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注
a 见美国对乔治威尔逊一案,这个案件的产生是由于威尔逊拒绝接受杰克逊总统在1830年六月十四日所颁布的大赦令之故。最高法院的判决坚持认为“法院无法赐予犯人大赦的裨益,除非他请求获得这种裨益和示意他寄望于此。他以什么方式提出请求与此项调查并无关系;但他必须以某种形式提出请求,这是授予他的一项权利;这是属于他的,他接受与否均可以随他自己喜欢。……一项赦免可以带有先决或后来的条件,被赦者若未能履行条件便得受罚。……假设一项赦免是带有条件的,而犯人却不愿接受?假设条件是放逐,而犯人却认为他被处的徒刑是较轻的惩罚?假设他认为接受惩罚以便为自己在一时冲动之下所所犯的罪行向公众负荆请罪对他比较有利?……
首席法官马绍尔将最高法院的意见表达出来。他提醒美国政府“一项赦免可能是带有条件的;而所带的条件可能比所判的刑罚更不受欢迎。……本法院认为上述的赦免既未以请求、动议或其他方式向法院提出,法官遂无法予以允准。……”
因此法院不准本可以救乔治·威尔逊一命的赦免取消他所受的法律裁判。——见32U.S.(7 Peters)第150页及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