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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判归谁?警醒!1989年 |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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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判归谁?
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一间空气潮湿的法庭里,保罗在等候宣判时紧张到胃部痉挛。几周之前,他的妻子强行把两个不停啜泣的儿女从家中带走。保罗绝不肯就此放弃那两个7岁和13岁的儿女,他要竭力争回他们。
最后,法庭争讼差不多结束了。‘这真是太不公平,’保罗在法官判决一宗复一宗案件时想道。‘这个纯粹是陌生人的法官竟然决定我的儿女与谁同住。’
保罗夫妇乃是1985年118万7000对离婚夫妇之一。这项数字比1960年高出三倍。离婚浪潮并不限于美国,它其实席卷全世界。粗略地估计,为儿女抚养权而争讼的离婚夫妇约占全数的百分之15至20。在保罗的例子上,他一次复一次地出庭,紧张不堪。‘在法庭逗留了一天,脑里不断想着这一切的事,’保罗解释,‘我自觉好像快要发狂了,见人便抓。我多么失望挫折。’
幸而保罗控制了自己的情绪。可是,头条新闻屡次详细报道,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许多激烈争持发展成凶杀和暴力行为。为什么这些个案会变成如此可怕的冲突呢?
抚养权之战!
制定儿女抚养权的法律在普世因地而异。西方大多数国家,父母在法庭上有同等权利。近二十年来,法庭在判决谁得到孩子方面,强调以‘孩子最佳福利’为依归。于是每个父母都辩称他或她最宜于享有抚养权。
虽然有些父母争着对儿女福利表示关怀,但也有人受着对前任配偶的恶意和敌视所驱策。孩子于是成为‘发泄苦恼的最后工具’,父亲或母亲的愤恨和挫折都发泄在他身上。正如一位法官声称,儿女可能成为‘足球去满足‘看看我手段’的心态,许多已经分居的夫妇深受这种心态所影响。’
有些父或母甚至亲自执法。父母一方强抢孩子已成为国际难题。据估计,此类案件在美国每年发生几十万宗!一个机构发现,在1983年前的五年之内,案件的数目已增加了一倍。儿童因此在感情上受到极大创伤。艾布拉姆斯(Sally Abrahms)在她所著的《在交叉火网中的儿童》一书里说:‘掳走儿童乃是八十年代的伤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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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宗教应该成为争论点吗?警醒!1989年 |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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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宗教应该成为争论点吗?
卡伦‘深爱儿女,也试图给予儿女适当的供应。可是,作为耶和华见证人,她把信仰置于首位,借着她的行动和信仰,她危害儿女的健康、福利和最大权益。’
巡回法庭法官所作的这项判词对卡伦的打击有如晴天霹雳。这意味到她已失去了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其中一个只是11个月大的婴孩。她的丈夫在离婚之前曾经揶揄说,‘看耶和华见证人抑或我高强!’那位丈夫夺得抚养权。卡伦只能隔个周末去探视她的两个女儿。
‘我的律师向我保证,除非证明我是个不合资格的母亲,否则不能为了宗教之故把我的儿女从我身边带走,’美国密苏里州的一位家庭主妇卡伦解释说。‘我深受打击。’这也难怪,因为曾经有无可争议的证言在法庭上证明她是个慈母,并且“经常拨出时间与女儿们相处”。
为了探视女儿,卡伦如今要奔波到100哩以外的一个城市。卡伦回忆说:‘每次探访完毕告别时,女儿们的监管人——前夫的父母——实际上要把孩子们从我腿上拉开,我才能离去。她们又踢又叫,“为什么我们不能跟你回家?”在回家途中,我屡次要把汽车停在路边,因为我禁不住下泪,并且祈求耶和华给我力量支持下去。’卡伦后来向高等法院上诉。
密苏里州最高法院的六位法官一致同意把她的两个女儿判还给她。受理上诉法官巴格特(John Bardgett)表示‘坚信初审法庭的判决是错误的,’因为它的判词是,‘耶和华见证人的宗教成员以整体而论,他们所信仰的原则不宜拥有子女抚养权。’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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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宗教应该成为争论点吗?警醒!1989年 |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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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不获抚养权的父母也成为宗教偏见的受害者。美国麻省地方法院的一个法官采取极端手法,下令一位父亲在探访儿女时‘不许与儿女一起读[那]圣经或带儿女参加教会聚会(甚至不许对儿女引述十诫)。’b一位专栏作家评论说:‘在你看来,整件事情也许荒唐可笑——除非株连到你自己的信仰。’
不错,受到株连的若是你的信仰又如何?法庭对那位父亲的宗教关系作出审断是居心叵测的。‘有些人虽然对耶和华见证人绝不关心,但依然怀疑法庭是否有权下令一位父亲不许对儿女引述十诫或诵读圣经,’《洛杉矶时报》说。
这件事所引起的问题是,州政府对公民的私事应该干预到什么程度?事实上,一位法律评释家警告说,这样的行径可能‘使一切为了各家庭能以正统方法教养儿女而采纳的司法标准归于无效。’你愿意让一位也许宗教信仰与你不同的法官为你作出决定吗?
法庭与宗教
许多法庭已经承认,对于宗教信仰和行动,司法所能查问的范围颇为狭窄。美国华盛顿州最高法院的法官杰弗斯(Jeffers)在评论一宗案件时解释说:‘我们毫不怀疑,州政府有权禁制那些危及道德或者对公众安全、健康和秩序有害的宗教行动,但据本案的证供看来,我们认为耶和华见证人的教训绝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任何一项。’c
是故,宗教行动若没有损害到‘公众安全、健康和秩序’,或者没有‘事实证明孩子当时的福利受到宗教行动直接和具体的危害,’那么法庭就不该偏袒父母任何一方的宗教。加拿大安大略的上诉法院简要地声称:‘法庭不应在两个宗教之间决定谁对。’为了这样的偏袒而拒绝判与抚养权乃是‘要[一位单亲]为了信奉宗教而负担的沉重惩罚,这是既不合法,也不合道德的。’d
有时,许多怀着宗教偏见的‘专家’竟然提倡歧视。例如有一位心理学家作证:‘我敢说这个孩子被教养成为耶和华见证人是不好的。……她在这个社会生活,就要接纳主流文化。她如今逐渐长大,而这里并不是耶和华见证人的国土。若是大多数国民都是耶和华见证人,我们才无话可说。’
这样的言论若加以采纳,就意味到凡属少数宗教的父母都非在儿女抚养权方面败诉不可!令人震惊的是,美国佛罗里达州有些法官竟为这样的证言所动,拒绝准许一位母亲与她的四岁女儿同住,尽管有无可反驳的证据,证明女孩是‘与母亲十分相亲相爱’的。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第三区)上诉法院的巴斯金(Baskin)法官拒绝签署其他两个法官所作的不公平判决。巴斯金法官解释说:‘记录所显示的正是那些专家在反对该母亲的宗教方面所表现的个人偏见。他们瞧不起那位母亲的宗教,因而推测在将来会有危及孩子的可能,即使完全没有危害的证据存在。地方法院显然被他们那些缺乏客观的意见所左右……它的审断不能成立。’e
美国这个法院的声言与希特勒当权的独裁国家的声言正好十分相似。1937年,纳粹德国一间地方法院把一些儿童从隶属少数宗教的家庭带走。凭着什么借口呢?该法庭声称:‘父母若以身作则,以一种生活哲学教导儿女,使他们与压倒性的多数德国人所遵从的主张相背,有如水火不能相容,这就构成了滥用监护权之罪……[因此]父母教育的不良影响[必须]予以消除和拆散。’f
儿童进展良好
儿童有因为与少数团体交往以致心理上受到损害吗?较早时提及的卡伦事例上,地方法院法官推测她的女儿在‘发展为有成果的市民’以及‘适应学校和社会’方面会因为受母亲的少数宗教所教养而有所窒碍。他说得对吗?考虑一下十年之后,她们现在的情况。
这两个女孩现在已是活跃的见证人,她们的学业成绩报告单说得很清楚响亮。11岁的莫妮卡的报告单上列出各科的优良成绩,报称她的‘个人/社会发展’得分‘令人满意。’她的教师在上面批注:‘莫妮卡既讨人喜欢又十分可靠。我以她是我班的学生为荣。’卡伦的另一个女儿,13岁的雪莱,获得美国总统颁发的‘优越学术成绩’奖。她同时当选为‘本月最佳市民’,因为她与‘各职员和学生的关系良好,及勤奋好学。’这些话听来像是对受到误导而失调的儿童所说的吗?
对信仰站稳立场可以造就良好行为和坚强意志。美国亚利桑那州大法官斯塔梅尔(Struckmeyer)在另一宗与见证人有关的抚养权争讼中,评论说:‘我们并非不知道越出正常会带来嘲笑和批评……批评乃是人格的严酷考验。可是附和大众却会窒息理知,令人堕落。’g
不错,从小受到训练,能为信仰作推理的儿童懂得运用头脑。训练非但没有“窒息理知”,反而十分有益,例如,以394个12岁儿童为对象的研究,显示出惊人的结果。据澳洲多位研究家透露:‘具有高度创造能力的儿童以耶和华见证人所占的比例最大。在[创造潜能]考试上有一位女孩和另一位独生女获得最高总积分。在所有五个不同项目的表现上,她们都列入为首百分的20之内,她们两者都是耶和华见证人。’——《品格》杂志,1973年3月刊。
由于宗教信仰,父母若是耶和华见证人,就会认真地‘爱儿女’,并且鼓励他们培养崇高的道德标准。(提多书2:4,5)不少法庭已留意到这种优质的照顾。例如,1986年,在美国衣阿华州马斯喀丁市的一宗子女抚养权争讼中,那位父亲和一位请来作证的所谓专家开始丑诋那位见证人母亲的宗教。女法官布里斯(Briles)不为所动,声称:‘法庭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女法官布里斯虽然准许那父亲有权探视,她却把抚养权判给那位母亲,正如她说:‘这些孩子若留在[母亲]身边必会长成为快乐的儿童,法庭对此感到满意,即使她的宗教不属于美国的主流教派。法庭同时相信,若让这些孩子脱离慈爱、安全和稳定的照顾,便会危害到孩子们的最佳福利。’这次的判决获得衣阿华州上诉法庭的支持。h
宗教的差异会使儿童混乱吗?
在另一宗个案上,朱莉的经验证实了上述判决的智慧。朱莉继续和父母双方亲近,她在6岁时父母已经离婚。现在她已20岁,她解释说:‘我认为这样也有一定的好处。我亲自看出天主教与见证人之间的差异。我和弟弟跟妈妈一起去王国聚会所,但在星期日我们又和爸爸上教堂,因为我们要和他度周末。’
孩子们虽然暴露在互相冲突的宗教见解之下,他们并没有出现什么不良影响,即使有也很少。加拿大一位研究家佛里德斯(James Frideres)在结论中说:‘[宗教]混合的儿童与同族结婚的儿童没有显出多大差异。与此有关的资料没有具体证明以前的研究所说,认为混合宗教的儿童会较多心理上的“不安。”’——《犹太社会研究》,1973年。
小孩有权了解父母双方的宗教观点,到了成年就能自作抉择。在朱莉的个案上,法官在宗教上保持中立,以孩子的最佳福利为依归。许多法庭公平地容许儿童吸收父母双方的宗教见解,最后在宗教问题上自作抉择。法庭若保持这种立场,那是多么美好的事!
[脚注]
a 韦特夫妇讼案(Waites v. Waites, 567 S.W.2d 326 [Mo. 1978])。
b 费尔顿夫妇讼案(Felton v. Felton, 383 Mass. 232, 418 N.E.2d 606 [1981])。
c 斯通夫妇讼案(Stone v. Stone, 16 Wash. 2d 315, 133 P.2d 526 [1943]。
d 奥斯尔夫妇讼案(Osier v. Osier, 410 A.2d 1027 [Me. 1980]); In re Custody of Infants Bennett, [1952]3 D.L.R. 699 [Ont. Ct. App.];昆纳夫妇讼案(Quiner v. Quiner, 59 Cal. Rptr. 503 [Ct. App. 1967])。
e 门德斯夫妇讼案(Mendez v. Mendez, 85-2807 [Fla. Dist. Ct. App. April 28, 1987])。
f 西里西亚,沃尔登堡地方法院,1937年9月2日。(VIII, 195)1937年11月26日,摘录‘Deutsche Justiz’(德国立法局官方报章)。
g 史密斯夫妇讼案(Smith v. Smith, 90 Ariz. 190, 367 P.2d 230 [1961])。
h In re Deierling No. 36651, (Scott County Dist. Ct. Nov. 12, 1986), affirmed, 421 N.W.2d 168 (Iowa Ct. App. 1988)。
[第7页的附栏]
耶和华见证人的信仰是否有害?——法律怎么说
◼ ‘认为以耶和华见证人[信仰]的宗教方式教养两个孩子已证明对孩子的健康或感情状态有害之说是绝无根据的。’——科尔纳夫妇讼案(Koerner v. Koerner, No. 002793 [康乃狄格州高等法院,1979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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