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爱自由的基督徒
为争取宗教自由而奋斗
宗教的自由并非在世上每一个国家都获得保障,甚至在美国亦没有。因此争取宗教自由的奋门仍在继续进行中,正如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华伦(Earl Warren)在最近曾说:“事实表明我们今日的确有一场为了保持我们的自由而作的斗争在进行中,正如每一个世代中的美国人都有义务为他们的自由而奋斗一般。”在这场奋斗中谁赢得了许多场胜利呢?谁比其他任何人更有力地影响到宪法的形成呢?一般作家已逐渐留意而开始讨论到这件事。
塑造宪法
“在过去的历史上极少见到有任何一个人或一群人能够在一段时期内形成我们庞大的宪法体制中的任何一面,然而这事是可能发生的,而且已经发生了,”美国律师协会所出版的《民权条例评论》如此说。“这一群人便是耶和华见证人,”它又接着说,“借着几乎没有中断过的诉讼,这个组织已经在关于言论和崇拜自由的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条例的应用方面创下了一连串的先例。”
促进宗教自由的理想
在1950年哈帕弟兄出版公司发行了史都克(Anson Phelps Stokes)所著的《美国之教会与政府》一书。在第三册的第546页这位作者说:“在结束这篇关于耶和华见证人与政府之间发生的困难的简短报导以前,我若将他们凭着毅力为我们的宪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奋门的功劳抹杀不提的话,我便可说是不公平了。近年来他们比任何其他的宗教团体花了更多的时间在法庭上;虽然他们在一般人看来头脑好像狭窄一点,他们却忠于自己良心的信仰。由于这个缘故,联邦法庭已作了一连串的判决使美国公民能够有更大的宗教自由及保障,并且也维护和扩大了他们的公民自由。从1938至1943五年间,最高法院曾处理过有关他们的卅一件诉讼案,而最高法院对这些以及后来的案件所作的判决都大大地促进了民权条例所规定的一般自由,特别在加强宗教自由的保障方面功劳尤大。”
“宪法对耶和华见证人所欠的债”
明尼苏达州《法律评论》杂志1944年的三月刊中出现了一篇以上面的题目为标题的文章,这篇文章是由明尼苏达州的地方法院里一位已退休的法官威特(Edward F. Waite )所写的。“很显然地,目前宪法对个人的自由所作的保障远较1938年春季之前为广,而这种扩展大部份均可以在卅一件关于耶和华见证人的案件中找到。”
“比任何其他团体更大”
在他所著的《共和国》一书的第173页,贝尔德 (Charles A. Beard)说:“不论一般人对于见证人的意见如何,他们无疑具有殉道者的勇气……因此他们近年来对于扩展与宗教自由有关的宪法方面所作的贡献比任何其他的教派或团体更大。请相信我,他们正在迅速地如此行。”
对于其他的国家有所帮助
耶和华见证人在促进宗教自由方面所赢得的法律胜利并非仅对美国人民具有价值。正如守望台社在其出版的小册子《维护并合法地建立好消息》中指出,“在经过彻底辩论的各主要争论上,美国法庭所作的判决应该可以作为对其他国家的法庭与法官有所帮助和具有说服力的先例……我们知道美国法庭所作的决定并不能够强制或迫使其他国家的法官作同样的判决,但是毫无疑问地,它们的确具有说服的价值,并且应该被用来协助法庭获致一个合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