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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宗教不容异己的现状
    警醒!1999年 | 1月8日
    • 宗教不容异己的现状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1948年。

      你在本国享有宗教自由吗?几乎所有国家都公开赞同上述的崇高原则。不同的国际宣言都把这个原则纳入条文中。尽管如此,不少国家的人民还是要面对冷酷的现实:排斥异己、歧视他人的行为成了家常便饭。据估计,目前有亿万人享受不到宗教自由。在另一方面,也有许许多多的人处身在多民族、多宗教的社会里。他们享有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从表面上看,当地的文化主张“百花齐放”,奉宽容为圭臬。

      不过,即使在这些地方,有些人民的宗教自由也面临威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前特派汇报员安热洛·达尔梅达·里贝罗评论:“在世界各地,几乎每个经济、社会和思想体系,都有人因宗教或信仰而受到歧视。”在1997年出版的《宗教和信仰自由的全球报告》,编者凯文·博伊尔和朱丽叶·希恩指出:“迫害非主流宗教的运动……禁止‘异端’信仰的事件、日趋普遍的歧视行为,……在20世纪的末叶天天都发生。”

      不过,受歧视的却不仅限于非主流宗教。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教授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特派汇报员,专责汇报宗教不容异己的行为。他认为“大凡宗教都免不了受到某些人的冒犯”。很可能,在你的国家也有些宗教团体经常遭到排斥,受人歧视。

      不同形式的歧视

      宗教歧视往往以不同的形式出现。有些国家把某个宗教定为国教,其他宗教就别无立足之地了。在其他国家,政府立法限制某些宗教团体的活动。有些国家所制定的法律,竟可以任人随意解释条文的意义。以色列打算通过法案,禁止人输入、出版、分发或拥有“劝说人改变宗教”的册子或资料,违者依法惩治。试想想,这样的法案可怎样被人任意滥用。难怪《国际先驱论坛报》有以下的报道:“以色列的耶和华见证人接二连三地受到骚扰,遭到袭击。”卢德市的耶和华见证人王国聚会所,曾三次被正教会的极端狂热分子破门而入,另有两次遭到他们肆意毁坏。警方不肯受理上述案件。

      《宗教和信仰自由》还引用其他不容异己的事例:“镇压异端和异教徒不仅是往昔的遗风。……不容异己的事件所以发生,主要是因为世人排斥、迫害、歧视那些跟自己信仰有别的人。巴基斯坦的阿赫默底亚教派,还有分布在埃及、伊朗和马来西亚的[巴哈派教徒],都是不容异己精神的受害者。在东欧多个国家、希腊和新加坡,耶和华见证人也成了排斥的对象。”很明显,在世上许多地方,宗教自由正受到侵犯。

      面对着这样的情势,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总干事费德里科·马约尔声称,将要出现的世界“不会激发世人赤诚相待。……自由之风把仇恨的余火吹旺了”。英国埃塞克斯郡大学人权中心的主管,证实这样的忧虑是有根据的。他评论:“所有证据都指向一个结论,就是在现代社会,宗教不容异己的行为……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变本加厉。”不容异己的情况不断加剧,大大危害了宗教自由,恐怕连你个人的宗教自由也受到威胁。那么,宗教自由又为什么是必不可少的呢?

      问题出在哪里?

      “自由社会必须保障宗教自由。……没有宗教自由,人就丧失传播自己信仰的权利,也没有自由按良心办事。这又怎么说得上是真正的民主呢。”社会学家布赖恩·威尔逊在他撰写的《变幻世界的价值观》表达了以上的意见。近期法国的法院承认,“信仰自由是公众自由的一个基本要素”。所以,不管你有没有宗教信仰,你都应该对保障宗教自由一事深表关注。

      一个国家对宗教自由所持的态度,能大大影响该国的名声和国际信誉。1997年,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的54个成员国举行会议,其间有人提交了以下的报告:“在人类的种种权利中,宗教自由有崇高的价值,跟人类的尊严息息相关。不论任何政制,大凡侵犯了人民的这些权利,或任凭这些权利被人有计划、有步骤地侵害的,这样的国家就绝对称不上是公正、民主的,因为这样的国家没有尊重人类的基本权利。”

      宗教自由恰如房子地基的一部分。其他自由,例如公民、政治、文化和经济自由,都是建基于宗教自由之上的。地基一旦受损,就会危及整座建筑物。弗朗切斯科·马尔焦塔-布罗利奥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宗教]自由一旦遭受侵犯,其他自由就会相继受到剥削。”要保障其他自由,就得首先保障宗教自由。

      要好好保护某件事物,我们必须明了事情的真相,才知道什么是上策。宗教自由的根源是什么?宗教自由怎样得到确立?要付出多少代价?

  • 宗教自由——是祸是福?
    警醒!1999年 | 1月8日
    • 宗教自由——是祸是福?

      基督教国熬过了剧烈的阵痛,宗教自由这个概念才得以诞生。在这场艰苦的斗争中,人们既要排除教条主义和偏见,也要抵抗不容异己的行为。宗教冲突频频爆发,可说弄得尸横遍野,血流成河。我们从这么惨痛的历史学到什么教训呢?

      罗宾·莱恩·福克斯在《异教徒与基督徒》一书写道:“在历史上,基督徒遭受迫害绝对不是什么新事。”早期的基督徒遭人诬告,说他们是异端教派,扰乱社会安宁。(使徒行传16:20,21;24:5,14;28:22)有的基督徒因此吃尽苦头,在古罗马的角斗场上惨遭野兽吞噬。面对着这么残酷的迫害,有些人恳求有关当局赋予人民宗教自由,神学家德尔图良就是其中一个。公元212年,他写道:“人人应当按照自己的信念信奉宗教,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

      公元313年,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准许基督徒和异教徒一同享有宗教自由,基督徒在罗马帝国所受的迫害于是告一段落。“基督教”在罗马帝国得到法律认可,基督徒终于拨云见日了。可是,到公元340年左右,一个自称基督徒的作家却号召群众迫害异教徒。公元392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一世颁布君士坦丁堡敕令,禁止异教信仰在帝国境内传播。宗教自由刚刚萌芽,就被扼杀了。古罗马定“基督教”为国教后,教会和国家就朋比为奸,大肆迫害异教徒。迫害的浪潮经久不息,在11至13世纪达到顶点,其间十字军发动了多场血腥战争。此外,从12世纪开始,异端裁判所也极尽残暴之能事。在那些黑暗的岁月,谁敢质疑国教的正统观念,谁敢冒犯教会对教义所持的至高解释权,谁就给加上异端分子的臭名,像行巫者般被人搜捕。这些行动背后的真正动机是什么呢?

      有些官员为宗教不容异己的暴行辩解,声称全民信仰一致可以为国家打下牢固的基础,又说宗教分歧有扰乱治安的危险。1602年,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的一个大臣断言:“国家一旦同时认可两个宗教,社会从此永无宁日。”说实在的,下令禁止异教徒的活动既省事又方便,用不着花费工夫去查明,他们是否真的对国家或国教构成威胁。《天主教百科全书》评论:“不管是世俗的当权者还是教会的领导层,大家都不清楚,谁是危险的异端分子,谁是没有危险的。”可是,这种情势不久就改变了。

      从痛苦的经历学会宽容

      基督新教的改革运动势不可挡,在欧洲掀起了动乱,同时也引发了巨变。基督新教所发起的宗教改革运动扩展神速,欧洲到处出现宗教分歧,信仰自由这个概念成了大众议论的焦点。就以著名的宗教改革运动领袖马丁·路德为例。1521年,他为自己的主张辩护,说:“我的良心受制于神的圣言。”宗教分歧也成了三十年战争(1618年-1648年)的导火线,在这段时期,欧洲战火纷飞,生灵涂炭。

      面对连年战祸,许多人都醒觉到,战争实在为患无穷。为了使欧洲回复和平的局面,各国政府颁布了一连串的敕令,例如法国的南特敕令(1598年),但到头来欧洲还是四分五裂。现代的宽容观念就是从这些敕令逐步演变而来的。“宽容”一词起初带有负面的含义。1530年,著名的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写道:“假如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要是任凭异端教派自由发展,……我们就是纵容恶事,甚至可说是纵容大恶;不过,这样的罪始终不及作战杀人那么罪大恶极。”考虑到“宽容”所含的负面意义,有些人索性避而不谈,情愿采用“宗教自由”这个片语,就像法国人保罗·德富瓦在1561年所做的一样。

      随着时间过去,宽容的负面含义渐渐消失了,世人反而认为宽容有助于保障自由。在世人的心目中,宽容再也不是懦弱的表现,而是自由的保证。世人开始提倡信仰多样化,又讲求持异议的权利。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这样的基本权利,狂热主义分子终于失势了。

      到18世纪末叶,宽容跟自由、平等拉上了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不同的法案和宣言表达出来的,例如法国的著名《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1789年)和美国的《人权法案》(1791年)。这些文件有助于拓宽世人的思想,从19世纪开始,宽容和自由不再被视为祸害了,而是美好的福分。

      相对的自由

      自由固然可贵,它的价值却是相对的。国家常以保障大众的自由为借口,立法限制个别分子的自由。在欧洲多个国家,以下的问题正引发争论,通通跟自由有关: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对私人生活应当发挥多少作用?法律的效力有多大?对自由又有什么影响?

      有关公众和私人自由的争论成了传媒报道的焦点。有些宗教团体被指控对属下教徒实行洗脑、勒索钱财、淫辱儿童和其他严重的罪行。这些指控往往是毫无根据的。新闻界大肆渲染有关非主流宗教的报道。像“激进教派”或“异端教派”一类的诽谤性称号现已成为日常的用语。舆论有时也受传媒操纵,在这种舆论压力下,某些地方的政府竟然把所谓的危险教派名单开列出来。

      法国一直为本国的宽容传统和政教分离感到骄傲。这个国家自奉为“自由、平等、博爱”之邦,并引以自豪。可是,《宗教和信仰自由的全球报告》却指出,该国政府有意“在各学校推行教育运动,劝说学生排斥新兴的宗教”。许多人认为,这样的行动危害宗教自由。怎会这样呢?

      危害宗教自由

      除非国家一律平等对待奉公守法的宗教团体,否则人民难望享有真正的宗教自由。国家要是随心所欲,任意断定某个宗教团体不是认可的宗教,拒绝赋予他们认可宗教所享有的权利,宗教自由就名存实亡了。1997年,《时代》杂志评论:“国家一旦妄称有权颁发许可证明书给个别的宗教,就像颁发执照给驾驶员一样,宗教自由这个神圣观念就不过是徒有虚名罢了。”法国一个上诉法院宣称,这样做“只会导致极权主义,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的”。

      此外,传媒要是受某个团体所操纵,人民的基本自由就难免遭受威胁。令人遗憾的是,在多个国家,这个现象正日趋普遍。举例说,为了给纯正的宗教下定义,反激进教派的团体竟然自命为检察官、法官和陪审团,他们利用传媒去影响舆论,硬要大众接受他们的偏见。可是,正如法国《世界报》评论,这些团体的处事作风,有时简直就像“他们口口声声说要消除的宗派主义一样,长此下去,恐怕他们会掀起‘迫害’浪潮”。上述报章提出以下的问题:“社会贸然给非主流宗教……加上污名,不就是侵犯人民的基本自由吗?”《宗教心理学杂志》(Zeitschrift für Religionspsychologie)引述马丁·克里勒的话,说:“迫害非主流教派的行为,比大部分的‘所谓异端教派和怪诞不经的团体’更惹人关注。简单说来,守法良民怎么也不该遭受滋扰。人人理当享有宗教和思想的自由,这些自由应该保存不变,德国的情况也无例外。”请看看以下的事例。

      “模范公民”被指责为“危险”人物

      西班牙的《阿贝赛报》有广大的读者。该报引述天主教当局的意见,说某个宗教团体是“所有教派当中最危险的”。到底是哪一个呢?答案可能叫你感到意外,《阿贝赛报》所指的原来是耶和华见证人。该报对见证人所提出的控告是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吗?请留意以下的评论:

      “见证人教人忠实纳税,不参与军事或备战活动,也不偷窃。总的说来,他们教人跟从的生活方式,其他人要是照样做的话,人人就可以和睦共处,安居乐业了。”——塞尔焦·阿尔贝萨诺,《天才》(Talento),1996年11-12月刊。

      “虽然不时有针对[耶和华见证人]的蜚语流言散播开来,但依我看,他们对国家安全丝毫没有威胁。他们是喜爱和平的公民,按良心办事,又尊重权威。”——比利时议会副议长。

      “耶和华见证人是联邦共和国内最老实的一群人,这是有目共睹的。”——德国《辛德尔芬根时报》。

      “你可以把[耶和华见证人]视为模范公民。他们忠实纳税,护理病人,还致力扫除文盲。”——美国《旧金山考察家报》。

      “比起其他教派的成员,耶和华见证人的夫妇更能保持牢固的婚姻关系。”——《美国人种学家》。

      “在非洲各国,耶和华见证人都是诚实正派、勤奋工作的公民。”——牛津大学的布赖恩·威尔逊博士。

      “数十年来,这个宗教的信徒为促进信仰自由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纳特·亨托夫,《言论自由——我有,你没有》。

      “他们锲而不舍地维护本国的民主制度所保障的神圣权利,为此作出了明确的贡献。”——布雷登教授,《这些人也相信》。

      以上的引文表明,不管在什么地方,耶和华见证人都是公认的模范公民。他们致力推广免费的圣经教育,帮助家庭成员增进彼此的关系,这是人所共知的。多亏他们开办识字班,盈千累万的人才得以学会阅读和书写。过去几十年来,他们的善行造益了许许多多的人,特别是非洲的人民。

      客观态度很重要

      在当今社会,无耻之徒到处出没,伺机侵害无辜。考虑到这件事实,人要是听到有关某个宗教的不利传闻,就务要保持警觉。有些新闻工作者从没有查明真相,一味凭其他教会的片面之词,或反教派组织所发放的材料来大做文章。老实说,上这些教会的人已不断减少,反教派组织的分析是否客观也很成问题。既是这样,新闻工作者所作的报道又有多客观呢?他们的报道有助于促进宗教自由吗?举例说,上文提到一份报章把耶和华见证人定为“所有教派当中最危险的”,该报承认这个定义是“[天主]教会的权威”所提供的。此外,法国一份杂志也注意到,以揭露某某教派为名的文章,大都是反教派组织撰写的。在你听来,他们像是不偏不倚地搜集客观资料吗?

      国际法庭和关注人权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等,都异口同声地说:“宗教和教派之间的区别太别扭了,简直叫人难以接受。”既是这样,为什么有些人仍然坚持使用“教派”这个贬义词呢?这进一步表明,宗教自由正面临威胁。那么,世人又可以怎样确保,这样的基本自由不受侵犯呢?

      [第8页的附栏或图片]

      在16世纪的欧洲捍卫宗教自由的人士

      在16世纪,宗教冲突使欧洲变成血海尸山,人民要求宗教自由的呼声不绝于耳。这些诉求对宗教自由这个议题仍然深具意义。

      塞巴斯蒂安·沙泰隆(1515年-1563年):“何谓异端分子?但凡跟我们意见不一的,我们就称他们为异端分子。除此之外,我找不到什么分别。……在这个城区,你也许被人视为真正的信徒,但在别的城区,你就可能被人当做异端分子看待了。”沙泰隆是法国著名的圣经译者,他积极维护信仰自由。在宗教自由的争论上,他提到一个关键因素:谁来决定谁是异端分子?

      迪尔克·福尔克特松·科恩赫特(1522年-1590年):“我们读到,昔日……在耶路撒冷有基督本人,后来在欧洲也有不少殉道者,……用他们的真理之言去扰乱[社会安宁]。……‘扰乱’一词的意思有必要按照清晰、正确的定义去解释。”科恩赫特认为,宗教分歧决不可跟扰乱治安相提并论。他问道:“一丝不苟地遵守法律的公民果真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吗?”

      皮埃尔·德贝莱瓦(1540年-1611年):“认为国家宽容各种宗教信仰,只会引起骚乱,滋长不满情绪,是愚昧的想法。”德贝莱瓦是法国的律师,在宗教战争时期(1562年-1598年)曾撰文论证,除非政府向宗教势力低头哈腰,国家的安宁秩序不是建立在宗教划一的基础上的。

      托马斯·赫尔韦斯(约1550年-约1616年):“[国王]陛下的臣民要是忠实守法的话,陛下就没有什么可再要求了。”赫尔韦斯是英国浸信会的一个创始人。他发表文章赞成教会同政府彻底分离,又吁请国王给予所有教派宗教自由,安心治理百姓,务求国富民强就好了。他的著作唤起了大众对以下问题的注意:国家对人民的灵性生活应该操有多大的控制权?

      无名作家(1564年):“假如国家只许个别的人不信从自己不喜欢的宗教,但又不许他信奉自己认同的宗教,这样做其实不足以促进信仰自由。”

  • 怎样维护自由?
    警醒!1999年 | 1月8日
    • 怎样维护自由?

      在印尼的伦阿斯登克洛克小镇上,不同的族裔多年来一直和平共处。从表面上看,大家互谅互让,但这种情况到1997年1月30日就终止了。当天是宗教节日,一个信徒在半夜差不多3点钟开始击鼓,结果掀起了一场暴乱。鼓声吵醒了另一个宗教的信徒,他愤然辱骂邻居。两人各不相让,怒气冲冲地互相谩骂,向对方扔石块。天破晓了,争吵的人越来越多,争吵渐渐演变成为一场暴乱。到当天晚上,暴徒已摧毁了两座佛教庙宇、四座教堂。《国际先驱论坛报》报道这件事的时候,以“不容异己的火花煽起了种族暴乱”为标题。

      在许多国家,少数民族的权利尽管有法律保障,他们却往往成为不容异己精神的受害者。很明显,立法保障自由并不能针对问题的核心。虽然表面上大家相安无事,但这并不代表,心底里大家不会互相排斥。假使有朝一日情况改变了,歧视的风气可能到处弥漫,隐伏的不容异己精神很快就会露出苗头来。受排斥的人即使没有直接遭受迫害,也可能成为仇视的对象,连表达个人意见的权利都可能被扼杀。人可以怎样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呢?

      针对问题的核心

      遇到一些跟自己有别或异乎寻常的事物,尤其是不同的见解和看法,我们很自然就加以抗拒,或表示怀疑。这是不是说,我们不能宽容待人呢?联合国出版的《消除对不同宗教或信仰的排挤和歧视》指出,“就宗教信仰而论,不容异己和歧视的行为是由两大因素促成的”,这两个因素就是无知和缺乏了解。不过,无知这个因素是可以消除的。怎样消除呢?通过均衡的教育。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一篇报告评论:“教育可能是对抗歧视和不容异己行为的基本方法。”

      这样的教育应该以什么为目标?《教科文组织信使》杂志建议,“提倡宽容的教育应该达到以下的目标:抵消恐惧外人、排斥异己的坏影响,帮助年轻人培养独立的判断力、严谨的思考力、合乎道德的推理能力”,而不是助长宗教不容异己的精神。

      不用说,传播媒介对倡导“严谨的思考力、合乎道德的推理能力”能发挥很大的作用。许多国际组织都承认,传媒深具影响力,既能潜移默化地改变人的思想,也能加深人的相互了解。传媒如果要致力于提倡宽容的态度,而不是像某些媒体那样助长不容异己的精神,就必须以可靠、客观的新闻报道为出发点。新闻工作者有时也要逆舆论的潮流而行。他们必须对事物作客观的分析,发表不偏不倚的评论。但这样做足够吗?

      对抗不容异己精神的良策

      宽容不等于让人人都意见一致。人与人之间总有意见不合的时候。有些人也许觉得,别人的信仰一无可取,甚至公开表达自己的异议。不过,只要他们没有造谣中伤,使群众产生偏见,我们就不能说他们是不容异己的了。当一个团体遭到迫害、成为某些特殊法律的攻击目标、被社会排斥、受禁制,或在实践信仰方面受到诸多掣肘,那么不容异己的精神就彰彰可显了。在极端的情况下,有些人甚至不惜除灭异己,其他人却甘愿为自己的信仰牺牲。

      人可以怎样对抗不容异己的行为?方法就是把这样的行为公之于世,正如使徒保罗公开揭露当日的宗教领袖不容异己一样。(使徒行传24:10-13)要是可行的话,对抗不容异己行为的上策,就是防患未然:提倡宽容的态度,教育大众去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关于消除不容异己的行为,上文提到的联合国报告评论:“人所以排斥别人的信仰,歧视他人的宗教,归根究柢,都是因为人的思想出了问题。由此可见,要彻底解决问题,就必须从纠正人的思想方面入手。”这种纠正思想的教育也许能够促使人好好检讨一下自己的信仰。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总干事费德里科·马约尔写道:“宽容是有坚定信念的人的美德。”多明我会修士克洛德·热弗雷在《改革》周刊写道:“真正的宽容以坚定的信念为依据。”人的信仰要是已经令自己心满意足,他不会动不动就觉得别人的信仰威胁自己。

      耶和华见证人发觉,要有更大的宽容度,就必须多跟不同信仰的人交谈。耶稣预言“这个王国的好消息会宣讲开去,遍及世人所住的全地,对所有国族作见证”。见证人认真实践耶稣的吩咐,公开向人传讲福音,这是人所共知的。(马太福音24:14)他们传道的时候,常常听到信仰各异的人,包括无神论者在内,表达他们的信仰或见解。见证人也做好准备,随时向愿意聆听的人讲解他们的信仰。这样,他们就能够增长见识,促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在相互认识、相互了解的情况下,要倡导宽容的风气就容易多了。

      宽容、自由以及其他事情

      事实上,不少人都用心良苦,有的还共同努力去提倡宽容的态度,但很明显,宗教不容异己的精神始终是当今社会的一大问题。我们还欠缺一些重要的东西,才能把目前的情况彻底改变过来。法国的《辩论世界报》(Le Monde des débats)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所在:“在现代社会,人民往往在感情上和灵性上感到空虚。法律能够保障宗教自由,免得宗教自由受到侵犯。法律不但能够,而且也应当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无缘无故遭受歧视。”

      《民主与宽容》一书坦言:“我们还有一段漫长的路程要走,才能使互相谅解、互相尊重成为世界通用的行为标准。”虽然目前在多个国家,包括法国在内,宗教自由正面临威胁,圣经却应许,不容异己的行为很快就会成为过去。到时,普天之下人人都团结一致,彼此亲如手足,全地都弥漫着互爱互重的气氛。人类再也不会因无知而受害,上帝的王国会教导他们学习耶和华的行事方式,满足他们在知识、感情和灵性上的需要。(以赛亚书11:9;30:21;54:13)全地的人民将要得到完全平等的待遇,享有不折不扣的自由。(哥林多后书3:17)你只要对上帝为人类所定的旨意有确切的了解,就必定能够对抗愚昧无知、不容异己的行为。

      [第11页的附栏或图片]

      宗教面临威胁

      近年来,法国政府企图打击国内的耶和华见证人,不许他们跟其他认可的宗教享有同一的待遇。近日政府当局还向见证人所接到的捐款征收重税。其实,这些款项都是为了资助他们的宗教活动而捐赠的。法国官方强索5000万美元的税收(税款加罚款),目的显然是要使这群为数约20万的基督徒和他们的友人一概陷于瘫痪。这么公然的宗教歧视行为,委实跟法国所倡导的自由、博爱、平等原则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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