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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选择血可以怎样拯救你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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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权利受到承认
今日在许多地方,病人有无可侵犯的权利去决定他会接受什么治疗法。“有关知悉实情而同意的法律是基于两个大前提的:首先,病人有权获得充分的资料去对医生所提议的治疗法作出一项知悉实情的选择;第二,病人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医生的提议。……除非我们把病人视为有权拒绝,也有权接受或带有条件地接受,不然有关知悉实情而同意的理论基础便消失无遗了。”——《知悉实情的选择——法律理论与临床实践》,1987年。a
有些病人在试图行使这项权利时遭遇反对。反对可能来自对于扁桃体切除术或对于抗生素怀有强烈感觉的朋友。或者一位医生坚信自己所提出的建议是对的。一位医院办事人员甚至可能根据法律或经济的利益而不同意病人的主张。
“许多矫形外科医生不愿对[见证人]病人施手术,”纳尔逊(Carl L. Nelson)医生说。“我们相信病人有权拒绝任何类型的医药治疗。如果在技术上我们能够提供安全的外科手术,同时避免使用某种治疗法,例如输血,我们就应当加以考虑。”——《骨关节外科杂志》,1986年3月。
体贴的病人不会迫使医生使用医生所不擅长的治疗法。可是,正如纳尔逊医生指出,许多忠于职守的医生能够顾虑到病人的信仰。一位德国官员提出忠告说:“医生不能因为觉得在医治耶和华见证人方面,他无法尽量使用所有的医疗措施,……就拒绝予以帮助。即使向医生打开的机会受到限制,他仍然有责任要提出协助。”(Der Frauenarzt, 1983年5月-6月)照样,设立医院并非仅是要牟利,而是要一视同仁地造益所有人。天主教神学家迪瓦因(Richard J. Devine)声称:“虽然医院必须在医药上尽量设法保全病人的性命和健康,但是,院方必须留意所用的医药护理不至触犯病人的良心。再者,医院必须避免各种形式的逼迫,从哄骗病人至取得法庭命令强制执行输血不等。”——《卫生进步》杂志,1989年6月。
与其诉诸法庭
许多人同意法庭并不是解决个人医疗问题的适当地方。你若拣选抗生素疗法,但别人却使法庭强迫你接受扁桃体切除术,你会有什么感觉呢?医生可能希望提供他认为最佳的医疗护理,但他却没有责任要寻求法律帮助去将你的基本权利踏在脚下。既然圣经将禁戒血与避免奸淫置于同一的道德水平,强迫基督徒接受输血便等于强迫人接受性行为——强奸。——使徒行传15:28,29。
可是,《对输血作知悉实情后的同意》(1989年)一书报道,有些法庭每逢见到病人由于坚持宗教立场而甘冒某项危险,便如此深感不安,以致“作出若干法律上的例外——你可以说是法律上的假定——去容许输血发生。”他们可能为此辩护,说事情牵涉到妊娠或父母有儿女要照顾。“这些都是法律上的假定,”该书说。“有法定资格的成年人是有权拒绝接受治疗的。”
有些坚持要施行输血的人忽视了一件事实:见证人并不拒绝所有的治疗法。他们只是拒绝一种治疗法,而这种治疗法甚至专家也说是充满风险的。医学上的难题通常可以用若干种不同的方法去处理。一种方法有这项风险,另一种有那项风险。法庭或医生能够仿佛家长一般知道那种风险“牵涉到你的最大福利”吗?这个问题应当由你自己去决定。耶和华见证人坚决认为他们不想别人擅自为他们作出决定;这乃是他们在上帝面前所负的个人责任。
一个法庭若强迫你接受一种你所憎恶的治疗方法,这对你的良心和你的生存意志有什么影响呢?德雷宾格(Konrad Drebinger)医生写道:“一种医疗野心若促使人强迫病人接受某种治疗法而罔顾病人的良心,以致仅在身体上加以医治,对病人的心灵却予以致命打击,那就大错特错了。”——Der Praktische Arzt, 197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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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选择血可以怎样拯救你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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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页的附栏]
美国:“个人自主权的道德观念强调取得病人同意是必需的,有关个人未来的决定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去作。必须取得病人同意的法律理由则是:不得病人同意而采取的医疗行动足以构成人身攻击。”——《对输血作知悉实情后的同意》,1989年。
德国:“病人的自决权比予人帮助及保全生命的原则更为重要。由于这缘故:医生不能违反病人的意愿而进行输血。”——Herz Kreislauf, 1987年8月。
日本:“在医药世界里没有什么是‘绝对的’。医生相信现代医学是最佳的途径而加以跟从,但他们不应当把每项细节均视为‘绝对’而强迫病人接受。病人也必须享有选择的自由。”——《南日本新闻》,198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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