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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限度守望台1986年 | 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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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你也许有旅行的自由,可是你只能够在法律许可的限制之内驾驶你的车辆。设立这些限制或法例不单是为了保护他人,同时也为了保护我们。因此,真正的自由并不含有免除所有约束、纪律及牺牲的意思,也不意味到没有任何正当和有益的法例。饶有趣味地,《布莱克法律辞典》为自由一词作了以下的定义:
“自由的情况,……除了公正和必需的法例以及团体生活所负的诸般义务之外免去一切的阻挠、障碍或禁制。”
若要享有自由,我们必须在两种界限——自然的律法和道德的律法——之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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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限度守望台1986年 | 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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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在300年前,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把你可能对于自由和人为律法已看出的事实作了一项总结。他写道:“没有律法就没有自由。自由乃是要免受来自别人的束缚和暴力;除非有法律,否则这是无法实现的。自由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人人都可以为所欲为’的情况。人若可以受别人随意辖制,还有什么自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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