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是祸是福?
基督教国熬过了剧烈的阵痛,宗教自由这个概念才得以诞生。在这场艰苦的斗争中,人们既要排除教条主义和偏见,也要抵抗不容异己的行为。宗教冲突频频爆发,可说弄得尸横遍野,血流成河。我们从这么惨痛的历史学到什么教训呢?
罗宾·莱恩·福克斯在《异教徒与基督徒》一书写道:“在历史上,基督徒遭受迫害绝对不是什么新事。”早期的基督徒遭人诬告,说他们是异端教派,扰乱社会安宁。(使徒行传16:20,21;24:5,14;28:22)有的基督徒因此吃尽苦头,在古罗马的角斗场上惨遭野兽吞噬。面对着这么残酷的迫害,有些人恳求有关当局赋予人民宗教自由,神学家德尔图良就是其中一个。公元212年,他写道:“人人应当按照自己的信念信奉宗教,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
公元313年,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准许基督徒和异教徒一同享有宗教自由,基督徒在罗马帝国所受的迫害于是告一段落。“基督教”在罗马帝国得到法律认可,基督徒终于拨云见日了。可是,到公元340年左右,一个自称基督徒的作家却号召群众迫害异教徒。公元392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一世颁布君士坦丁堡敕令,禁止异教信仰在帝国境内传播。宗教自由刚刚萌芽,就被扼杀了。古罗马定“基督教”为国教后,教会和国家就朋比为奸,大肆迫害异教徒。迫害的浪潮经久不息,在11至13世纪达到顶点,其间十字军发动了多场血腥战争。此外,从12世纪开始,异端裁判所也极尽残暴之能事。在那些黑暗的岁月,谁敢质疑国教的正统观念,谁敢冒犯教会对教义所持的至高解释权,谁就给加上异端分子的臭名,像行巫者般被人搜捕。这些行动背后的真正动机是什么呢?
有些官员为宗教不容异己的暴行辩解,声称全民信仰一致可以为国家打下牢固的基础,又说宗教分歧有扰乱治安的危险。1602年,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的一个大臣断言:“国家一旦同时认可两个宗教,社会从此永无宁日。”说实在的,下令禁止异教徒的活动既省事又方便,用不着花费工夫去查明,他们是否真的对国家或国教构成威胁。《天主教百科全书》评论:“不管是世俗的当权者还是教会的领导层,大家都不清楚,谁是危险的异端分子,谁是没有危险的。”可是,这种情势不久就改变了。
从痛苦的经历学会宽容
基督新教的改革运动势不可挡,在欧洲掀起了动乱,同时也引发了巨变。基督新教所发起的宗教改革运动扩展神速,欧洲到处出现宗教分歧,信仰自由这个概念成了大众议论的焦点。就以著名的宗教改革运动领袖马丁·路德为例。1521年,他为自己的主张辩护,说:“我的良心受制于神的圣言。”宗教分歧也成了三十年战争(1618年-1648年)的导火线,在这段时期,欧洲战火纷飞,生灵涂炭。
面对连年战祸,许多人都醒觉到,战争实在为患无穷。为了使欧洲回复和平的局面,各国政府颁布了一连串的敕令,例如法国的南特敕令(1598年),但到头来欧洲还是四分五裂。现代的宽容观念就是从这些敕令逐步演变而来的。“宽容”一词起初带有负面的含义。1530年,著名的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写道:“假如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要是任凭异端教派自由发展,……我们就是纵容恶事,甚至可说是纵容大恶;不过,这样的罪始终不及作战杀人那么罪大恶极。”考虑到“宽容”所含的负面意义,有些人索性避而不谈,情愿采用“宗教自由”这个片语,就像法国人保罗·德富瓦在1561年所做的一样。
随着时间过去,宽容的负面含义渐渐消失了,世人反而认为宽容有助于保障自由。在世人的心目中,宽容再也不是懦弱的表现,而是自由的保证。世人开始提倡信仰多样化,又讲求持异议的权利。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这样的基本权利,狂热主义分子终于失势了。
到18世纪末叶,宽容跟自由、平等拉上了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不同的法案和宣言表达出来的,例如法国的著名《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1789年)和美国的《人权法案》(1791年)。这些文件有助于拓宽世人的思想,从19世纪开始,宽容和自由不再被视为祸害了,而是美好的福分。
相对的自由
自由固然可贵,它的价值却是相对的。国家常以保障大众的自由为借口,立法限制个别分子的自由。在欧洲多个国家,以下的问题正引发争论,通通跟自由有关: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对私人生活应当发挥多少作用?法律的效力有多大?对自由又有什么影响?
有关公众和私人自由的争论成了传媒报道的焦点。有些宗教团体被指控对属下教徒实行洗脑、勒索钱财、淫辱儿童和其他严重的罪行。这些指控往往是毫无根据的。新闻界大肆渲染有关非主流宗教的报道。像“激进教派”或“异端教派”一类的诽谤性称号现已成为日常的用语。舆论有时也受传媒操纵,在这种舆论压力下,某些地方的政府竟然把所谓的危险教派名单开列出来。
法国一直为本国的宽容传统和政教分离感到骄傲。这个国家自奉为“自由、平等、博爱”之邦,并引以自豪。可是,《宗教和信仰自由的全球报告》却指出,该国政府有意“在各学校推行教育运动,劝说学生排斥新兴的宗教”。许多人认为,这样的行动危害宗教自由。怎会这样呢?
危害宗教自由
除非国家一律平等对待奉公守法的宗教团体,否则人民难望享有真正的宗教自由。国家要是随心所欲,任意断定某个宗教团体不是认可的宗教,拒绝赋予他们认可宗教所享有的权利,宗教自由就名存实亡了。1997年,《时代》杂志评论:“国家一旦妄称有权颁发许可证明书给个别的宗教,就像颁发执照给驾驶员一样,宗教自由这个神圣观念就不过是徒有虚名罢了。”法国一个上诉法院宣称,这样做“只会导致极权主义,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的”。
此外,传媒要是受某个团体所操纵,人民的基本自由就难免遭受威胁。令人遗憾的是,在多个国家,这个现象正日趋普遍。举例说,为了给纯正的宗教下定义,反激进教派的团体竟然自命为检察官、法官和陪审团,他们利用传媒去影响舆论,硬要大众接受他们的偏见。可是,正如法国《世界报》评论,这些团体的处事作风,有时简直就像“他们口口声声说要消除的宗派主义一样,长此下去,恐怕他们会掀起‘迫害’浪潮”。上述报章提出以下的问题:“社会贸然给非主流宗教……加上污名,不就是侵犯人民的基本自由吗?”《宗教心理学杂志》(Zeitschrift für Religionspsychologie)引述马丁·克里勒的话,说:“迫害非主流教派的行为,比大部分的‘所谓异端教派和怪诞不经的团体’更惹人关注。简单说来,守法良民怎么也不该遭受滋扰。人人理当享有宗教和思想的自由,这些自由应该保存不变,德国的情况也无例外。”请看看以下的事例。
“模范公民”被指责为“危险”人物
西班牙的《阿贝赛报》有广大的读者。该报引述天主教当局的意见,说某个宗教团体是“所有教派当中最危险的”。到底是哪一个呢?答案可能叫你感到意外,《阿贝赛报》所指的原来是耶和华见证人。该报对见证人所提出的控告是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吗?请留意以下的评论:
“见证人教人忠实纳税,不参与军事或备战活动,也不偷窃。总的说来,他们教人跟从的生活方式,其他人要是照样做的话,人人就可以和睦共处,安居乐业了。”——塞尔焦·阿尔贝萨诺,《天才》(Talento),1996年11-12月刊。
“虽然不时有针对[耶和华见证人]的蜚语流言散播开来,但依我看,他们对国家安全丝毫没有威胁。他们是喜爱和平的公民,按良心办事,又尊重权威。”——比利时议会副议长。
“耶和华见证人是联邦共和国内最老实的一群人,这是有目共睹的。”——德国《辛德尔芬根时报》。
“你可以把[耶和华见证人]视为模范公民。他们忠实纳税,护理病人,还致力扫除文盲。”——美国《旧金山考察家报》。
“比起其他教派的成员,耶和华见证人的夫妇更能保持牢固的婚姻关系。”——《美国人种学家》。
“在非洲各国,耶和华见证人都是诚实正派、勤奋工作的公民。”——牛津大学的布赖恩·威尔逊博士。
“数十年来,这个宗教的信徒为促进信仰自由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纳特·亨托夫,《言论自由——我有,你没有》。
“他们锲而不舍地维护本国的民主制度所保障的神圣权利,为此作出了明确的贡献。”——布雷登教授,《这些人也相信》。
以上的引文表明,不管在什么地方,耶和华见证人都是公认的模范公民。他们致力推广免费的圣经教育,帮助家庭成员增进彼此的关系,这是人所共知的。多亏他们开办识字班,盈千累万的人才得以学会阅读和书写。过去几十年来,他们的善行造益了许许多多的人,特别是非洲的人民。
客观态度很重要
在当今社会,无耻之徒到处出没,伺机侵害无辜。考虑到这件事实,人要是听到有关某个宗教的不利传闻,就务要保持警觉。有些新闻工作者从没有查明真相,一味凭其他教会的片面之词,或反教派组织所发放的材料来大做文章。老实说,上这些教会的人已不断减少,反教派组织的分析是否客观也很成问题。既是这样,新闻工作者所作的报道又有多客观呢?他们的报道有助于促进宗教自由吗?举例说,上文提到一份报章把耶和华见证人定为“所有教派当中最危险的”,该报承认这个定义是“[天主]教会的权威”所提供的。此外,法国一份杂志也注意到,以揭露某某教派为名的文章,大都是反教派组织撰写的。在你听来,他们像是不偏不倚地搜集客观资料吗?
国际法庭和关注人权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等,都异口同声地说:“宗教和教派之间的区别太别扭了,简直叫人难以接受。”既是这样,为什么有些人仍然坚持使用“教派”这个贬义词呢?这进一步表明,宗教自由正面临威胁。那么,世人又可以怎样确保,这样的基本自由不受侵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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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世纪的欧洲捍卫宗教自由的人士
在16世纪,宗教冲突使欧洲变成血海尸山,人民要求宗教自由的呼声不绝于耳。这些诉求对宗教自由这个议题仍然深具意义。
塞巴斯蒂安·沙泰隆(1515年-1563年):“何谓异端分子?但凡跟我们意见不一的,我们就称他们为异端分子。除此之外,我找不到什么分别。……在这个城区,你也许被人视为真正的信徒,但在别的城区,你就可能被人当做异端分子看待了。”沙泰隆是法国著名的圣经译者,他积极维护信仰自由。在宗教自由的争论上,他提到一个关键因素:谁来决定谁是异端分子?
迪尔克·福尔克特松·科恩赫特(1522年-1590年):“我们读到,昔日……在耶路撒冷有基督本人,后来在欧洲也有不少殉道者,……用他们的真理之言去扰乱[社会安宁]。……‘扰乱’一词的意思有必要按照清晰、正确的定义去解释。”科恩赫特认为,宗教分歧决不可跟扰乱治安相提并论。他问道:“一丝不苟地遵守法律的公民果真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吗?”
皮埃尔·德贝莱瓦(1540年-1611年):“认为国家宽容各种宗教信仰,只会引起骚乱,滋长不满情绪,是愚昧的想法。”德贝莱瓦是法国的律师,在宗教战争时期(1562年-1598年)曾撰文论证,除非政府向宗教势力低头哈腰,国家的安宁秩序不是建立在宗教划一的基础上的。
托马斯·赫尔韦斯(约1550年-约1616年):“[国王]陛下的臣民要是忠实守法的话,陛下就没有什么可再要求了。”赫尔韦斯是英国浸信会的一个创始人。他发表文章赞成教会同政府彻底分离,又吁请国王给予所有教派宗教自由,安心治理百姓,务求国富民强就好了。他的著作唤起了大众对以下问题的注意:国家对人民的灵性生活应该操有多大的控制权?
无名作家(1564年):“假如国家只许个别的人不信从自己不喜欢的宗教,但又不许他信奉自己认同的宗教,这样做其实不足以促进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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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图良
沙泰隆
德贝莱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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