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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的历史发展警醒!1996年 |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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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宗法院判决事例上,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先生屡次公开表示,支持言论自由。谈到言论自由的准则,霍姆斯大法官说:“在宪法原则当中,如果有任何一条原则是凌驾其他的话,那必然是思想自由这条原则。它不是说,跟我们想法一致的人才可有自由表达意见,而是指即使别人的意见是我们极不喜欢的,他们也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美国对施维默》,19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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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人滥用了言论自由吗?警醒!1996年 |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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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五十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先生就言论自由,写了一则举世闻名的判例。提到这则判例,要求言论不受管制的人很少会表示反对。当年霍姆斯大法官裁定:“[宪法]即使给予言论自由最大程度的保障,也不会保障人在戏院内谎呼失火而引起恐慌的言论。”这样的恶作剧所招致的后果是昭然可见的。所以,要求言论不受管制的人,如果把同一判例接续的一句话置之不理,甚至公然违抗,就显得不合情理了。霍姆斯大法官继续说:“每个案例的关键在于:从发表言论的客观环境及言论的性质来看,这样的言论有没有引起明显而立即的危险,并造成实际的弊害,而这种弊害是国会有权阻止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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