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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2003年
《警》03 3/8 20-21页

最高法院受理案件

近年来,呈上最高法院的案件每年达七千多宗,但最高法院只受理八九十宗,占全数百分之1左右!

2001年5月,耶和华见证人向最高法院呈上移审令呈请书(即申请复审),书上提问:“传道员依循圣经的模式,逐户向人传讲他们的信仰。传道员用这个古老的传道方法,跟人谈论圣经以及免费分发圣经书刊,按照美国宪法,是否等同兜售商品,因而须要向市政府申请许可证呢?”

2001年10月15日,守望台圣经书社的法律部收到通知,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受理“纽约守望台圣经书社以及其他对斯特拉顿镇以及其他”一案,即将进行复审!

最高法院受理这宗案件,是特要澄清言论自由所涉及的范围,即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是否包括人有权跟别人谈论某些事,而无须首先出示政府发出的许可证。

控辩双方要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面前进行口头辩论。这边厢是耶和华见证人的代表律师,那边厢是控方斯特拉顿镇的代表律师。这次庭上对质,到底孰是孰非?

[第21页的附栏]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

第一条修正案(关乎确立宗教;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及请愿自由)。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美国宪法》)

《世界图书百科全书》说:“第一条修正案是美国捍卫民主的基本要素。第一条修正案禁止国会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大部分人都认为,言论自由居于首要地位,其他类型的自由都建基于言论自由之上。第一条修正案也禁止国会制定国教或限制宗教自由。”值得一提是,1940年,“坎特韦尔对康涅狄格州(310 U.S. 296)”一案中,法官对耶和华见证人作出意义重大的裁决。当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第一条修正案提出保证,不单国会(联邦政府),还包括地方机关(州市),均不得通过任何有违第一条修正案的法律。

[第21页的图片]

涉及的争论影响到不同形式的逐户宣传活动

[第20页的图片鸣谢]

Photograph by Franz Jantzen, Collec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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