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无人道的宗教裁判所
时维十三世纪。据说法国南部全境布满了相信异端的人。在这个本来应该只有天主教徒居住的教区,当地主教在企图根除区内这些“莠草”方面竟告失败。教会于是认为非采取严厉行动不可。教皇派遣“处理异端”的特别代表前往该地。宗教裁判所(英文Inquisition)遂在镇上设立起来。
宗教裁判所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十一和十二世纪,当时反对天主教的异议团体纷纷在天主教的欧洲各地出现。但宗教裁判所是在1184年,由教皇鲁西斯(Lucius)三世在意大利威洛纳宗教会议上正式创立的。由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一世与之合作,教皇遂下诏,任何人若谈论甚或思想与天主教相反的教义,就得被逐出教会和遭受世俗权威的惩罚。主教们受命去搜出(拉丁文:inquirere)相信异端的人。这就是所谓主教宗教裁判所的开始,亦即在主教管辖之下的宗教裁判所。
毒辣的手段
可是,正如事实显示,在罗马眼中,主教们在搜寻离心分子方面尚不够热心。继任的几位教皇遂派出教皇特使,特使们借着西妥教团的僧侣之助,获得授权对异端作出独立的“裁判”。因此有一段时期并存着两种宗教裁判所,称为主教宗教裁判所和使节宗教裁判所,后者比前者手段更加毒辣。
甚至这种残酷的宗教裁判所在教皇英诺森(Innocent)三世看来还以为未足。他在1209年发动十字军去攻打法国南部的异端分子。他们大多数是卡特尔派的教徒(Cathars),是由摩尼教和变节的诺斯替教混合而成。a由于在阿尔比(Albi)镇居住的卡特尔派教徒特多,他们遂被称为阿尔比人。
攻打阿尔比人的“圣战”在1229年结束,但异端分子尚未全被扑灭。因此在同一年,教皇格列哥里(Gregory)九世在法国南部土鲁斯(Toulouse)的宗教会议上重新策动宗教裁判所。他在每个教区委任多个永久性的裁判者,包括一名教士在内。1231年,他制订一条法律,不肯悔改的异端分子会被判处用火烧死,愿意悔改的则判处终身监禁。
两年之后,在1233年,格列哥里九世减轻了主教们搜寻异端分子的责任。他设立了僧侣宗教裁判所,这种裁判所因委任僧侣为正式裁判者而得名。获选任的僧侣主要是新建立的多米尼克修会的成员,但也有来自圣芳济修会的。
宗教裁判的程序
宗教裁判者——多米尼克会或圣芳济会的僧侣——把当地居民召集到教堂。召集的目的是要犯了异端之罪的人自首或检举为僧侣们所知的异端分子。他们甚至对被怀疑为异端分子的人也加以指控。
任何人——男、女、儿童或奴隶——都可指控别人为异端分子,指控者不必恐惧要与被控者对证,后者甚至不知自己受谁人的指控。被告很少有人为之申辩,因为任何律师或见证人若替被告说情,本身就会被控协助或教唆异端分子之罪。因此被告通常孤单地站在裁判者——同时是检察官和法官——的面前受审。
被告最多获准以一个月时间去认罪。但不论认罪与否,“裁判”(拉丁文Inquisitio)必定开始。被告关在监狱内,许多人被单独关禁,食物极少。主教的监狱满了人时,就使用市内监狱。各监狱都满溢时,就把旧建筑物改装成监狱。
既然被告在开始审讯之前已被假定有罪,裁判者遂用四种方法迫使他们自认为异端分子。首先,以钉死在柱上作为威胁。其次,枷着足镣手铐困在阴暗潮湿的小监仓内。第三,由探监者施以心理压力。最后是用酷刑迫供,包括拉肢、滑轮拉扯或吊刑和火烙刑。僧侣站在一旁录取口供。无罪释放差不多是不可能的事。
刑罚
定罪是在星期日于教堂或公众广场当教士在场之际加以宣布。轻判可能是苦行赎罪。这样行包括被迫穿着缝上一个黄毡十字架的衣服,使受罚者几乎没有可能找到职业。刑罚也包括公开鞭笞、监禁或交给世俗权威用火烧死。
较重的刑罚包括没收被告的财产,由教会和国家均分。异端分子家中仍然生存的成员遂苦不堪言。异端分子的房屋或收容异端分子者的房屋均要拆毁。
同时,死人若被控生前是异端分子,也要受审判。倘若被判有罪,尸体要被掘出焚烧,财产要没收。仍然生存的无辜家人遂受到极大痛苦。
这样的刑罚乃是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一般程序,因时和因地也有不同之处。
教皇认可的酷刑
1252年,教皇英诺森(Innocent)四世颁发通谕,正式批准在宗教裁判所的教会法庭使用酷刑。进一步的用刑细则由教皇亚历山大(Alexander)四世、乌尔班(Urban)四世和克里门(Clement)四世宣布。
初时,教会的裁判者在行刑时是不许在场的,但教皇亚历山大四世和乌尔班四世撤除了这项禁令。因此在行刑室内可以继续“讯问”。同样,本来规定行刑只许一次,但教皇特派的裁判者规避这点,声称重新开庭拷问只是第一次开庭的“延续”而已。
不久,甚至见证人也受严刑拷问,以确定他们是否供出所识的全部异端分子。有时供认是异端分子的人在供认之后仍被拷问。正如《天主教百科全书》解释,这样行是要“迫他供出朋友和从犯。”——第8卷,32页。
六个世纪的恐怖
这样,宗教裁判所的机构在十三世纪上半期开始活动,被用来对付一切敢在言论上或仅是在思想上与天主教会不同的人。它使天主教势力下的欧洲全境充满恐怖。到十五世纪末期,宗教裁判所开始在法国、西方其他国家和中欧沉寂下来,但在西班牙却骤然兴起。
教皇西托斯(Sixtus)四世在1478年批准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首先被用来对付马兰奴人(西班牙的犹太人)和摩尔人(西班牙的回教徒)。许多由于恐惧而归信天主教的人受到怀疑是否仍秘密奉行他们本来的宗教。后来,宗教裁判所被用来作为对付基督新教徒或任何异议者的恐怖武器。
宗教裁判所从西班牙和葡萄牙传至这两个天主教国家势力所在的中、南美洲和其他地方的殖民地。这项安排直至十九世纪初期拿破仑入侵西班牙才告结束;拿破仑失败后暂时恢复,终于在1834年受到禁制,到现在只有150年左右而已。
[脚注]
a 天主教历史往往不分皂白地把中世纪的异端分子称为“摩尼教派”。摩尼或梅尼兹是公元第三世纪一个混合宗教的创始者,这个宗教混合了波斯的祆教、佛教和变节的诺斯替基督教派,有些异端团体,例如卡特尔教派,虽然根源于摩尼的教训,但有些以圣经为根据的异议者,例如华尔多派,却与他们绝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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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施行的种种酷刑
[鸣谢]
Photo Bibliothéque Nationale, 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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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皇英诺森四世下令使用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