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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扬耶和华的王国-1975年
《守》75 9/1 542-544页

读者来函

● 丈夫若赞同绝育手术(不论施于他自己身上抑或妻子身上),这会使他失去在小组里持有负责职位的资格吗?

圣经很清楚表明上帝对他赋予人的生育能力十分尊重。(创世记1:28;9:1)圣经将“所怀的胎”称为“耶和华所赐的产业”和“赏赐”。(诗篇127:3)在律法的约之下,生殖器官受到严重损伤的男子“不可入耶和华的会”。这节经文的下文禁止若干种族的人“入耶和华的会”,这件事实看来表示上述规定是指敬拜耶和华的外族人中身体伤残的男子而言。(申命记23:1-8)圣经没有说明生殖器官的受伤是蓄意的抑或无意的。进一步表明上帝对生育能力十分尊重的事实是,一个妇人在丈夫与人打架时若为了帮助丈夫而抓住对方的下体,律法规定必须将妇人的手砍去。(申命记25:11,12)当然,基督徒并不在律法的约之下。可是他们却关心律法所含的原则。

鉴于以上所说可能以为与上帝旨意一致的唯一途径是婚嫁而尽量多多生儿育女。可是圣经却容许人在生育能力方面作个人的决定。若非如此,基督徒不结婚生育就等于藐视上帝所赐的生育能力了。可是基督耶稣(他本身并没有结婚)却说:“有生来是阉人,也有被人阉的,并有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这话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马太福音19:10-12)他们这样行并非对上帝所赐的生育能力表示不敬。像耶稣一样,使徒保罗也指出独身有若干好处。——哥林多前书7:25-38。

同时,耶稣与使徒均没有鼓励已婚的基督徒不生育儿女。耶稣在马太福音24:19所说的话仅是预言到一项事实——不是要鼓励第一世纪的基督徒避免有儿女而是要敦促他们在见到耶路撒冷毁灭降临的信号时赶快逃命。使徒保罗在距这场毁灭近得多的时候仍然吩咐“情欲发动”的寡妇们不如“嫁人生养儿女”。——提摩太前书5:11-14。

鉴于这些圣经要点,显然生儿育女是上帝所嘉许的。因此,一个人若仅因为对上帝所赐的生育能力缺乏体会而接受绝育手术或赞同妻子绝育,这样行是不对的。可是,一个人的妻子若在生育时不得不施手术,例如剖腹手术,那又如何呢?她可能已动过三次手术。而医生警告她若再怀孕便会有重大危险;她可能子宫破裂,而这通常对母亲和胎儿均有致命影响。在这种情形之下,绝育是否就一定等于对上帝赋予人的生育恩赐表示不敬呢?

看来处于上述情形之下的夫妇并没有对天赋的生育能力表现藐视的态度,因为他们已生有儿女。他们可能将绝育视为保护母亲性命的一种方法。他们也许将其视为“最后的手段”。因此当他们作决定时,他们可能觉得问题是在尊重上帝赋予的生育能力和尊重生命的恩赐本身(母亲的生命)之间保持平衡。由于这缘故以及其他理由,看来这样的决定应当由当事人凭着自己的良心去作。

也许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即使在上述情况之下,同意绝育也显示出当事人缺乏信心。医生的警告未必一定正确,既然如此,何不等待看看有什么事发生呢?可是,同样的论据岂不是可以用在接受割除子宫手术的妇人身上吗,既然切除子宫无疑将生育能力毁去?当医生决定施行切除子宫手术时,很多时病人并非实际在垂死中。除了子宫生癌之外,病人的子宫里可能长有巨大的纤维肌瘤而造成很大痛楚或时常流血。良性瘤可以变成恶性。既然这些事仅是可能促成致命的病症,为了尊重生育能力起见,女子是否必须等到实际流血不止才能接受切除子宫的手术而失去生育能力呢?诚然,借剖腹手术生过几个孩子的妇人也许在子宫里没有巨大的纤维肌瘤和恶性瘤。可是既然她的子宫已被剖开过数次,自不能说是处于“健康”状态。良心容许其接受绝育手术的基督徒可能认为自己的情形与以上描述的其他情形一样危险。

有些人可能将绝育手术视为蓄意“伤残”身体。可是,其实任何大手术都有“伤残”身体的影响,剖腹手术或切除子宫手术显然具有这种影响。可是,为了保全健康和生命起见,一个基督徒可能觉得他可以凭良心接受大手术。当事人需要衡量各项因素,一方面对自己的身体和天赋的品质表现适当的尊重,同时也考虑到健康和保全生命本身。这使我们更有理由认为在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应该凭自己的良心决定是否接受绝育手术。

人所公认的事实是,夫妇若要完全避免受孕的可能,唯有完全不发生性关系。但这样行与使徒在哥林多前书7:3-5提出的劝告并不一致,而且会使夫妇更易受到犯奸淫的引诱。想避免绝育手术的基督徒也许宁愿运用自制力和避孕方法去避免可能招致危险的受孕,即使这些方法并非一定奏效。可是,这样行的人有权谴责那些凭良心决定以绝育手术保护性命的人吗?两者想达到同一目的:抵消他们的生育能力或制止这种能力发挥作用,前者借助于避孕方法,后者则借着外科手术。

男子若因为妻子的性命受威胁而接受绝育手术又如何呢?有弱点的并非他的身体。可是他的良心若容许他采纳绝育方法,他可能宁愿自己接受手术而不愿让妻子接受进一步的手术。他的良心可能容许他如此行,也可能不容许他如此行。

以上所说绝非表示我们鼓励采纳绝育方法,犹之乎我们也无法鼓励不想有孩子的夫妇采用避孕方法。不论在现今或将来有什么后果或不利的副作用,责任均须由作决定的人自负。像切除子宫术一样,绝育是一个严重的步骤,因为若想凭人力将其效果扭转过来,成功的机会是微乎其微的。

一个男子若于妻子生命受威胁而赞成采纳绝育手术,当地小组的长老团必须按照圣经原则去决定他是否有资格在小组里担任职位。以整个而言,这人的生活模式表明他深深尊重上帝抑或将圣经的劝告一笑置之?他所作的决定是凭着良心以严肃的态度去作吗?他赞同绝育的动机若是由于对上帝的标准缺乏尊重,这种不尊重的态度便很可能在其他方面也表现出来。在另一方面,他若符合提摩太前书第3章,提多书第1章和其他经文为担任小组职责的人所订的条件,则他的良心容许采纳绝育手术这件事本身并不一定使他丧失资格。当然,长老团必须考虑到小组所怀的态度。事情若引起颇大争论就可能使他履行职责的能力大受限制。长老们应当在考虑过这一切因素之后作慎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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