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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扬耶和华的王国-1964年
《守》64 3/15 191页

读者来函

● 我们是否可以说“王族的祭司制度”仅指受膏的基督徒而言,但“普遍的祭司制度”则包括了受膏的基督徒余民和“大群”的耶和华赞美者在内呢?——美国V.K.君问。

有关“普遍的祭司制度”的教训是基督教国里的一个道理,而这个道理又被他们称为“一切信徒的祭司制度。”韦氏《第三新国际辞典》将这个道理的定义解释为:“基督新教的一个教义:每一个人可以无需教士在中间作仲而直接与上帝交通,而每一个人有责任为信徒集团中的其他分子服务。”这个名词在基本的意义上有每一个基督徒应该向他人传扬上帝的道和目的而不是将责任交给一个“教士”阶级的观念。《评释者的圣经》(The Interpreter’s Bible)说:“这个道理是一个对责任而非权利的宣告。”(第11册,第619页)从这个观点看来——即每一个基督徒有传道责任的观点——我们可以说这项由“普遍的祭司制度”一词所包含的原则适用在所有的基督徒身上。

可是,我们若说受膏的余民和“大群”“另外的羊”均包括在“普遍的祭司制度”之内,则从圣经的道理说来是不正确的。为什么呢?基督教国的信仰是“所有的基督徒都是上帝面前的祭司。”(《今日神学》,1958年十月刊第303页)而实际上圣经所教导的乃是每一个为灵所生的基督徒是一个祭司。故此,从圣经的观点来看,祭司和祭司制度两个名词均仅限于应用在“神圣的祭司制度”或“王族的祭司制度”中的十四万四千人身上。——彼得前书2:5,9;启示录14:1-4。

彼得所说“借着耶稣基督奉献上帝所悦纳的灵祭”的事特别适用在那些在“神圣的祭司制度”中为灵所膏或为灵所生的基督徒身上。不过自从1931年以来有一“大群”像绵羊一般崇拜耶和华上帝的人从各国各民中出来而与“神圣的祭司制度”中的余民团结在一起。(启示录7:9-15)虽然这一“大群”怀着在地上享永生的希望的人并不属于“神圣的祭司制度”之内,他们在上帝的眼中是很珍贵的而他正借着将如此多绵羊般的崇拜者召集到与祭司阶级联络团结在一起而使他的圣殿充满了荣耀。(哈该书2:7)由于与祭司阶级的余民缔结了如此密切的关系,这一“大群”人亦具有和余民同样的义务;那便是说宣扬耶和华上帝的美德。这正是“大群”在今日所作的。由于他们协助“王族的祭司制度”中的余民,这一“大群”人可以比作在古代忠贞地追随着忠心的犹太余民(耶和华的见证人)的尼提宁人和基遍人,而不是祭司或利未人。今日的尼提宁人和基遍人已在崇拜耶和华为独一的真神方面与余民团结一致,他们自愿地成为了上帝属灵圣殿的“活石”余民的助手。

因此唯有在耶和华见证人的新世界社会里,而非在基督教国里我们才能真正地找到“普遍的祭司制度”——不仅是因为他们成功地实行这个名词所含的意义而且他们之中存有“王族祭司制度”的余民,这些余民的祭司制度是真正普遍的因为他们每一个人都通过耶稣基督向上帝献上他所嘉许的属灵祭物。(彼得前书2:5)因为圣经本身将祭司和祭司制度的名词仅限用于受膏的基督徒身上,我们可以根据圣经的观点而正确地说普遍的祭司制度只包括为灵所生的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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