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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打洞悉圣经(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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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人施行的惩罚看来并非只限于杖打,后来也用鞭打。(来11:36)跟杖打相比,鞭打是更严厉的刑罚。耶稣在地上时,鞭打虽是合法的刑罚,却并非基于摩西律法。(太10:17;23:34)《密西拿》(据称是按口头传统汇编而成的著作)对鞭打的过程作出如下描述:
“把他[人犯]的双手分开绑在柱子上,一边一只;犹太圣堂的主事(从领口处)抓住他的衣服,直到其胸膛露了出来——衣服撕破了或者开了缝并无关紧要——然后把一块石头放在他[人犯]身后。主事站在石头上,手持一条牛皮带,皮带叠摺两次成为四股,四条(驴皮做的)细皮条上下穿绕其间(还有另一条将其捆成一束)。
“鞭子手柄的长度相当于一只手的宽度,皮带的宽度也是如此,其梢端要能鞭及(人犯的)腹部。他在人犯的前面(在其胸上)打三分之一的鞭数,在其后面打三分之二。他不是在人犯站立或坐着时打,而是在其仆伏时打,如经文所说,‘审判官就叫他当面伏在地上 ’……;鞭打者用单手尽全力对其进行抽打。
“……假如人犯死于鞭打者的手下,后者不[用]负责任;但如果他多打了一鞭而人犯死于其鞭下,要将鞭打者流放到逃城去。”
“应抽多少鞭呢?40减1;如经文所说,‘只可打他40下,不可过数 ’……也就是靠近40的一个数。”(《鞭笞》3:12-14,10,《大众塔木德》,山东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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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打洞悉圣经(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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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人也采用鞭刑,看来是把受刑人的双手拉开,用皮条绑在柱子上。(徒22:25,29)打多少下全由司令决定。罗马人把死囚钉在柱上之前,通常先施鞭刑。圣经记载说,犹太人不断高呼要把耶稣钉在柱上,彼拉多终于对他们的要求屈膝,把巴拉巴释放交给他们。“那时候,彼拉多只好命人把耶稣押去鞭打。”(约19:1;太20:19)罗马人有时“审问”犯人会用鞭刑,好迫使他们认罪或作证。(徒22:24,25)希腊语的两个动词ma·sti·goʹo(马斯蒂戈奥,太10:17)和ma·stiʹzo(马斯蒂佐,徒22:25)都用来指“鞭打”,跟maʹstix(马斯蒂西)有关。“马斯蒂西”可以指实际的鞭打(徒22:24;来11:36),也可以用作比喻,指“恶疾”(可3:10;5:34)。鞭打罗马公民是不合法的。公元前509年至公元前195年的不同时期中,罗马政府制定了《瓦莱里亚公法》和《波尔恰公法》。根据这两套公法,罗马公民可免受鞭刑。不过《瓦莱里亚公法》规定,当事人要诉诸国民公断才可免受鞭刑,《波尔恰公法》则没有这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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