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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是祸是福?警醒!1999年 | 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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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是祸是福?
基督教国熬过了剧烈的阵痛,宗教自由这个概念才得以诞生。在这场艰苦的斗争中,人们既要排除教条主义和偏见,也要抵抗不容异己的行为。宗教冲突频频爆发,可说弄得尸横遍野,血流成河。我们从这么惨痛的历史学到什么教训呢?
罗宾·莱恩·福克斯在《异教徒与基督徒》一书写道:“在历史上,基督徒遭受迫害绝对不是什么新事。”早期的基督徒遭人诬告,说他们是异端教派,扰乱社会安宁。(使徒行传16:20,21;24:5,14;28:22)有的基督徒因此吃尽苦头,在古罗马的角斗场上惨遭野兽吞噬。面对着这么残酷的迫害,有些人恳求有关当局赋予人民宗教自由,神学家德尔图良就是其中一个。公元212年,他写道:“人人应当按照自己的信念信奉宗教,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
公元313年,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准许基督徒和异教徒一同享有宗教自由,基督徒在罗马帝国所受的迫害于是告一段落。“基督教”在罗马帝国得到法律认可,基督徒终于拨云见日了。可是,到公元340年左右,一个自称基督徒的作家却号召群众迫害异教徒。公元392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一世颁布君士坦丁堡敕令,禁止异教信仰在帝国境内传播。宗教自由刚刚萌芽,就被扼杀了。古罗马定“基督教”为国教后,教会和国家就朋比为奸,大肆迫害异教徒。迫害的浪潮经久不息,在11至13世纪达到顶点,其间十字军发动了多场血腥战争。此外,从12世纪开始,异端裁判所也极尽残暴之能事。在那些黑暗的岁月,谁敢质疑国教的正统观念,谁敢冒犯教会对教义所持的至高解释权,谁就给加上异端分子的臭名,像行巫者般被人搜捕。这些行动背后的真正动机是什么呢?
有些官员为宗教不容异己的暴行辩解,声称全民信仰一致可以为国家打下牢固的基础,又说宗教分歧有扰乱治安的危险。1602年,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的一个大臣断言:“国家一旦同时认可两个宗教,社会从此永无宁日。”说实在的,下令禁止异教徒的活动既省事又方便,用不着花费工夫去查明,他们是否真的对国家或国教构成威胁。《天主教百科全书》评论:“不管是世俗的当权者还是教会的领导层,大家都不清楚,谁是危险的异端分子,谁是没有危险的。”可是,这种情势不久就改变了。
从痛苦的经历学会宽容
基督新教的改革运动势不可挡,在欧洲掀起了动乱,同时也引发了巨变。基督新教所发起的宗教改革运动扩展神速,欧洲到处出现宗教分歧,信仰自由这个概念成了大众议论的焦点。就以著名的宗教改革运动领袖马丁·路德为例。1521年,他为自己的主张辩护,说:“我的良心受制于神的圣言。”宗教分歧也成了三十年战争(1618年-1648年)的导火线,在这段时期,欧洲战火纷飞,生灵涂炭。
面对连年战祸,许多人都醒觉到,战争实在为患无穷。为了使欧洲回复和平的局面,各国政府颁布了一连串的敕令,例如法国的南特敕令(1598年),但到头来欧洲还是四分五裂。现代的宽容观念就是从这些敕令逐步演变而来的。“宽容”一词起初带有负面的含义。1530年,著名的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写道:“假如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要是任凭异端教派自由发展,……我们就是纵容恶事,甚至可说是纵容大恶;不过,这样的罪始终不及作战杀人那么罪大恶极。”考虑到“宽容”所含的负面意义,有些人索性避而不谈,情愿采用“宗教自由”这个片语,就像法国人保罗·德富瓦在1561年所做的一样。
随着时间过去,宽容的负面含义渐渐消失了,世人反而认为宽容有助于保障自由。在世人的心目中,宽容再也不是懦弱的表现,而是自由的保证。世人开始提倡信仰多样化,又讲求持异议的权利。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这样的基本权利,狂热主义分子终于失势了。
到18世纪末叶,宽容跟自由、平等拉上了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不同的法案和宣言表达出来的,例如法国的著名《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1789年)和美国的《人权法案》(1791年)。这些文件有助于拓宽世人的思想,从19世纪开始,宽容和自由不再被视为祸害了,而是美好的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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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是祸是福?警醒!1999年 | 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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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世纪的欧洲捍卫宗教自由的人士
在16世纪,宗教冲突使欧洲变成血海尸山,人民要求宗教自由的呼声不绝于耳。这些诉求对宗教自由这个议题仍然深具意义。
塞巴斯蒂安·沙泰隆(1515年-1563年):“何谓异端分子?但凡跟我们意见不一的,我们就称他们为异端分子。除此之外,我找不到什么分别。……在这个城区,你也许被人视为真正的信徒,但在别的城区,你就可能被人当做异端分子看待了。”沙泰隆是法国著名的圣经译者,他积极维护信仰自由。在宗教自由的争论上,他提到一个关键因素:谁来决定谁是异端分子?
迪尔克·福尔克特松·科恩赫特(1522年-1590年):“我们读到,昔日……在耶路撒冷有基督本人,后来在欧洲也有不少殉道者,……用他们的真理之言去扰乱[社会安宁]。……‘扰乱’一词的意思有必要按照清晰、正确的定义去解释。”科恩赫特认为,宗教分歧决不可跟扰乱治安相提并论。他问道:“一丝不苟地遵守法律的公民果真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吗?”
皮埃尔·德贝莱瓦(1540年-1611年):“认为国家宽容各种宗教信仰,只会引起骚乱,滋长不满情绪,是愚昧的想法。”德贝莱瓦是法国的律师,在宗教战争时期(1562年-1598年)曾撰文论证,除非政府向宗教势力低头哈腰,国家的安宁秩序不是建立在宗教划一的基础上的。
托马斯·赫尔韦斯(约1550年-约1616年):“[国王]陛下的臣民要是忠实守法的话,陛下就没有什么可再要求了。”赫尔韦斯是英国浸信会的一个创始人。他发表文章赞成教会同政府彻底分离,又吁请国王给予所有教派宗教自由,安心治理百姓,务求国富民强就好了。他的著作唤起了大众对以下问题的注意:国家对人民的灵性生活应该操有多大的控制权?
无名作家(1564年):“假如国家只许个别的人不信从自己不喜欢的宗教,但又不许他信奉自己认同的宗教,这样做其实不足以促进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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