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的看法如何?
“以眼还眼”的上帝律法是否过度苛酷?
在上帝赐给古代以色列人的律法中,上帝吩咐说:“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审判官要细细的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别人听见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申命记19:16-21。
谁会说这条律法(称为“同害刑法”或报复法)过度苛酷呢?作假见证陷害别人的人在心中所怀的是何等的仇恨或恶毒?以同害刑法加诸蓄意陷害同胞的人身上是完全公平的,它的确能大力阻遏人在当地法庭上作假见证。
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曾三次申明这项诫命。在利未记24:17-20我们读到:“打死人的,必被治死。……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
这里对于伤人者——蓄意谋杀或伤残同胞肢体的人——也表示同样的态度。为什么我们说是“蓄意”呢?因为无意杀人者(意外地误杀了人)可以获得怜悯。上帝设立了“逃城”作为误杀人者的避难所。——民数记35:11-15,25。
这个命令第三次出现于出埃及记21:22-25,我们读到:“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这里再度强调生命的神圣。其中牵涉到二人或多人的生命——妇人和他的一个或多个孩子。一个并不是她丈夫的男子大力推她或殴打她。这样行显然对生命毫不尊重。男子殴打妇人可能是由于想伤害她丈夫的缘故。倘若妇人或孩子或母子均受重伤而死,则这名男子便要接受上述的处分。可是,即使在这样的例子或其他例子上,在法官执行“以眼还眼”的刑罚之前,也要考虑到当时的环境和蓄意的程度等。——可参阅出埃及记21:28-30。
“以眼还眼”的规定,虽是律法之约的一部份,但却绝非表明这是律法的主要精神。反之,全部律法所系的第一和最重要的诫命乃是爱——爱上帝和爱邻人。(马太福音22:37-40)上帝的爱岂会少于他吩咐人去爱的程度?诚然,“以眼还眼”的律法曾应用于少数事例之上。可是,我们若说上帝吩咐执行这项律法是苛酷的话,我们便可以说任何规定刑罚的法律均是苛酷的了。
再者,我们若真的想知道上帝的态度,只要察看他如何对待以色列人就行了。以色列人一而再地藐视他的律法,非难他和出言顶撞他,但当他们陷入窘境时,他们呼求上帝,他便予以援手。撒玛利亚的北方王国在末期境况变得如此恶劣,以致何西阿先知描述一般人说:“[他们]起假誓,不践前言,杀害、偷盗、奸淫、行强暴、杀人流血接连不断。”(何西阿书4:2)但上帝在这时尚未完全灭绝他们或唾弃他们;反之仍差遣先知警告他们,给他们机会改弦易辙。
可是,耶和华的爱的最大例证则是使徒保罗向我们指出的事;他对基督徒说:“唯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上帝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借着上帝儿子的死,得与上帝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罗马书5:8-10。
我们知道耶和华上帝与耶稣基督两者均表现无比的额外恩慈,安排一项方法使人能从极重的罪获得解救。使徒保罗在成为基督徒之前曾有份谋害基督徒。保罗充满感激地写道:“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在罪人中我是个罪魁。然而我蒙了怜悯,是因耶稣基督要在我这罪魁身上显明他一切的忍耐,给后来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样。”——提摩太前书1:15,16。
此外,任何人若认为上帝赐下这条同害律法为不公平,他便应该留意到上帝在拯救人类方面,对于他自己也同样严格。怎会如此呢?
人类的始祖亚当蓄意将自己置于与上帝敌对的地位。他深知这样行会招致上帝的不利判决——上帝早已声明刑罚是死亡。(创世记2:17)因此他无法将公义传给儿女,反之他体内尚未出生的儿女均遗传到罪孽。——罗马书5:12。
上帝虽是全能的,却为了帮助人类而跟从自己所立的“以命偿命”的律法。祇有借着一个完美属人的生命才能将对全人类不利的判决抵消,并在上帝的宇宙法庭中维持公平。上帝拣选了他的独生子,这位独生子也甘愿将自己献作祭物以便将一切愿意顺服上帝的人类买回。耶稣基督于是成为这些人的‘永在之父’。——以赛亚书9:6。
上帝的仁慈、怜悯的态度从他的行动表露无遗。他为人类舍出他的儿子以伸张他的统治权的公平,圣经论及这件事说:“公义和公平是你宝座的根基。”(诗篇89:14)耶和华上帝的性格以及他对待人类的方式绝非苛酷而是慈爱、怜悯、公平和公正的。因此我们看出“以眼还眼”的律法乃是一条公平的律法,仅用于绝对必要的场合以伸张公平,并且只施行在那些配受惩罚的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