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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b 我们在耶利米书52:28读到:“尼布甲尼撒所掳的民数,记在下面:在他的第七年掳去犹大人三千零二十三名。”这个“第七年”可能是指他于公元前625年在迦基米施战胜法老尼哥之后第七年,因为在尼布甲尼撒在该处获胜之后整个巴勒斯坦都形同落在他掌握中任其宰割。列王纪下24:7叙述以后的事说:“埃及王不再从他国中出来,因为巴比伦王将埃及王所管之地,从埃及小河直到伯拉河都夺去了。”

因此在成为耶路撒冷和犹大的一项特别的威胁方面说来,尼布甲尼撒巴比伦王可说是由公元前624年,即他在迦基米施战胜法老尼哥的那年起才开始统治。由此观之,耶利米书52:28所提及的“第七年”会是在公元前618-617年之间,亦是耶路撒冷王约雅敬的第十一年。但是由尼布甲尼撒实际开始统治巴比伦起算则公元前618-617年实应是他在位的“第八年。”(列王纪下24:12)所以,就在他实际统治巴比伦的第八年,他将以上所提及的3,023名犹太人掳去,这个数目显然没有将他们的数以千计的妻儿家人计算在内。——列王纪下24:14-16。

与上述的记载并行地,耶利米书52:29所说到的尼布甲尼撒的“第十八年”也是指他统治巴勒斯坦的“第十八年”;但正如列王纪下25:8所提及乃是他统治巴比伦的“第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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