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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惨无人道的宗教裁判所
    守望台1987年 | 10月15日
    • 宗教裁判的程序

      宗教裁判者——多米尼克会或圣芳济会的僧侣——把当地居民召集到教堂。召集的目的是要犯了异端之罪的人自首或检举为僧侣们所知的异端分子。他们甚至对被怀疑为异端分子的人也加以指控。

      任何人——男、女、儿童或奴隶——都可指控别人为异端分子,指控者不必恐惧要与被控者对证,后者甚至不知自己受谁人的指控。被告很少有人为之申辩,因为任何律师或见证人若替被告说情,本身就会被控协助或教唆异端分子之罪。因此被告通常孤单地站在裁判者——同时是检察官和法官——的面前受审。

      被告最多获准以一个月时间去认罪。但不论认罪与否,“裁判”(拉丁文Inquisitio)必定开始。被告关在监狱内,许多人被单独关禁,食物极少。主教的监狱满了人时,就使用市内监狱。各监狱都满溢时,就把旧建筑物改装成监狱。

      既然被告在开始审讯之前已被假定有罪,裁判者遂用四种方法迫使他们自认为异端分子。首先,以钉死在柱上作为威胁。其次,枷着足镣手铐困在阴暗潮湿的小监仓内。第三,由探监者施以心理压力。最后是用酷刑迫供,包括拉肢、滑轮拉扯或吊刑和火烙刑。僧侣站在一旁录取口供。无罪释放差不多是不可能的事。

      刑罚

      定罪是在星期日于教堂或公众广场当教士在场之际加以宣布。轻判可能是苦行赎罪。这样行包括被迫穿着缝上一个黄毡十字架的衣服,使受罚者几乎没有可能找到职业。刑罚也包括公开鞭笞、监禁或交给世俗权威用火烧死。

      较重的刑罚包括没收被告的财产,由教会和国家均分。异端分子家中仍然生存的成员遂苦不堪言。异端分子的房屋或收容异端分子者的房屋均要拆毁。

      同时,死人若被控生前是异端分子,也要受审判。倘若被判有罪,尸体要被掘出焚烧,财产要没收。仍然生存的无辜家人遂受到极大痛苦。

      这样的刑罚乃是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一般程序,因时和因地也有不同之处。

      教皇认可的酷刑

      1252年,教皇英诺森(Innocent)四世颁发通谕,正式批准在宗教裁判所的教会法庭使用酷刑。进一步的用刑细则由教皇亚历山大(Alexander)四世、乌尔班(Urban)四世和克里门(Clement)四世宣布。

      初时,教会的裁判者在行刑时是不许在场的,但教皇亚历山大四世和乌尔班四世撤除了这项禁令。因此在行刑室内可以继续“讯问”。同样,本来规定行刑只许一次,但教皇特派的裁判者规避这点,声称重新开庭拷问只是第一次开庭的“延续”而已。

      不久,甚至见证人也受严刑拷问,以确定他们是否供出所识的全部异端分子。有时供认是异端分子的人在供认之后仍被拷问。正如《天主教百科全书》解释,这样行是要“迫他供出朋友和从犯。”——第8卷,32页。

  • 惨无人道的宗教裁判所
    守望台1987年 | 10月15日
    • [第26页的图片]

      宗教裁判所施行的种种酷刑

      [鸣谢]

      Photo Bibliothéque Nationale, Paris

  • 惨无人道的宗教裁判所
    守望台1987年 | 10月15日
    • [第27页的图片]

      教皇英诺森四世下令使用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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