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一日见闻记
《儆醒!》杂志驻荷属安替列斯通讯员报导
你曾以旁听者和参与者的身份到过本地的法庭吗?这的确会使你获得耳目一新的经验而眼界为之大开;再者这也可以帮助你体会到法律制度乃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特色。
也许有人认为看看电视或电影的审讯场面已可以使他们对审讯程序有足够认识了。可是请记得,这种模拟的裁判比实际的审讯戏剧化和快速得多。此外,在法庭消磨一日可以使你有机会看到各种审讯的横断面,从轻微的案件至有关人命丧失的事件不等。
我住在荷属安替列斯的首都,古拉索岛的威廉斯特,已超过二十三年,但却从未上过法庭,因此我认为去旁听一番会是一件颇有趣味的事。更令我感兴趣的是此地的法庭采用罗马法制,而我长大的地方却采用不成文法。
两种法制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是根据两大法制之一而订立,即罗马法或不成文法。可是,我们必须提防同一名词以不同方式运用时所惹起的混淆,例如,采用罗马法的国家并不称之为“罗马法”而称之为“民法”。在另一方面,在采用不成文法的国家中,所谓“民法”却是与“刑法”相对的一个名称。因此,为了避免混淆不清,我们仍沿用“罗马法”和“不成文法”的名称。
罗马法的历史远较不成文法为久。它首次编成法典大约在公元前450年,由于没有特权的平民所坚持而以十二块法板竖立在罗马的公众广场上。它被人沿用了许多世纪。后来在公元第六世纪,罗马皇帝贾斯丁尼安将罗马法律加以整理编纂。在所谓“文艺复兴”时代,罗马法律的威望大增。1804年法国加以进一步的整编。
不成文法则可说是始于十三世纪的英国大宪章。英王爱德华一世对不成文法的影响相当于贾斯丁尼安对罗马法的影响。在不成文法的发展方面,一个里程碑是十八世纪的著名法律学家威廉·布拉克斯东出版他所著的《英国法律释义》一书。
这两种法制显然有其对立之处。可是,既然两者都是不完美的,我们自然期望各有优点与弱点。两者的显著差异之一是,在不成文法之下,一个人会被视为无罪,一直至证据确凿才算有罪,但在罗马法之下,人若被控便被视为有罪,直至他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辜为止。
开庭审讯
古拉索岛威廉斯特的刑事法庭1970年在一月七日首次开庭审讯。开庭的时间是晨早九时,由法力克法官主持;他是一位态度温和的中年荷兰人。星期三日特定为刑事审讯。至于违反交通条例或其他的小案件则在别的周日处理。我怀着探险般的兴奋心情,一早便进入法庭在旁听席的前排坐下。
像美国的最高法院一样,此间的法院甚大,但法庭本身却甚小,听众席的四排板凳仅可坐五十人,后排比前排稍高一点。庭上有三张交椅是法官席,法官席右面是检察官席,左面是录事席。法官和律师都身穿黑色长袍,披上白围襟,使气氛更显得庄严肃穆。
不久两名警察带了六个男子上庭候审。他们衣着整齐,仪表清洁,年龄都在二十至三十八岁之间。案中证物均已呈堂。有一位身穿黑色长袍的女律师上前与其中一名被告谈话。后来法庭监守官抵达。他一看见我便上前自我介绍,说他认识我,虽然我记不起在那里见过他。我问他我可否作点笔记,他于是请我进入记者席。这个位置对我非常适合,因为不然犯人便会背我而立,以致很难听到他们答辩。
语言的难题有时会在古拉索岛的法庭上造成复杂的情况。法定语文的荷兰语,巴比亚文杜语则是当地土语。可是,此间有许多人说英语和西班牙语好像土语般流利。普通人喜欢以土语答辩,因此法庭通常备有传译员。可是今日的法官却精通好几种语言,因此很少需要传译员的协助。他以荷兰语、巴比亚文杜语或英语仁慈地训谕被告们,好像父亲对待儿子一般。
作一比较
在此地的法庭里你看不见有陪审团。在不成文法的国家中有陪审团审查被告到底有罪抑或无罪,在若干案件中甚至决定所判的刑罚。但在罗马法之下则仅由法官一人判案。
罗马法据说比较根据法则或所谓“法理”行事,不成文法则根据原则和先例。前者的法官担任一个较不重要的角色,有点像比赛场中按条例宣判胜负的裁判员。在不成文法制之下的律师和法官则可以援引先例,一位法官的定谳可能传之后世而因此驰名。
在两种法制之下,处理被告的方式也各不相同。在世上有些不成文法大行其道的地方,一个被拘捕的人在未有律师代表和未获悉他在法律下具有什么权利之前,警方甚至不能加以讯问。可是在古拉索岛,疑犯被拘捕后可能囚禁四天或更久,并且禁绝与外界接触以便研究案情。据说此举的好处是疑犯在隔绝囚禁时无法做出虚假的不在场证据。这自然对警方有利。在此种情形之下,疑犯认罪的可能性较大。
也许有人立即认为不成文法之下有陪审团的审讯较为公平。但这是必然的吗?作陪审员的普通人对法律所知几何呢?陪审员岂不是较易受精明的律师所操纵,但法官或法官团却较易于保持冷静吗?
时间和费用方面的因素也值得考虑。选择陪审团往往需要大量时间,结果是不成文法的法庭案件堆积。在不成文法之下拣选陪审团所需的时间,用在罗马法之下法庭已可以处理很多案件了——特别以引起争论的人物为然。
在罗马法之下定案较为迅速,因为这种制度既没有交保出外,也没有保释出外的安排。在古拉索岛,倘若有人犯了刑期四年或以上的罪行,疑犯在审讯之前便先囚在狱中。审讯前入狱的时间可以在刑期中扣除。倘若犯罪刑期在四年以下,法庭可能让被告回家候审,但多数视犯案的种类而定。
审判程序
你对于这种仅凭法官一人判案的制度的效果感觉怀疑吗?在那日审讯的每一宗案件中,法官都留意提醒被告,他在十四天内可以对判决提出上诉。若然这宗案件便会呈交给一个有三位法官的高等法庭审讯。倘若被告仍然不服,则可以向荷兰最高法庭上诉。我在那日所见的十四宗案件中没有一宗要上诉。法官若有时看来判错案,亦由于太宽大之故。
也许你认为这里仅是一个地方法庭,所审讯的不过是轻微的案件或交通意外事件而已。不然,这是个真正的刑事法庭。举例说,那天审讯的第三名疑犯是一位年约三十八岁,身材修长,服装整齐而态度温文的男子。他的态度一点没有显示出仅在几个月之前他犯了蓄意谋杀罪。
法庭所审讯的事实显示这个人曾将汽油淋在雇主身上,然后纵火焚烧。虽然警察加以救助,受害者已因伤重而于两日后在医院死去。犯罪的原因何在呢?这个人看来久已对雇主怀恨在心而蓄意报复,因为雇主一向看他不起并加以嘲笑。他因害羞而不敢将这件事和雇主讨论,以致积怨太深而达到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
在审讯时检察官提议宣判被告入狱十四年。在你看来对这种罪行的判刑未免太轻吧?这使我们想起罗马法律一向均不甚重视人命。例如在早期的罗马帝国,仆人伺候主人时粗心大意也许会受到重重的刑罚,但他若杀了一名地位与他类似的人,他仅会被称为一个“无用之人”而从轻发落。
当日我所旁听的其他案件也有案情较轻的。那部分牵涉到偷盗、诈骗、打架、拒捕等。有一件关于道德的案子,法官宣布清堂审讯。法官对每个被告都询问一些问题如:你在犯罪时喝醉了酒吗?你结了婚没有?有多少儿女?你有没有职业,抑或为了这件事而失业?他像一位父亲一般对被告表示个人的关怀,告诉他们应该学习控制脾气。他也指出拒捕是多么愚蠢,因为警察捕人只是因为这是公事而不是以此为乐。
有些犯法者,例如违反交通规例的人时常再犯同一的罪案,这便会使法官大感头痛了。初犯者仅是循例轻判而告诫了事。重犯者则要从严发落。
普世道德崩溃的影响可以从古拉索岛反映出来。盗案看来在增加中。更有甚焉的是,盗案包括前所未闻的一种——从教堂的济贫箱内偷钱!这使人想起在巴佩道斯岛有一个贼从耶和华见证人的王国聚会所内偷去捐款箱,当时全体会众正在低头祷告。
在法庭消磨一日,特别是作为旁听者,是很富于教育性的一项经验。这可以帮助人学会以清晰而合乎逻辑的方式去思考,从多方面观察问题及体会到被告在法庭上所享的权利。这并且使人看出我们正生活圣经所预言的“末期”中,当其时罪案和犯法者会大为增加。(提摩太后书3:1-4)最重要的是,这使人深深体会到一件事实,那便是只有全能的上帝才能不偏不倚地处理一切事务和执行完美的律法,使所有符合律法要求的人士得以享受和平及永无穷尽的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