:“她现在已解除痛苦了。我用枪杀了她。”
这位男子被控以谋杀罪,但陪审员却判他“无罪”。为什么呢?显然由于此人杀害母亲是为了结束她的痛苦。这是“慈悲杀人”或安死术(希腊文原意是“使之安乐地死去”)的一个例证。
慈悲杀人的新闻间或在报章出现。许多时“凶手”看来怀有良好的动机,在医生声称病人无可救药时希望使病人“解除痛苦”。有时甚至由病人请求别人将之杀死。
基督徒对这样的境况怀有什么看法呢?施行“积极的”安死术,故意置人于死是对的吗?那末“消极的”安死术,借着不再采取或继续“特别”的疗法以让垂危的病人早点死去又如何?
毫无疑问,这种境况是不易处理的。其中也许牵涉到极深的感情,使人难于作出健全的判断。但圣经所载的原则在正确地衡量事物方面却证明对人有所帮助。
圣经表明上帝将人的生命看作宝贵、神圣的东西。十诫中的第六诫说:“不可杀人”。(出埃及记20:13)圣经在民数记35:20为谋杀立下定义,《新英文圣经》将这节经文译成:“人若因怨恨而预谋杀人或故意扔出物件将人置于死地,……那攻击人的必被治死;他是个谋杀者。”
这项描述是否适合不是由怨恨或憎恶所推动的“慈悲杀人”呢?以施行积极安死术的例子而论,这种行动岂不是“故意”或“预谋”的吗?他们所用的工具岂不是“扔出的物件”(如手枪射出的子弹、药丸或注射针)吗?
另一件值得考虑的事是,圣经劝勉基督徒要“存着无亏的良心。”(彼得前书3:16)积极的“慈悲杀人”对个人的良心可能发生不利的影响,从摩里逊在1973年九月的《美国科学》杂志所作的评论可以见之,他说:“绝大多数的医生和大部分普通人在想到这样的行为如毒药处方或在静脉注入气泡等时均本能地踌躇不前。”
此外,耶和华上帝吩咐基督徒要‘顺服在上的权柄’。(罗马书13:1)安死术在美国、加拿大和差不多其他所有国家都是非法的。诚然,很少人为了犯这种罪而遭受最大处分。可是,基督徒服从当地法律不是仅为了惧怕刑罚,而是为了“良心”的缘故。——罗马书13:5。
由于尊重上帝视生命为神圣的律法,顾及自己的良心和服从政府法律,想在生活上与圣经原则一致的人永不会采用积极的安死术。
可是有人若问,对于行将死去和无法免死的人,应否开始或继续特别的疗法呢?医药权威也许声称使病者苟延残喘的最佳方法是用机械设备如氧气筒使肺部保持呼吸,用强心器和其他特别装置来维持病人生命等。这种方法也许十分昂贵,而且延长垂死的人的痛苦。圣经有要求人运用这样的方法吗?没有,在这种场合让死亡无碍地来临并没有违反上帝的任何律法。没有任何经文要求人将垂死的时间延长。
但在这方面我们却需要十分小心。在1973年八月刊的《生物科学》杂志中,施西拉·博克描述在决定应否放弃治疗而让病人死去时所面对的难题:
“医生的第一目的——抵抗疾病和死亡——必需在事实证明医生束手无策时才应该放弃而不悔。可是有些特别病例却极难确定是否已达到束手无策的地步;知道病人已不免一死。诊断错误是常有的事;甚至最佳的诊断家在预言死亡时也会犯错误。(甘美沙,1958年)。即使诊断正确,病情的结局也会受到医学新发展所影响。”
因此在许多重病的场合,要决定应否拒绝施行特别医疗是非常困难的。每个病例都有其本身的特色,而且必需根据上帝珍视生命的看法来决定。负责作这样决定的人应该审慎衡量证据,然后推断病人是否难免一死。
人们考虑安死术的理由往往是病人看来没有解除痛苦的希望。虽然有些病例不是科学力量所能解决的,但圣经向人提出稳确的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疾病和死亡将从地上消失。启示录21:1-4论及一个新事物规制,象征性地称之为“新天新地”,其中“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号、疼痛。”
在新规制里,人们非但不会再生病,现时为疾病叫苦的人也会获得永久的痊愈。甚至死者也会复活而有机会享受完美的健康及在重建的乐园中获得永生。——以赛亚书33:24;35:5-7;约翰福音5:28,29;启示录20:11-13。
按照圣经的时间表,我们现时正生活在目前这个事物制度的“终结”或“末期”。(马太福音24:3-34;提摩太后书3:1-5)这意味到上帝的新规制将在这个世代之内成为现实。这是多么令人欢欣鼓舞的消息!在我们等待这预言应验之际,圣经劝勉我们说:‘把你的重担卸给耶和华,他必抚养你。”——诗篇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