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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法律洞悉圣经(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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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与诉讼有关的法规彰显耶和华的公正和慈悲。审判官有酌情向人表现慈悲的一定自由。诉讼的法规保护以色列免受玷污腐化,同时也保障每个以色列人的权益)
审判官
祭司、君王,以及一些男子被立为审判官(出18:25,26;申16:18;17:8,9;王上3:6,9-12;代下19:5)
人在审判官面前就如站在耶和华面前(申1:17;19:16,17)
听讼
简单的案件,由一般的审判官裁断(出18:21,22;申25:1,2;代下19:8-10)
难断的案件,由更大的审判官裁断(出18:25,26;王上3:16,28)
特殊和复杂的案件,由祭司裁断:
关于心生嫉妒或妻子不忠(民5:12-15)
人被指控犯了悖逆的罪(申19:16,17)
有人遇害,倒在田野里,却不知道是谁杀的(申21:1-9)
见证人
起码要凭两个见证人作证,才能定人的罪(申17:6;19:15;另见约8:17;提前5:19)
为了避免人作假见证、妄作见证,或者鲁莽作证,见证人要先下手把判了罪的人处死(申17:7)
作假见证
作假见证诬告人的,必受他诬害的人所要受的刑罚(申19:16-19)
贿赂,偏心
不可颠倒是非,背离公正(出23:1,2,6,7;利19:15,35;申16:19)
只有遇到难断的,或要等候耶和华决断的案件,才可把人拘留起来(利24:11-16,23;民15:32-36)
惩罚
杖打——以四十下为限,免得人过度受辱(申25:1-3;另见林后11:24)
被人用石头打死——之后尸体或被挂在木柱上受咒诅(申13:10;21:22,23)
以牙还牙——依照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惩处犯案的人(利24:19,20)
赔偿损失:假如有人牧放的牲畜毁坏了别人的财物(出22:5;21:35,36);假如有人点火,火势蔓延,烧着了别人的财物(出22:6);假如有人杀害了别人的家畜(利24:18,21;出21:33,34);假如有人无意中取了“圣物”,例如奉献的十分之一或祭牲(利5:15,16);假如有人在托管代存的事上瞒骗同胞,暗中抢掠,或隐瞒拾得失物,或发假誓说自己没有犯这等罪(利6:2-7;民5:6-8)
庇护城
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附近的一座庇护城(民35:12-15;申19:4,5;书20:2-4)
审讯会在凶案发生的地点进行
无意中误杀了人的,要住在庇护城里,直到当时的大祭司去世为止(民35:22-25;书20:5,6)
故意杀人的,必须处死(民35: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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