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债
(Bloodguilt)
有时候,希伯来原语“血”(dam“丹”;复数da·mimʹ“达明”)一词所指的,是流了无辜人的血,因而被译作“血债”或“丧命流血”。(出22:2,Rbi8 脚注;王上2:37,Rbi8 脚注)
自从义人亚伯的血从地里向上帝呼喊以来,“使无辜人丧命流血的手”是耶和华极其恨恶的事物之一。(箴6:16,17;创4:10;诗5:6)人自古就知道血是神圣的。挪亚和他一家从方舟出来之后,上帝告诉他们,谁杀人流血,就得担当严重的后果。(创9:6;37:21,22;42:22)
后来上帝颁布律法,规定什么恶行是死罪,让人人高度警惕,避免做一些丧命流血的事而身负血债。有些法例提醒人防止一时不慎,流了无辜人的血。比方说,律法规定房顶上要安设栏杆,免得有人从那里掉下来。(申22:8)如果有牛好斗好撞,牛主就要采取预防措施,以免牛将人撞死。(出21:29)如果窃贼在夜间挖洞闯进别人家里,人发现了他,将他打死,打死他的人不必承担血债;但如果在日间将贼打死,就要偿还血债。(出22:2,3)设立庇护城的目的,是要将误杀人的从报血仇者手中救出来。(民35:25;申19:9,10;书20:2,3;见报血仇的人)上帝立以西结做以色列家的守望者,以西结若不忠于职守,上帝就会向他追讨居民丧命的血债。(结3:18,20;33:6,8)知道这一点,我们就不难明白使徒保罗的话了。保罗说自己没有欠谁的血债。(徒18:6;20:26)
关于免负血债和身负血债的人,圣经分别记载了一些事例,让我们引为鉴戒。就以扫罗为例,有一次他有机会杀害大卫,却没有这样做,因而免负血债;可是,他后来行事愚昧,杀害了一些基遍人,使自己和全家欠下血债。(撒上19:5,6;撒下21:1)还有其他人,他们也在各方面担负血债。(士9:24;撒下1:16;4:6-12)大卫则不同,耶和华通过亚比该向大卫发出警告,大卫留意听从,得以免负血债。(撒上25:24-26,31,33)耶路撒冷城流血害命,血债累累,结果于公元前607年遭受毁灭。(结22:2-4;23:37,45)耶稣日子的宗教领袖像耶利米时代的领袖一样,无法逃脱丧命流血的罪责,因为耶和华手下忠仆的鲜血,都染在两者的衣袍上。(耶2:34;太23:35,36;27:24,25;路11:50,51)大“娼妓”“大巴比伦”欠下沉重的血债,圣经说她喝醉了耶和华手下子民的血。(启17:5,6;18:24)
大卫指出,身负血债的人必享不到半生的年日。(诗55:23)人人都该像大卫一样,求耶和华解救他们免负血债,也求他拯救他们脱离身负血债的人。(诗51:14;59:2;139:19)启示录的预言说,天下众生都必齐声赞颂耶和华,因为“大巴比伦”的最后部分已被彻底消灭,上帝已追讨她手中的血债,为所有无辜的人施行报应;这个时候快到了。(启19:1,2)
《希腊语经卷》指出,基督徒在上帝面前最有可能身负血债的三方面是:(1)积极支持或者认可一个流血害命的组织(例如“大巴比伦”[启17:6;18:2,4]或任何流了大量无辜人血的组织[启16:5,6;对照赛26:20,21])的一切活动;(2)吃血或喝血(徒15:20);(3)没有向人传讲上帝王国的好消息,不让人知道得救的方法(徒18:6;20:26,27;对照结3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