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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较好的方法?警醒!1992年 |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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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较好的方法?
联合国宪章的序言道出以下崇高的宗旨:“我们联合国国民决心拯救未来世代免受大战蹂躏。在我们的日子,大战已两度为人类带来无限忧伤。……[我们渴望]合力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且决心合力达到这些目的。”
联合国有“达到这些目的”吗?它有促使各国合力维护和平与安全吗?没有,至今还未达到这个阶段,虽然联合国衷诚尝试要比国际联盟做得更好。目击联合国在1945年建立的那世代的人,他们在世界各地饱受战争、革命、侵略、政变、攻击所折磨。然而,这等暴力事件却涉及许多决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家。
尚非较好的方法
批评家指责联合国无力阻止这些悲剧发生,但他们忘记了一项重要的事实——一个组织所操的力量有赖于宪法赋予它的权力,也在于组织的成员有没有承担宪法所定的义务。首先,联合国宪章并没有把联合国立为一个世界政府,对各成员国操有至高统治权。
宪章第2条(条款7)规定:“目前的宪章并没有授权联合国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事务。”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各国在美国旧金山举行“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UNCIO),大家最后签署宪章规定,必须“确保联合国在目前的世界情况下不会越权,超乎可接纳或应有的限度。”
你留意到“在目前的世界情况下”这句修饰片语吗?“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声称,如果世界情况有变,这项规定就可以因应“世界形势、世界舆论、以及世界互相依存的事实,使它有需要切合时宜地”相应调整。
联合国宪章的宗旨是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为人类立下了理想的目标。如果各国均服膺以下联合国宪章第2条(条款4)的规定,世界无疑会比现今安全得多:“各成员国不得……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构成威胁,也不得用武力干预。”不过,各成员国的自私利益却屡次阻碍了联合国努力达到它的目的。各国或国家集团非但没有遵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国际间的纠纷”,反而时常诉诸战争,声称‘争端基本上是属于他们国内管辖事务的’。——宪章第2条(条款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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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较好的方法?警醒!1992年 |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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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联合国所能实现的和平充其量是制止暴力而已。
这是真正的和平安全吗?诚然,“联合国欢迎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加入。”(宪章第4条(条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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