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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一个跟救赎有关的希伯来语是ga·ʼalʹ(加阿),主要包含了收回、复得或购回的意思。(耶32:7,8)在何西阿书13:14,“加阿”和“帕达”被用作同义词,可见两者的词义很相近。经文说:“我要救赎[‘帕达’的一个词形]他们脱离坟墓的魔掌,解救[‘加阿’的一个词形]他们脱离死亡。”(参看诗69:18)“加阿”强调的是有权收回或购回;谁卖掉产业或卖了身,想要赎回来,他的近亲或原来的物主(即卖主)都有权这样做。在这些情况下,近亲(希伯来语go·ʼelʹ戈埃)是指“购赎……的人”(得2:20;3:9,13);在涉及人命的案件中,死者的近亲叫做“报血仇的人”。(民35:12)

      摩西律法规定,贫困的以色列人因环境所迫,卖掉了祖传的土地或城内的房子,甚至卖身为奴,“有购赎权的近亲”(即“戈埃”)可以“把弟兄所卖的赎回来[‘加阿’]”;原来的物主要是有能力的话,也可以自行赎回。(利25:23-27,29-34,47-49;另见得4:1-15)假如有人已经起誓把房屋或田地献给上帝,后来改变主意,就必须给祭司交付所估定的价钱,另加五分之一,才能把产业赎回来。(利27:14-19)可是,凡东西拨出来作“当灭的”,则一律不可赎回。(利27: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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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后来,由于以色列人“出卖自己去行耶和华看为恶的事”(王下17:16,17),因此耶和华好几次把他们“卖了”给仇敌,即把他们交在仇敌手中。(申32:30;士2:14;3:8;10:7;撒上12:9)每当以色列人愿意悔改,上帝就把他们从被掳之地赎回,救他们脱离困境。(诗107:2,3;赛35:9,10;弥4:10)在这些情况下,上帝都尽了购赎者(“戈埃”)的义务,把亲人赎回来;以色列人是上帝的“妻子”,名副其实是上帝的亲人。(赛43:1,14;48:20;49:26;50:1,2;54:5-7)不过,耶和华虽然把他们“卖给”信奉异教的仇敌,却没有从这些国家收取过什么实质的报酬。对上帝来说,他的回报就是看见公正的原则得到满足,他的旨意得以实现,意即悖逆不忠的以色列人受到纠正和管教。(参看赛48:17,18)

      同样,上帝也不一定要用实质的报酬作为购赎的代价。耶和华赎回那些被掳到巴比伦的以色列人时,自愿释放以色列人的居鲁士在有生之日并没有得到实质的回报。可是,当耶和华从恶待以色列人的暴君手中拯救他的子民时,他却要这些暴虐之徒赔上自己的性命作为代价。(参看诗106:10,11;赛41:11-14;49:26)耶和华把犹大国的居民交给或“卖给”巴比伦人时,并没有获得任何补偿。犹太人获释时也一样,并没有付钱给巴比伦人或耶和华去换取自由。因此,他们是“无价被卖”,也“无价被赎”。耶和华只凭着自己“圣臂”的力量,就把他们救赎回来了。(赛52:3-10;诗77:14,15)

      由此可见,耶和华以“戈埃”的身份,一方面为受压迫的仆人报仇,另一方面也让自己的名彰显为圣,证明列国借以色列人受困苦一事来指控上帝是毫无道理的。(诗78:35;赛59:15-20;63:3-6,9)身为以色列国以至个别的以色列人的伟大“救赎主”和近亲,耶和华挺身为他们“伸冤断案”,主持公道。(诗119:153,154;耶50:33,34;哀3:58-60;另见箴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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