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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言语有时”——在何时?
    守望台1988年 | 3月1日
    • 另一项圣经指导方针载于利未记5:1:“若有人听见发誓(“公开咒诅”,《新世》)的声音,他本是见证,却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这就是罪;他要担当他的罪孽。”这种“公开咒诅”并不是亵渎或辱骂。反之,在有人受了冤枉,要求任何潜在的见证人帮助他伸冤时,就常会发出这样的咒诅;他起个毒誓,吁请——很可能是耶和华——咒诅那冤屈了他,但也许身分还未显露出来的犯过者。这是把别人置于毒誓之下的一种方式。任何目击这宗过犯的人都知道谁受了冤屈,因此有责任要挺身作证以确立罪咎。否则,他便要在耶和华面前“担当罪孽”b。

      这项来自宇宙最高权威的命令使每个以色列人均有责任向法官报告他所观察到的任何严重罪行,使事情可以获得处理。基督徒虽然不受摩西律法的约束,但律法的原则仍可在基督徒组织中加以应用。是故,有时基督徒会有义务将事情通知长老。诚然,在若干国家中,把自己在秘密记录中发现的事情向未经授权的人揭露是违法的。但基督徒经过祷告和郑重考虑之后,若认为自己所面对的处境是,上帝要他不顾较低权威的要求,把所知的举报出来,他便毅然在耶和华面前接受一项责任。有时基督徒必须“服从上帝为统治者过于服从人。”——使徒行传5:29,《新世》。

      虽然誓约或严肃的应许绝不应视为无关重要,但有时人所要求的应许与我们对上帝作专一效忠的条件互相冲突。人若犯了严重的罪行,他就在实际上成为受到冒犯的一位——耶和华上帝——所“公开咒诅”的对象。(申命记27:26;箴言3:33)基督徒小组的所有分子都“发了誓”要使小组保持清洁,在个人所作所为和帮助别人保持洁净方面莫不皆然。

  • “言语有时”——在何时?
    守望台1988年 | 3月1日
    • b 基尔和德烈治(Keil and Delitzsch)在合著的《旧约圣经评注》中声称,人若“知道别人的罪行,不论是亲眼看到或从其他方面获知这件事,因而具备资格出庭作证以证明罪行,但却不这样行,也不把所见所闻说出来,或听到法官在公开聆讯时严令所有在场的人若对案件知情就应该出庭作证,却不肯挺身而出,”这人便算为有过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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