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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对孩子最有利?警醒!1997年 |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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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首先关注的是孩子的福利,而不是离婚父母的要求。法官会考虑不同的相关因素,例如父母的心愿、子女同各家长的关系、子女情愿跟哪一方同住、家长有没有能力照顾子女的日常起居等。最后,法官会裁定孩子跟谁及在哪儿居住,同时指示父母双方可以怎样洽谈,怎样共同为孩子日后的发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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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监护权——宗教与法律同兼顾警醒!1997年 |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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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父母因为另一方所信奉的不是主流宗教,就以对方的宗教信仰为借口,声称对方不宜抚养孩子。法官有理由听取这样的证词吗?法官是否应该审查父母双方的信仰和宗教活动,然后按他本人的意见,裁定哪个宗教对孩子最合适?他可以下令孩子接受某个宗教的教育,而同时禁止孩子接触别的宗教吗?
今天,信仰各异的夫妇越来越多,异族通婚也日见普遍。在这些夫妇离婚以前,他们的子女也许已经同双亲所属的宗教团体相当熟稔。有时候,父母一方在离婚前不久改变了宗教信仰。改信的家长加入新教会后,生活日趋稳定平衡,觉得跟这些宗教朋友交往很有价值。但对于父母一方改信的宗教,子女倒有“人地生疏”的感觉。这引起了另一个问题:只因为父母一方改变了宗教信仰,法庭就可以禁止改信的家长带同子女参加宗教活动吗?
以上提出的问题相当棘手。法官既要周详地考虑孩子的需要,也要顾及父母双方的权益。
父母子女的基本权利
老实说,法官多少总会受个人的宗教见解所左右。尽管这样,在大多数国家,法官却很少会完全漠视父母或子女的宗教权利的。这些国家的宪法可能不容许法官限制家长的基本权利;父母基本上有权决定怎样教养子女,安排子女接受怎样的世俗和宗教教育。
反过来,孩子也有权选择,接受不接受父母所作的有关安排。法官必须有可靠的证据表明,“某个宗教的活动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构成即时而实在的威胁”,才能依法干预孩子的宗教教育。(楷书自排。)国家不能仅因为离婚父母对宗教各持己见,或仇视宗教,就贸然插手干预。
在美国内布拉斯加州,一个离了婚的耶和华见证人女子,在女儿监护权的诉讼上,一直显得通情达理。这个事例可以说明上述的法律条文怎样保障父母及子女的权益。女儿的父亲不是见证人,也不想女儿参加耶和华见证人在王国聚会所举行的聚会。下级法院裁定父亲得直。
女儿的母亲向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诉。她指出没有证据表明,耶和华见证人的宗教活动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构成即时而实在的威胁。她作证说:“让女儿有机会出席并参加父母双方的宗教活动……是好的,等待女儿长大而有足够的判断力,到时她就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宗教。”
上级法院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下级]法院滥用了酌情权,不该对负责抚养的母亲施加限制,她有权监管未成年孩子的宗教教育”。毫无证据表明,耶和华见证人在王国聚会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对孩子有害。
非抚养一方的权利
离婚父母有时利用宗教分歧为借口,企图争取子女的监管权。且以美国新墨西哥州的“哈尔萨对哈尔萨”案为例。父母还是夫妻的时候,双方都信奉锡克教。离婚后不久,做母亲的改信了天主教,并劝子女不要奉行锡克教。
做父亲的当然感到不高兴,于是提出起诉,以求取得法院指令,规定子女要受锡克教薰陶。初审法院怎样回应父亲的要求?他的要求不获批准。初审法院裁定,“子女跟[他]一起的时候,不可违反本意地参加锡克教的活动,包括任何教堂活动、锡克教的夏令营或日间托儿站所举办的活动在内”。
子女的父亲不服法院判决,把案件移交新墨西哥州上诉法院审理。上级法院裁定父亲上诉得直,撤销了初审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说明:“法官应该公正无私,不可偏袒任何宗教。除非有明确迹象表明,某个宗教对孩子有害,法官才可以介入这个受宪法保障的敏感问题。在宗教问题上施加管制危险非轻:法院判处的限制有违宪法,侵犯父母的崇拜自由,又或者为当事人造成相若的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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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监护权——宗教与法律同兼顾警醒!1997年 |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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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优点
家庭法院一位法官接受《儆醒!》访问,他指出家长要获得监护权,就必须在为人方面具有若干优点,包括以下三个:
通情达理——愿意让另一方随意探望孩子(如果对孩子的身体健康和道德无害的话)
关怀备至——体贴孩子的情感需要
自制——在生活上保持平衡,使家庭弥漫安谧的气氛,好让孩子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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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监护权——宗教与法律同兼顾警醒!1997年 |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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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准则
有些法官制定裁决准则,以免离婚父母利用对方的宗教信仰挑起不必要的纷争。例如:
1.离婚父母应该鼓励孩子,跟双亲培养骨肉亲情。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约翰·索平卡指出,父母双方都有权“参与有益身心的德育活动[包括宗教活动在内]。在探视子女期间,非抚养的一方不该装模作样,也不该弄虚作假”。
2.禁止探视的家长把自己的宗教信仰灌输给孩子,就是侵犯该家长的宗教自由,除非有确凿不移的证据表明,这样做对孩子有迫切而实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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