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订了婚的基督徒解除婚约是对的吗?——美国A.H.君问。
婚姻是来自上帝的一项恩赐,它可以使一个人得到快乐和满足;但是它同时带来严肃的责任,所以我们不应该将其视作儿戏。虽然在若干地方还有父母为儿女择偶的安排,在许多社会里,独身的成年人是可以自由选择配偶的。在第二种情形之下两个基督徒若同意或应诺结婚的话,他们可以彼此期望在正常的环境之下遵守他们的诺言。
一个人在同意一件事之前应该对这件事作过所需的深思熟虑。然后当他许了诺之后;他便应该听从耶稣的劝告:“你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马太福音5:37)基督徒不须要发严肃的誓才使他们的话成为可靠。他们应该言出必行。
所以两个基督徒若彼此同意结婚,他们的说话是应该实现的。特别公开的声明或行动通常均非必要,虽然有许多人这样行。《美国法学》第八卷第849和850页在论及“取消婚约”时说:“双方无须对[婚约]作特别形式的声明;双方若情投意合,互相同意订婚便够了。”
当然,未得接纳的求婚并不算是订婚。同一本法律典籍说:“一方若作了许诺,但却得不到对方的应诺,则它只算是求婚而不是订婚。”(第849页)所以当我们说及订婚时。我们是指双方忠实地所作的协定而言。
希伯来人很重视订婚,一个女子订了婚之后即被称为男子的妻子,虽然他们要直等到实际结了婚之后才可以发生关系。(创世记29:21;马太福音1:18,19)订了婚的女子享有一个别于未订婚的处女的合法地位。(出埃及记22:16,17;申命记22:23-29)这强调订婚身份的重要。
但是有任何理由可以为不守订婚诺言的一方辩正吗?只有在很罕见的情形之下,一个单方面这样行的成熟基督徒才可以获得辩正。欺骗或隐瞒重要的事实可以成为打消订婚的理由。让我们举出两个例子:一个女子若没有圣经的理由有结婚的自由,她若隐瞒这件事实而接纳一个男子的求婚,而这男子是已向她探询过她的婚姻身份的。如果他后来发现她仍未有结婚的资格,他便有理由取消这个订婚的协定。事实上按圣经来说,他有义务这样行。(马太福音5:32)一个人若故意撒谎,隐瞒事实以图骗得一个女子接纳他求婚,当她发现事实的真相和他的谎话时,她可以终止订婚的协定。(歌罗西书3:9)在这些情形之下,灵性上的长老有责任维护基督徒小组的道德洁净,他们会希望知道这种不忠实以便采取步骤保护其他基督徒。
除此之外便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守订婚的协定了。毁约的一方表明自己是不稳定和不成熟的。显然这样的人不可以在小组中作基督徒的成熟榜样。基督徒小组中的一个男子若这样行,他便没有资格分担小组的责任。监督和助理仆人要“没有可责之处,”因此背约的人不会得到这些任命。(提摩太前书3:10)他若不确知自己的思想和无法忠于他在婚姻方面的诺言,他在其他事上能够守信吗?他须要进至成熟的地步。
可是,这里对那些在爱河以外的人有一句警惕之言。虽然关心两个在恋爱中的基督徒的幸福是好的,但是与他们的恋爱有关的事乃是纯属私人而只涉及他俩和他们的家人的事。其他人,不论男女,并不需要探询他们恋爱的进展情形。(彼得前书4:15)如果这对恋人作一项宣布而邀请其他的人分享他们的快乐,那才是知道这些事的时候。负责领导小组的弟兄若认为订了婚的男子的行径使人怀疑到他灵性的成熟程度,他们可以查询这件事。但这不是可以公开讨论或评论的事。
上述一切均强调认识求婚、订婚和结婚是一件严肃的事的重要。借着表现灵性的成熟和对这些事所采取的明智行动,基督徒可以依从圣经和他们的好恶做适当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