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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消息辩护,及在法律上加以确立’耶和华见证人——上帝王国的宣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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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极泰来
在“琼斯对欧佩莱卡市”一案中,法庭所作的裁决虽然使耶和华见证人的公开服事职务大受打击,其中三位法官却声明,他们不但不同意大多数法官所作的裁决,而且他们觉得自己曾在“戈比蒂斯”一案中为这项错误裁决定下基础。他们补充说:“既然我们在戈比蒂斯一案中同意所作的判决,我们认为现今是个适当的时候,公开声明我们现在相信,以往所作的决定是错误的。”耶和华见证人将此视为一项提示,于是再次将各项争论向最高法院提出。
社方就“琼斯对欧佩莱卡市”一案向最高法院提出重新聆讯的申请。社方在申请书中提出有力的法律论据,同时坚决地宣称:“法庭应当意识到这项至为重要的事实,它所审理的乃是全能上帝手下的仆人。”辩词提出一些将这件事的含意显示出来的圣经先例。辩词也引用律法教师迦玛列对第一世纪犹太最高法院提出的劝告:“我劝你们不要管这些人,任凭他们吧!……[不然],恐怕你们倒是攻击上帝了。”——使徒行传5:34-39。
最后,在1943年5月3日,最高法院在堪作里程碑的“默多克对宾雪法尼亚州”a一案中,把以前法院在“琼斯对欧佩莱卡市”一案中所作的判决推翻。法院宣布,官方若以缴纳牌照税作为行使宗教自由、分发宗教书刊的先决条件,就违反宪法了。这宗案件在美国为耶和华见证人打开了新的机会;自那时以来,他们能够就数以百计的案件提出上诉。以耶和华见证人在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诉讼而言,1943年5月3日的确是个值得记念的日子。那一天,在13宗牵涉到他们的案件中(所有这些案件均集中起来聆讯和裁决,归纳为四项决定),法庭就12宗作出对他们有利的裁决。b
大约一个月之后——在6月14日,美国一年一度的国旗日——最高法院在称为“西弗吉尼亚州教育部对巴尼特”c的案件中,推翻它在“戈比蒂斯”一案中所作的判决。法院裁定,“没有任何官员,无论职位高低,有权在政治、国家主义、宗教或其他有关意见的事项上,指定什么是正统的看法,或强迫公民以言词或行为表示他们相信这样的见解。”这项裁决所提出的理由,有颇大部分后来被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上诉法庭在“唐纳德对哈密尔顿教育部”一案中采纳。加拿大的最高法院拒绝将上诉法庭所作的该项裁决推翻。
在同一天,美国最高法院在“泰勒对密西西比州”d一案中作出与它在“巴尼特”一案的裁决一致的决定。最高法院宣告,耶和华见证人解释他们不愿对国旗敬礼的原因,也声称万国均由于反对上帝的王国而注定失败,这并不足以成为指控他们犯了煽动叛乱罪的理由。这些裁决也为其他法庭后来所作的有利判决铺路。在一些牵涉到儿女不肯在学校里向国旗敬礼的见证人父母,以及牵涉到职业和儿童监护权问题的案件上,法庭均作出对见证人有利的判决。情势无疑已好转了。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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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消息辩护,及在法律上加以确立’耶和华见证人——上帝王国的宣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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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页的附栏]
推翻原判的始末
194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迈纳斯维尔学区对戈比蒂斯”一案中裁定,学校当局可以要求学童向国旗敬礼。当时,九个法官中有八个同意这项裁决,不同意的只有斯通法官。可是,两年后,在“琼斯对欧佩莱卡市”一案中,另外三位法官(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墨菲)表示异议,并且借此机会公开表示,他们相信最高法院在“戈比蒂斯”一案上所作的裁决是错误的,因为它贬低了宗教自由。这意味到在九个法官中,有四个支持推翻“戈比蒂斯”案的原判。在下一宗牵涉到国旗敬礼的案件呈交给最高法院审理时,在贬低宗教自由的其他五位法官中,有两位已退休了,由两位新的法官(拉特利奇与杰克逊)接任。1943年,在“西弗吉尼亚州教育部对巴尼特”一案中,这两位法官投票支持宗教自由,反对强迫人向国旗敬礼。因此,最高法院便以6对3的票数推翻了较早时候就五宗案件(“戈比蒂斯”、“利奥莱斯”、“赫林”、“加布里埃尔利”与“约翰逊”)所作的裁决。这些案件都曾经入禀最高法院。
令人感兴趣的是,在“巴尼特”一案中,法兰克福特法官在表示异议时评论说:“像以往一样,最高法院会不时推翻原来的裁决。但我相信,在这些与耶和华见证人有关的案件发生以前(除了一些在后来才发现的微小差误之外),最高法院从没有试过为了限制民主政府的权力而推翻原判。”
[第688页的附栏]
“由来已久的传福音方法”
194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默多克对宾雪法尼亚州”一案的裁决中作了以下的评论:
“分发宗教传单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传福音方法——有如印刷机一样古老。古往今来,它在各种宗教运动上是一股强大的力量。今日,不同的教派都广泛采用这种传福音方法。这些教派的派书者将福音带给盈千累万的家庭,并且力求透过亲身的探访赢得信徒。这种活动不仅是传教,也不仅是分发宗教书刊,而是两者的融合。像奋兴会一样,它的目的是传播福音。在第一修正案之下,这种宗教活动跟教堂的礼拜和讲坛上的布道一样具有崇高的地位。它像较正统和传统的宗教活动一样有权受到保护。它也像其他活动一样有权受到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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