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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b 许多圣经注释论及提摩太前书5:20时均表达类似的意见。例如亚尔拔·巴恩期的评释说:“……这里的训示论及我们应当怎样对待一个证明有罪和过犯为大众所知的犯过者。这样便应将责备公开表达出来。”史查夫-兰格的注释说:“我们应当明白,需要哈玛坦农他斯的案件乃是性质较严重的过犯,不错,造成丑闻的过犯。”《亨利圣经》注释则评论说:“不成体统,公开犯罪的人必须受到公开的申斥;既然他们的罪已成为公开,或至少为所有人所听闻,他们所受的责备也必须公开地在所有人面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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