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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消息辩护,及在法律上加以确立’耶和华见证人——上帝王国的宣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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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1943年5月3日,最高法院在堪作里程碑的“默多克对宾雪法尼亚州”a一案中,把以前法院在“琼斯对欧佩莱卡市”一案中所作的判决推翻。法院宣布,官方若以缴纳牌照税作为行使宗教自由、分发宗教书刊的先决条件,就违反宪法了。这宗案件在美国为耶和华见证人打开了新的机会;自那时以来,他们能够就数以百计的案件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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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消息辩护,及在法律上加以确立’耶和华见证人——上帝王国的宣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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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8页的附栏]
“由来已久的传福音方法”
194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默多克对宾雪法尼亚州”一案的裁决中作了以下的评论:
“分发宗教传单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传福音方法——有如印刷机一样古老。古往今来,它在各种宗教运动上是一股强大的力量。今日,不同的教派都广泛采用这种传福音方法。这些教派的派书者将福音带给盈千累万的家庭,并且力求透过亲身的探访赢得信徒。这种活动不仅是传教,也不仅是分发宗教书刊,而是两者的融合。像奋兴会一样,它的目的是传播福音。在第一修正案之下,这种宗教活动跟教堂的礼拜和讲坛上的布道一样具有崇高的地位。它像较正统和传统的宗教活动一样有权受到保护。它也像其他活动一样有权受到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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