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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好消息辩护,及在法律上加以确立’
    耶和华见证人——上帝王国的宣扬者
    • 但耶和华见证人深知,美国的宪法保证人民可以享有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因此,每逢法官曲解当地的法令,以图妨碍宣扬上帝话语的工作进行,见证人便向上级法庭提出上诉。b

      回顾当年发生的事,曾在处理守望台社的法律事务方面担任显要角色的海登·C·科温顿后来解释说:“地方法官、警察法庭和其他下级法庭曾作了数以千计的不利判决,我们若没有就这些判决提出上诉,这些不利判决就会在崇拜方面形成如山的巨大障碍了。但借着上诉,我们制止了这样的障碍形成。由于我们锲而不舍地将不利的判决加以上诉,我们的崇拜方式已被编进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里。”在美国,有数十宗案件最后由最高法院加以裁决。

      加强自由所受的保障

      在牵涉到耶和华见证人的传道工作的案件中,最先交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个案之一源于乔治亚州。这宗案件最后在1938年2月4日由最高法院聆讯。艾尔玛·洛弗尔被乔治亚州格里芬市的初审刑事法庭判决违反了当地的法令,这条法令禁止人未得市行政官允准便分发任何种类的书刊。除了其他指控之外,洛弗尔姊妹曾向人介绍《黄金时代》这本杂志。1938年3月28日,美国的最高法院裁定,由于该项法例使出版自由受到牌照和审查制度所限制,所以完全无效。c

      次年,J.F.卢述福担任上诉人的律师,为“克拉拉·施奈德对新泽西州”d一案在最高法院提出辩护。接着在1940年,最高法院聆讯“坎特韦尔对康涅狄格州”e一案,辩护状由J.F.卢述福撰写,在法庭上的口头辩护则由海登·科温顿提出。这些案件所获得的有利裁判加强了宪法对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提出的保证。

  • ‘为好消息辩护,及在法律上加以确立’
    耶和华见证人——上帝王国的宣扬者
    • 在接着三年,最高法院在19宗案件中均作出对耶和华见证人不利的裁决。影响最大的是1942年在“琼斯对欧佩莱卡市”l一案中所作的不利判决。由于没有缴付牌照税便在亚拉巴马州欧佩莱卡市的街上分发书刊,罗斯科·琼斯被法院判罪。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声称政府有权向从事兜售的人收取合理的费用;即使地方当局武断地取消当事人的牌照,这并不足以影响有关法律的效力。对见证人来说,这是个沉重的打击,因为在此之后,任何社区在教士或反对见证人的人士教唆之下,均能够合法地将见证人摒诸门外。这样,反对者便可能以为,他们可以就此制止耶和华见证人的传道活动了。但接着有一件十分异乎寻常的事发生。

      否极泰来

      在“琼斯对欧佩莱卡市”一案中,法庭所作的裁决虽然使耶和华见证人的公开服事职务大受打击,其中三位法官却声明,他们不但不同意大多数法官所作的裁决,而且他们觉得自己曾在“戈比蒂斯”一案中为这项错误裁决定下基础。他们补充说:“既然我们在戈比蒂斯一案中同意所作的判决,我们认为现今是个适当的时候,公开声明我们现在相信,以往所作的决定是错误的。”耶和华见证人将此视为一项提示,于是再次将各项争论向最高法院提出。

      社方就“琼斯对欧佩莱卡市”一案向最高法院提出重新聆讯的申请。社方在申请书中提出有力的法律论据,同时坚决地宣称:“法庭应当意识到这项至为重要的事实,它所审理的乃是全能上帝手下的仆人。”辩词提出一些将这件事的含意显示出来的圣经先例。辩词也引用律法教师迦玛列对第一世纪犹太最高法院提出的劝告:“我劝你们不要管这些人,任凭他们吧!……[不然],恐怕你们倒是攻击上帝了。”——使徒行传5:34-39。

      最后,在1943年5月3日,最高法院在堪作里程碑的“默多克对宾雪法尼亚州”a一案中,把以前法院在“琼斯对欧佩莱卡市”一案中所作的判决推翻。法院宣布,官方若以缴纳牌照税作为行使宗教自由、分发宗教书刊的先决条件,就违反宪法了。这宗案件在美国为耶和华见证人打开了新的机会;自那时以来,他们能够就数以百计的案件提出上诉。以耶和华见证人在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诉讼而言,1943年5月3日的确是个值得记念的日子。那一天,在13宗牵涉到他们的案件中(所有这些案件均集中起来聆讯和裁决,归纳为四项决定),法庭就12宗作出对他们有利的裁决。b

  • ‘为好消息辩护,及在法律上加以确立’
    耶和华见证人——上帝王国的宣扬者
    • b 当时耶和华见证人一般的政策是,他们若由于作见证被带上法庭,他们便提出上诉而不付罚款。上诉若失败,只要法律容许,他们就宁愿入狱也不付罚款。由于见证人坚持不愿缴交罚款,这有助于制止官员继续干扰他们的见证活动。虽然在若干环境下,见证人仍然跟从这项政策,1975年10月1日的《守望台》却表明,在许多事例上,见证人可以将罚款视为法庭所判的惩罚;因此,缴交罚款并不意味到当事人承认有罪,正如入狱服刑亦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有罪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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