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如果一个基督徒驾车失事,致令他人丧生,鉴于可能的流血罪,基督徒的小组负有什么责任?如果这个基督徒驾驶员触犯了“该撒”所规定的驾车速度或公路法则,或者曾轻率大意,又如何?——西德K.F.君问。
若遇到有汽车失事而使得一人或多人丧生的事发生时,流血罪的轻重问题当然值得驾驶者所属之小组的裁判委员会慎重地予以考虑。纵使一个法庭判决意外事件的过失不在驾驶者,小组的裁判委员会亦可以适当地审查驾驶者以求判定驾驶者实际上有没有犯流血罪。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小组不想因为一个基督徒的粗心大意或忽视“该撒的”交通法则所发生的致命意外而连累负有任何团体的责任。
如果在一件致命的意外事件中的驾驶者是小组里的一个代表仆人,而他的流血罪名成立,则他不可继续担任仆人的职位。如果失事的原因是驾驶不小心,则驾驶者必须对自己的轻率或疏忽负责。——加拉太书6:5,7。
因此,若有一条与铁路交叉的路没有安置特别的灯、钟、或闸栏等的警号,驾驶者在驶过铁道之前仍应该先小心观望。驾驶者若受到一只飞虫的骚扰,则应该先把汽车停下来,然后补救这种情形。如果在车厢后座的乘客与驾车人交谈,驾驶者的眼应该一直留意着路面而不可一面驾驶一面回头观看坐在后面的乘客。如果天气很坏,驾驶者便应该更加小心地驾驶。如果驾车人感觉昏昏欲睡,他便应该让其他的人代他驾驶,或者将车停下,休息片刻,至清醒时才继续驾驶。
故此,小组的裁判委员会应当查究这件事,以决定驾驶者在这件不幸的意外事件上负有多少责任。我们可以记得在古代以色列国奔入逃城中的误杀者亦必须经过城中掌权者的审讯才能被准许留在逃城之内,逃避报血仇者的复仇。——民数记35:6-25。
如果意外是由于当时驾驶者绝对无法控制的环境所造成,那么,他当然可以得到原宥而他的记录亦不会因此染上污点,他可以继续在小组中负起仆人的责任。可是,若发觉驾驶者确实有相当程度的过失,那么便应该废除他的工作职位而且至少在一年内不会考虑让他担任仆人的职位。这将会让众人知道委员会不愿让一个负有相当流血罪的弟兄继续在小组担任一个显著,代表和模范的职位而使得小组在这件致命的意外事件上负有任何团体的罪责。如果犯过的驾驶者在小组里并不是一个仆人,那末他在以后相当时间内当然不会被委派仆人的职位。既然驾驶者不堪作羊群的模范,为审慎起见,委员会应等待了一段适当的时期之后才会委派给他任何教训小组的工作。
如果驾车人曾大意失慎,则委员会亦应该给予他忠告并帮助他看出自己在这宗意外上所应负的责任。委员会可以判定他是否清楚了解这件事,感觉懊悔并已借着耶稣基督向耶和华上帝恳求怜悯。
在经过一段失去仆人资格的时期之后,犯过的弟兄若因此得益并表现出有正当的态度和应有的悔改,而小组若有空缺的职位,同时有所需要时便可以委派他担任一些职务。
可是,驾驶者若继续粗心大意或忽视“该撒”所订的公路或速度规则,那么,他便不可被派担任仆人的职位。汽车驾驶者不应超越“该撒”对大小街道所定的速率限制。他若是一个献了身的基督徒却驾车超过速率限制,则他不但未能将该撒之物归给该撒,而且还冒了造成意外的危险,而可能带来使他人丧命的严重后果。——马太福音22:21。
故此在小组中占有领导示范地位的人在驾驶时应该以身作则。一个监督若不留心遵守“该撒的”交通规则,又怎堪作羊群的榜样呢?(彼得前书5:3)小组监督若是一个驾车超速的人,这对小组里的年青人将会产生什么影响呢?(提多书2:6,7)鉴于驾驶汽车所附有重大的责任,那些准许其十余岁的儿女驾驶汽车的基督徒父母务必确实知道他们的儿女曾受过适当训练和忠告。他们特别须要教训儿女认识他们对“该撒”和对上帝的责任,同时劝告他们不可效法俗世寻求刺激的少年驾驶者,因为这些少年时常由于驾车超速而造成悲惨的意外。若有任何献了身的基督徒狂野地或不守法规地驾车,以致损毁别人的财产或伤害他人的身体,那么小组的裁判委员会便应该予以适当的惩戒。
此外,在小组或其他的事务上基督徒不应该要求别人在一段短促的时间内赶到某一个地点,以致除非违犯“该撒的”行车速度的规定外别人显然无法及时赶到。他应该早一点通知别人,使其能够遵照合法的速率驾车。因此,如果有人要求一个真正的基督徒在一定的时间内抵达某一个地方,而为了这样做必需违犯“该撒的”行车速度规定的话,则基督徒宁愿遵守“该撒的”法律而不论后果如何。不过他可以事先对他的主人解释,例如,说明基督徒的良心不容许他破坏交通的法律。
然而,不论驾驶者自己察觉与否,在大多数的时候,主要还是在乎他自己提早起程或者更改或调整他的时间表,使他能有充分的时间从容驾驶。这样,基督徒便不会感觉到时间的急迫而诱使他开快车。遵从“在上有权柄者”的交通法例不只会帮助驾驶者避免造成致命的意外和连带的流血罪,而且还帮助我们保持一个清白的良心,这种良心在我们永远得救的事上极其重要。——罗马书13:1,5;彼得前书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