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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摩西律法 公元前1513年,耶和华以摩西作为居间人,在西奈旷野把律法赐给以色列人。耶和华在何烈山颁布律法时,以令人生畏的方式显示他的大能。(出19:16-19;20:18-21;来12:18-21,25,26)律法之约是借牛羊的血生效的。当时民众献上交谊祭,聆听约书之后,就一致同意遵守耶和华所说的一切话。早期族长时代的不少规定,都被纳入摩西律法中。(出24:3-8;来9:15-21;见约)

      圣经头五卷(创世记到申命记)常被称为“律法书”。这个名称有时甚至用来指整本受圣灵启示的《希伯来语经卷》。不过,一般来说,犹太人把整本《希伯来语经卷》划分为三部分:“摩西律法、先知书和诗篇”。(路24:44)以色列人必须遵守上帝的先知所传达的命令。

      上帝的律法表明,耶和华是绝对的至高者,也是特殊意义上的王。既然耶和华是上帝,又是以色列的王,那么违背他的律法就是离经叛道,冒犯君主(犯了得罪君王耶和华的叛逆罪)。圣经说,坐在犹大王位上的大卫、所罗门,以及接续他们作王的人,都坐在“耶和华的宝座”上。(代上29:23)以色列的君王和统治者必须遵守上帝的律法,如果他们施行暴虐的统治,就是犯法,要向上帝交账。(撒上15:22,23)君王的权力和祭司的职务是分开的,这种政教分立的安排可以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防止苛政;也可提醒以色列人,耶和华才是他们的上帝和真正的王。上帝的律法界定人与上帝和同胞的关系,还让人可以个别地通过祭司的服务亲近上帝。

      上帝的律法让以色列人有机会成为“祭司的王国,圣洁的国族”。(出19:5,6)上帝的律法规定以色列人要专一爱戴耶和华,绝不可用任何形式跟异教联合,加上宗教方面的洁净和饮食的条例等,共同筑成一道“墙”,将以色列人和外族人隔开,使他们跟外族人判然不同。(弗2:14)犹太人若到外族人的帐篷或家里去,或跟他们一起吃饭,都会使他在宗教方面成为不洁。事实上,耶稣在地上时,犹太人认为进外族人的楼房或家里,会使他们成为不洁。(约18:28;徒10:28)生命是圣洁的,家庭、婚姻、人的尊严和荣誉都受到保护。律法之约除了在宗教方面分隔以色列人和外族人,也为以色列人带来健康,使他们避免患上四周外族人的许多疾病。以色列人若遵守跟道德洁净、身体清洁,以及饮食方面有关的律法,就无疑会大大受益。

      使徒保罗说,上帝律法的真正目的是,“叫犯法的事显明出来,直到蒙应许的苗裔来到为止”。律法成了“监护老师,带领我们到基督那里”。所以律法其实指向基督(“基督是律法的终点”),表明所有人,包括犹太人在内,都伏在罪下,没有人能靠“遵守律法的行为”而得生命。(加3:19-24;罗3:20;10:4)律法“是属灵的”,出于上帝,而且“是圣洁的”。(罗7:12,14)以弗所书2:15称之为“律法上的诫命律例”。上帝的律法是完美的标准,谁遵行律法的一切话,就必因此而活。(利18:5;加3:12)但不完美的人无法十全十美地遵行上帝的律法,因为“所有人都犯了罪,不能完全反映上帝的荣耀”。(罗3:23)只有耶稣基督能遵行律法的一切话,无可指责。(约8:46;来7:26)

      上帝的律法也是“将来美好安排的影子”,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只是个“象征”,耶稣和使徒们常用那些预示将来的事物,去解释天上的事物以及基督教的教义和行为。所以基督徒必须深入研究律法。(来10:1;9:23)

      耶稣说,全律法都系于“爱上帝”和“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太22:35-40)值得注意的是,在申命记一书中,希伯来语的“爱”字出现过二十多次(申命记所记载的律法已稍为调整,好因应以色列人定居应许之地的新情势)。

      “十诫”(出34:28)是上帝律法的基本架构,跟另外约六百个法令合成上帝的律法;这些法令的重要性相等,也同样对以色列人具有全面的约束力。(雅2:10)十诫的头四条诫命强调人与上帝的关系;第五条诫命强调人与上帝和父母的关系;其余的五条诫命涉及与同胞的关系。诫命中的最后五条,是按照伤害同胞的严重程度由高至低排列的:杀人、通奸、偷窃、作假见证,以及基于私欲的贪婪。第十条诫命要求人禁戒私欲,这条诫命跟外族的一切法令相比,的确是独一无二、举世无双的,因为惟独上帝才能实行这条诫命。事实上,第十条诫命直接打击使人违反任何诫命的罪根。(出20:2-17;申5:6-21;另见弗5:5;西3:5;雅1:14,15;约一2:15-17)

      上帝的律法包含不少原则和指导性的律例。审判官有一定的自主权去调查违法者的犯罪动机,考虑他们的态度及犯错时的环境和情况。蓄意犯罪,态度不敬,或不肯悔改的人都要担当自己的罪过。(民15:30,31)在其他情况下,也许惩罚会较轻,例如故意杀人的,必被处死,但误杀人的,却会蒙慈悲。(民35:15,16)人若有牛好斗好撞,以致撞死了人,牛主也要被处死;但审判官或者可以定一个赎价。(出21:29-32)根据出埃及记22:7和利未记6:1-7,蓄意偷窃跟犯错后承认罪过是两回事,两者的惩罚也不相同。

  • 律法,法律
    洞悉圣经(上册)
    • [第998-1003页的附栏]

      律法之约的一些特色

      神治的政府

      耶和华上帝是至高的主宰(出19:5;撒上12:12;赛33:22)

      王坐在“耶和华的宝座上”代他施政(代上29:23;申17:14,15)

      官员(首领、千夫长、百夫长、五十夫长、十夫长)都是敬畏上帝、信实可靠、憎恨不义之财的人(出18:21,25;民1:44)

      蒙上帝授权的人,例如官员、祭司、审判官、父母,必须受到尊重(出20:12;22:28;申17:8-13)

      崇拜的准则

      (上帝律法中的最大诫命是:要全心、全意、全智、全力爱耶和华。这是一切准则的总纲;申6:5;10:12;可12:30)

      只崇拜耶和华(出20:3;22:20;申5:7)

      推动人与上帝建立关系的最大力量是爱(申6:5,6;10:12;30:16)

      总要敬畏上帝,不违抗他的命令(出20:20;申5:29)

      不滥用上帝的名(出20:7;申5:11)

      只按上帝认可的方式亲近他(民3:10;利10:1-3;16:1)

      谨守安息日(出20:8-11;31:12-17)

      聚集起来从事崇拜(申31:10-13)

      男子要每年三次聚集守节期:逾越节连同无酵节、七七节、住棚节(申16:16;利23:1-43)

      故意不守逾越节的人,必从民中被剪除(民9:13)

      维持祭司的生活

      各部族从土地的出产奉献十分之一,归给利未人(民18:21-24)

      利未人从收到的奉献中取最好的十分之一,归给祭司(民18:25-29)

      献祭(来8:3-5;10:5-10)

      律法记载的各种祭:全烧祭(利1章;民28章)、交谊祭(利3章;利19:5)、赎罪祭(利4章;民15:22-29)、赎愆祭(利5:1-6:7)、谷祭(利2章)、浇祭(民15:5,10)、摇祭(利23:10,11,15-17)

      杜绝错误的崇拜

      拜偶像(出20:4-6;申5:8-10)

      为死人自割身体,在身上刺花纹(利19:28)

      栽种树木做神木(申16:21)

      把可憎的偶像、当灭的东西带进家里(申7:26)

      说悖逆的话,背叛耶和华(申13:5)

      鼓吹错误的崇拜(申13:6-10;17:2-7)

      参与错误的崇拜(申13:12-16)

      把子孙奉献给假神(利18:21,29)

      行通灵术和巫术(出22:18;利20:27;申18:9-14)

      祭司的职责

      (利未人协助祭司履行职责;民3:5-10)

      教导民众认识上帝的律法(申33:8,10;玛2:7)

      担任审判官,执行上帝的律法(申17:8,9;19:16,17)

      为民众献祭(利1-7章)

      凭“乌陵”“土明”圣签求问上帝(出28:30;民27:18-21)

      以色列会众的成员

      以色列会众的成员不仅仅是以色列国族的人

      外族人也可以崇拜上帝及受割礼

      侨居的人也要守律法之约的所有条款(利24:22)

      做以色列会众的成员有一定的限制

      损坏睾丸或割掉阴茎的阉人,不能加入会众(申23:1)

      私生子及他的子孙“直到第十代”,都不得加入会众(申23:2)

      亚扪人和摩押人(指男丁而言)不可加入会众,因为以色列人从埃及出来的时候,他们不单没有慷慨援助,还加以反对(申23:3-6)

      埃及人所生的子孙,“到第三代”就可以加入会众(申23:7,8)

      司法制度

      (与诉讼有关的法规彰显耶和华的公正和慈悲。审判官有酌情向人表现慈悲的一定自由。诉讼的法规保护以色列免受玷污腐化,同时也保障每个以色列人的权益)

      审判官

      祭司、君王,以及一些男子被立为审判官(出18:25,26;申16:18;17:8,9;王上3:6,9-12;代下19:5)

      人在审判官面前就如站在耶和华面前(申1:17;19:16,17)

      听讼

      简单的案件,由一般的审判官裁断(出18:21,22;申25:1,2;代下19:8-10)

      难断的案件,由更大的审判官裁断(出18:25,26;王上3:16,28)

      特殊和复杂的案件,由祭司裁断:

      关于心生嫉妒或妻子不忠(民5:12-15)

      人被指控犯了悖逆的罪(申19:16,17)

      难断的诉讼、血案、暴行、争执等(申17:8,9;21:5)

      有人遇害,倒在田野里,却不知道是谁杀的(申21:1-9)

      见证人

      起码要凭两个见证人作证,才能定人的罪(申17:6;19:15;另见约8:17;提前5:19)

      为了避免人作假见证、妄作见证,或者鲁莽作证,见证人要先下手把判了罪的人处死(申17:7)

      作假见证

      不可作假见证(出20:16;23:1;申5:20)

      作假见证诬告人的,必受他诬害的人所要受的刑罚(申19:16-19)

      贿赂,偏心

      不可受贿(出23:8;申27:25)

      不可颠倒是非,背离公正(出23:1,2,6,7;利19:15,35;申16:19)

      只有遇到难断的,或要等候耶和华决断的案件,才可把人拘留起来(利24:11-16,23;民15:32-36)

      惩罚

      杖打——以四十下为限,免得人过度受辱(申25:1-3;另见林后11:24)

      被人用石头打死——之后尸体或被挂在木柱上受咒诅(申13:10;21:22,23)

      以牙还牙——依照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惩处犯案的人(利24:19,20)

      赔偿损失:假如有人牧放的牲畜毁坏了别人的财物(出22:5;21:35,36);假如有人点火,火势蔓延,烧着了别人的财物(出22:6);假如有人杀害了别人的家畜(利24:18,21;出21:33,34);假如有人无意中取了“圣物”,例如奉献的十分之一或祭牲(利5:15,16);假如有人在托管代存的事上瞒骗同胞,暗中抢掠,或隐瞒拾得失物,或发假誓说自己没有犯这等罪(利6:2-7;民5:6-8)

      庇护城

      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附近的一座庇护城(民35:12-15;申19:4,5;书20:2-4)

      审讯会在凶案发生的地点进行

      无意中误杀了人的,要住在庇护城里,直到当时的大祭司去世为止(民35:22-25;书20:5,6)

      故意杀人的,必须处死(民35:30,31)

      婚姻、家庭、道德

      (律法确保婚姻的神圣地位,保障以色列人的家庭生活)

      婚姻制度是耶和华创立的(创2:18,21-24)

      丈夫是妻子的家主,他要为怎样待妻子向上帝交账(申22:22;玛2:13-16)

      容许多妻制;妻子和她后嗣的权益均受到保障(申21:15-17;出21:10)

      诱奸处女的,必须娶她为妻,除非女方的父亲不肯(出22:16,17;申22:28,29)

      假如有人的兄弟死了,没有留下子嗣,他就有义务要娶兄弟的遗孀,为已故的兄弟留名立后;不肯这样做的人必受尽羞辱(申25:5-10)

      不可跟外族人通婚(出34:12-16;申7:1-4),但可以娶掳回来的妇女为妻(申21:10-14)

      承受土地做产业的妇女,只能嫁给同部族的人(民36:6-9)

      离婚

      只有做丈夫的(因妻子做了丑事)才可以提出离婚;丈夫要写离婚文书给妻子(申24:1-4)

      做丈夫的要是先污辱了女子,然后才娶她为妻,就终生不可跟她离婚(申22:28,29)

      人跟妻子离婚后,妇人若再嫁,那么即使她的第二任丈夫死了或跟她离婚,前夫也不可再娶这妇人为妻(申24:1-4)

      通奸的,奸夫淫妇都必须处死(出20:14;申22:22)

      乱伦

      以色列男子不可娶以下妇女:母亲、继母、父亲的妾(利18:7,8;20:11;申22:30;27:20);(同父同母或半血亲的)姐妹(利18:9,11;20:17;申27:22);孙女、外孙女(利18:10);姑母、姨母(利18:12,13;20:19);叔母、伯母、舅母(利18:14;20:20);儿媳妇(利18:15;20:12);女儿、继女、继孙女、继外孙女、岳母(利18:17;20:14;申27:23);兄弟的妻子(利18:16;20:21;除非娶兄弟的遗孀,为已故的兄弟留名立后,见申25:5,6);妻子的姐妹(除非妻子已去世;利18:18)

      以色列妇女不可嫁给以下男子:儿子、继子(利18:7,8;20:11;申22:30;27:20);(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利18:9,11;20:17;申27:22);祖父、外祖父(利18:10);兄弟姐妹的儿子(利18:12,13;20:19);丈夫的兄弟姐妹的儿子(利18:14;20:20);公公(利18:15;20:12);父亲、继父、继祖父、继外祖父、女婿(利18:7,17;20:14;申27:23);丈夫的兄弟(利18:16;20:21;除非嫁给丈夫的兄弟,为已故的配偶留名立后,见申25:5,6);姐妹的丈夫(除非姐妹已去世;利18:18)

      乱伦的,必须处死(利18:29;20:11,12,14,17,20,21)

      行经期间交合

      男女若蓄意在女子污秽的日子(经期)交合,两人就都要处死(利18:19;20:18)

      丈夫无意中在妻子不洁净的日子(也许妻子突然来经)跟妻子交合,就不洁净七天(利15:19-24)

      亲子关系

      父母(尤其是父亲)受到嘱咐要教导儿女认识上帝的律法(申6:6-9,20-25;11:18-21;赛38:19)

      儿女当孝敬父母(出20:12;21:15,17;利19:3;申5:16;21:18-21;27:16)

      不可穿异性的服装去蒙骗人,诱惑人(申22:5)

      男人跟男人交合,两人都必须处死(利18:22;20:13)

      人跟兽交合,人和兽都要处死(出22:19;利18:23,29;20:15,16;申27:21)

      假如有两个男子打斗,一方的妻子为救丈夫,一把抓住对方的私处,这个女子的手就要被砍断;耶和华没有要求以牙还牙待她,保全了她的生育能力,也保障了她丈夫从她生孩子的权利(申25:11,12)

      生意买卖

      (律法要求人做生意要忠实,也要尊重别人的住宅和财产)

      土地拥有权

      分配土地给各家族(民33:54;36:2)

      土地不可卖断,到了禧年要交还原主;买价要按下一个禧年来到以前土地还可有收成的年数计算(利25:15,16,23-28)

      买卖土地时,近亲有权购赎(耶32:7-12)

      国家无权以补偿的方法将人的祖业收归公家(王上21:2-4)

      利未人得到一些城及四周的牧场

      利未人所得的48座城当中,有13座是祭司城(民35:2-5;书21:3-42)

      利未人城外的牧场不可卖,因为是属于城的,不是个人的产业(利25:34)

      人如果把田产的一部分献给耶和华(归给圣所或祭司做产业),所估的价按能撒多少种子而定:能撒220升(1贺梅珥)大麦种子的,估定570克银子(50舍客勒银子);估价也要按下一个禧年来到以前田地还可有收成的年数调整,年数越少,价钱越低(利27:16-18)

      把田地献做圣物的人如果想赎回田地,就要付估定的价,另加五分之一(利27:19)

      他如果不赎回田地,反而卖给别人,到了禧年,田地就要归耶和华作圣物,给祭司做产业(利27:20,21)

      人如果从自己的产业中将那买来的田地,献给耶和华作圣物,到了禧年,那田地就要归还原主(利27:22-24)

      人从自己所有的一切中拨出来的东西(只归给圣所作永远奉献,或拨出来当灭的;书6:17;7:1,15;结44:29),都不可卖,也都不可赎回,要永远归耶和华所有(利27:21,28,29)

      赎回产业

      到了禧年,土地都要交还原主(除了以上所说的例外情况)(利25:8-10,15,16,24-28)

      利未人万世万代都有权购赎自己城内的房子(利25:32,33)

      禧年:在第五十年的赎罪日开始;从以色列人进了应许之地后开始计算(利25:2,8-19)

      继承产业

      长子可得双倍的财产(申21:15-17)

      人死了,没有留下儿子,产业就由女儿继承(民27:6-8);如果没有儿女,就由兄弟继承;没有兄弟,就由叔伯继承;没有叔伯,就由家族中血缘最近的亲属继承(民27:9-11)

      度量衡

      耶和华要求人忠实可靠、准确公道(利19:35,36;申25:13-15)

      欺诈骗人的,上帝视为可憎(箴11:1)

      欠债

      每七年的最后一年,要豁免希伯来同胞所欠的债(申15:1,2)

      可以向外邦人追讨欠款(申15:3)

      抵押品

      人如果取了别人的衣服做抵押,日落以前就要还给对方(穷人因为缺乏铺盖,一般要盖着衣服睡觉)(出22:26,27;申24:12,13)

      人如果借东西给别人,不可进对方家里去取担保或抵押品,要站在外面,等对方把抵押品拿出来(免得侵犯别人的领域)(申24:10,11)

      不可拿别人的手磨或上磨石做抵押(否则,别人就无法磨面让自己和家人吃饱)(申24:6)

      军法

      (军事法令指导以色列人争战,这些战争都是上帝吩咐他们为占领应许之地而进行的。上帝严禁人逾越他的法令,野心勃勃地为谋私利而发动战争)

      战争

      只从事耶和华的战争(民21:14;代下20:15)

      出征之前,士兵必须保持身体圣洁(撒上21:1-6;另见利15:16,18)

      当兵的年龄

      满了二十岁(民1:2,3;26:1-4)

      根据约瑟夫斯的《犹太古史》第3卷288节(12章4段),士兵五十岁退役

      免役的人

      为耶和华服务的利未人(民1:47-49;2:33)

      盖了新房子还没有启用,或栽种了葡萄园还没有享用的人(申20:5,6;另见传2:24;3:12,13)

      订了婚还没有迎娶未婚妻的人;新近娶妻的,也可以免役一年(好能有子嗣和看见子嗣)(申20:7;24:5)

      胆怯的人(会影响士气,令同袍胆战心惊)(申20:8;士7:3)

      军营要洁净(因为出战的人必须保持圣洁)(申23:9-14)

      出战时不可有随军家眷,出战期间士兵不可亲近妇女。这样做是要确保战士在礼仪和身体方面都是洁净的(利15:16;撒上21:5;撒下11:6-11)

      不可奸污敌人的妇女,因为这是淫乱行为;战事结束前,不可娶敌人的妇女为妻。这样做是要确保士兵在礼仪上保持洁净,向敌人招降时也能向对方确保他们的妇女不会被奸污(申21:10-13)

      攻城的规定

      如果攻打的,是迦南地七个民族(见申7:1)的城,就当灭尽城内的居民(申20:15-17;书11:11-14;申2:32-34;3:1-7),因为留下这些居民会危害以色列人与耶和华上帝的关系。上帝容许这些民族住在自己的土地上,直到恶贯满盈为止(创15:13-21)

      至于那些不属于迦南地七个民族的城,则要先向城里的人宣布和议的条件。(申20:10,15)城内居民要是投降,就让他们服劳役;不肯投降的话,就要杀尽男丁和妇女,只留下处女和其余的人做俘虏。(申20:11-14;另见民31:7,17,18)杀尽男丁是要避免他们日后发动叛乱及娶以色列妇女为妻,也免得以色列人崇拜阳具及染上疾病

      结果子的树木,不可砍下来筑垒围城(申20:19,20)

      烧掉战车;砍断战马的腿筋,使之不能作战,甚至杀掉马匹(书11:6)

      饮食与卫生

      (这些条例使以色列人跟异教外族分别开来,保持洁净,促进健康,同时提醒以色列人,他们有义务要圣洁;利19:2)

      关于血的条例

      严禁吃血(创9:4;利7:26;17:12;申12:23-25),违法的要处死(利7:27;17:10)

      血里有生命(利17:11,14)

      宰杀动物,要把血放出来,倒在地上,像倒水一样,用泥土掩盖(利17:13;申12:16)

      自死的动物不可吃(一方面不洁净,一方面血还没有放出来)(申14:21)

      惟一合法的用途:用在坛上赎罪;作特定的洁净用途(利17:11,12;申12:27;民19:1-9)

      关于脂肪的条例

      不可吃脂肪;脂肪全都属于耶和华(利3:16,17;7:23,24)

      吃献祭脂肪的,必须处死(利7:25)

      宰杀动物

      在旷野期间,要宰杀的动物必须牵到圣幕前,献做交谊祭后才吃(利17:3-6)

      违法的要处死(利17:4,8,9)

      打猎所得的洁净野兽可以当场宰杀,只是要把血放出来(利17:13,14)

      进入应许之地后,人的住处如果距离圣所很远,可以在住处宰杀洁净的动物来吃,但必须把血放出来,倒在地上(申12:20-25)

      可以吃的兽类、鱼类、昆虫类

      各样的活物,凡蹄分两边、蹄中有缝,而又反刍的(利11:2,3;申14:6)

      水里各样的活物,凡有鳍有鳞的(利11:9-12;申14:9,10)

      有翅膀用四脚爬行的群居生物,脚上有能跳的腿的:飞蝗、蝗蝻、蟋蟀、蚱蜢(各按其类)(利11:21,22)

      不可以吃的兽类、鱼类、鸟类、群居生物

      兽类:骆驼、蹄兔、野兔、猪(利11:4-8;申14:7,8)

      水里无鳍无鳞的鱼类和群居生物(利11:10)

      禽鸟类:鹰、鹗、灰秃鹫、赤鸢、黑鸢、鹰隼、渡鸦、鸵鸟、鸮、鸥、隼鸟、小鸮、长耳鸮、天鹅、鹈鹕、秃鹫、鸬鹚、鹳、鹭、戴胜鸟、蝙蝠、有翅膀用四脚爬行的群居生物(像兽类那样 用四脚走动的生物)。圣经没有具体说明怎样衡量什么鸟类在礼仪上是“不洁净”的。虽然“不洁净”的鸟类大多数是猛禽或食腐鸟,但并非全都是这一类(申14:12-19;利11:13-20;见鸟和个别飞禽名称的条目)

      地上的群居生物:鼹鼠、跳鼠、蜥蜴、壁虎、大蜥蜴、蝾螈、沙蜥蜴、变色龙、凡用肚子行走的、用四脚或多脚走动的(利11:29,30,42)

      自死的动物或被野兽撕裂的动物(利17:15,16;申14:21;出22:31)

      起誓献的、自愿献的、交谊祭的祭牲,都可以在献祭的那一天吃,第二天也可以吃。但留到第三天的,就不可以吃;违法的,要被处死。感恩祭的祭牲,要当天 吃,一点也不可留到早晨(第二天)。逾越节献的祭牲,肉一点也不可留到早晨;凡留到早晨的,都要用火烧掉(利7:16-18;19:5-8;22:29,30;出12:10)

      使人不洁的事物

      遗精

      要用水洗净全身,不洁净到日落(利15:16;申23:10,11)

      沾了精液的衣服,要用水洗净,不洁净到日落(利15:17)

      夫妻交合,两人都要用水洗澡,不洁净到日落(利15:18)

      分娩

      妇人生了男孩,就不洁净七天,再不洁净三十三天(前七天的不洁净,是对所有产妇来说的,像经期污秽的日子一样;后三十三天的不洁净,是相对来说的,指不可接触圣物,例如吃祭肉,也不可进入圣处)(利12:2-4)

      妇人生了女孩,就不洁净十四天,再不洁净六十六天(利12:5)

      行经(利12:2)

      一般经期,妇女不洁净七天;若不正常地流血许多天,整段时间就都不洁净,另不洁净七天(利15:19,25,28)

      妇女在经期污秽的日子,凡她坐过或躺过的东西,都不洁净(利15:20)

      谁接触了她、她的床,或她坐过的任何物件,都要洗净衣服,用水洗澡,不洁净到日落(利15:21-23)

      男子误沾了妇女月经的污秽,就不洁净七天,他躺过的床也不洁净(利15:24)

      妇女若下体流血,就不洁净(利15:25)

      预防疾病

      麻风和别的灾病

      祭司断定一个人是否患了麻风(利13:2)

      有灾病的人被隔离七天,然后由祭司查看;如果灾病已经止住,就再隔离七天(利13:4,5,21,26);灾病没有扩散,祭司就宣布他是洁净的(利13:6);如果扩散了,就是麻风(利13:7,8)

      患麻风的人要撕裂衣服,披头散发,遮着嘴唇(上唇),喊叫说:“不洁净,不洁净!”他要独居,住在营外,直到痊愈(利13:45,46;民5:2-4)

      下体流液的(指病症而言)(利15:2,3)

      下体流液的人躺过的床或坐过的物件,都不洁净(利15:4)

      谁接触了他、他的床,或他坐过的任何物件,都不洁净;他吐唾沫在谁身上,谁就不洁净(利15:5-11)

      下体流液的人接触过的瓦器,都要打碎;木器要用水洗净(利15:12)

      流液止住后,不洁净七天(利15:13)

      如厕要在营外,并要挖土掩盖,确保军营清洁卫生(申23:12,13)

      关于处理尸首的条例

      谁接触过人的尸体、骸骨、坟地,必不洁净七天(即使在田野也一样)(民19:11,16);如果不自洁,就要处死(民19:12,13)(关于洁净的步骤,见民19:17-19)

      如果有人死在帐幕里,凡进入帐幕的,或早已在帐幕里的,都不洁净;凡没有绑紧盖子的器皿,都不洁净(民19:14,15)

      关于处理动物尸体的条例

      凡自死的洁净动物,谁挪动或接触了它的尸体,或吃了它的尸体,谁就都不洁净;谁接触了任何不洁动物的尸体,谁就都不洁净。必须洗净衣服,用水洗澡(利11:8,11,24-31,36,39,40;17:15,16)

      不洁动物的尸体掉在任何东西上,不管那是木器、瓦器、瓶座、烤炉,还是衣服、皮革、粗布,就都不洁净(利11:32-35)

      处理战利品

      凡经得起火烧的(金属),都要经火烧过才洁净,也要用除污秽的水洗净;凡经不起火烧的,都要用水洗净(民31:20,22,23)

      与同胞有关的条例

      (律法规定以色列人“要爱人如己”;利19:18。耶稣指出这是第二大的诫命;太22:37-40)

      对待以色列同胞

      要爱同胞;不可杀人(出20:13;罗13:9,10)

      不可报仇,也不可对同胞怀恨(利19:18)

      要关注穷人(出23:6;利25:35,39-43)

      关心孤儿寡妇(出22:22-24;申24:17-21;27:19)

      尊重别人的财物

      不可偷窃;要作出赔偿(出20:15;22:1-4,7)

      不可贪图同胞的财产和拥有的东西(出20:17)

      体恤残疾的人

      不可讥诮或咒诅聋人;他听不到别人对他的指责,无法辩解(利19:14)

      谁把绊脚石放在盲人面前,或使盲人走迷路,都要受咒诅(利19:14;申27:18)

      对侨居的人:不可苦待他们(出22:21;23:9;利19:33,34;申10:17-19;24:14,15,17;27:19)

      对待奴隶

      希伯来人做奴隶,只做六年,第七年就可以自由离去;若禧年来到,就可更早恢复自由。做奴隶期间,当受雇工那样的看待(出21:2;申15:12;利25:10)

      如果奴隶有妻子,他的妻子也可以跟他一起离去(出21:3)

      做奴隶期间,如果主人给他一个妻子(看来是个外族人),他只可以一个人离去;如果妻子给他生了儿女,妻子儿女都要归主人(出21:4)

      主人打发希伯来奴隶自由离去时,要按自己的能力给奴隶一些东西(申15:13-15)

      主人可以鞭打奴隶(出21:20,21);假如打伤了,以致残废,就要放他走(出21:26,27);如果打死了,主人就可能被处死;由审判官定夺(出21:20;利24:17)

      对待动物

      见牲畜陷于危难,一定要解救,即使是仇敌的也一样(出23:4,5;申22:4)

      不可使力畜过度劳累,也不可苦待它们(申22:10;另见箴12:10)

      牛踩谷的时候,不可套住它的嘴,要让它随意吃(申25:4;另见林前9:7-10)

      不可把母鸟和蛋一同拿去,毁掉全家(申22:6,7)

      不管是公牛还是绵羊,人都不可在一天之内同时宰杀母畜和子畜(利22:28)

      律法达成的目的

      律法叫犯法的事显明出来,表明以色列人必须获得赦罪,而且需要更大的祭牲才能赎罪(加3:19)

      律法成了以色列人的监护老师,带领他们到基督那里,受他教导(加3:24)

      律法的各方面都是将来伟大事物的影子,能帮助心地正直的以色列人辨明弥赛亚的身份,看出预言怎样在他身上获得应验(来10:1;西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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