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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悉圣经(上册)
    • 基督死在苦刑柱上以后,凭着他的牺牲,针对犹太人的律法之约就废除了。(西2:14)公元33年五旬节,新约开始生效。(另见徒2:4;来2:3,4)然而,大约有三年半的时间,上帝继续优待犹太人。在这段时期,耶稣的门徒惟独向犹太人、归信犹太教的人和撒马利亚人传道。到了公元36年左右,上帝差遣彼得到一个外邦人,罗马军官哥尼流的家里传道。上帝将圣灵倾浇在哥尼流以及他的家人和好友身上,借此向彼得表明,外邦人现在也可以在水里受浸了。(徒10:34,35,44-48)从那时起,上帝不再认可他跟受过割礼的犹太人所立的律法之约,只承认以耶稣基督为居间人的新约,因此血统上的犹太人,不论有没有受过割礼,上帝都不再视为跟他有任何特殊关系。既然律法已经失效,犹太人自然不能再凭遵守律法在上帝面前有一席地位。约翰的浸礼跟律法有关,因此他们也不能再靠这种浸礼蒙上帝悦纳。他们想要到上帝面前来,就必须相信耶稣基督是上帝的儿子,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浸,才能蒙上帝认可和恩待。(见七十个七的时期条下的“契约的效力必延续‘一个七的时期’”)

  • 浸礼
    洞悉圣经(上册)
    • 不该为婴儿施洗 受浸是一个严肃的决定,因此人受浸之前必须聆听上帝的话语,“衷心接受”及诚恳悔改(徒2:14,22,38,41),才能作出这个决定。既然如此,当事人就得到达某个年纪,能够聆听、相信和作决定才行。有些赞成为婴儿施洗的人辩称,圣经记载了某些人,例如哥尼流、吕底亚、腓立比的狱吏、基利司布、司提法拿等,以及他们“全家”都受了浸(徒10:48;11:14;16:15,32-34;18:8;林前1:16),显然暗示这些家庭的婴儿也受了洗。可是,在哥尼流的事例上,受浸的人是在听了彼得的话,接着圣灵倾注在他们身上,使他们说起外语来荣耀上帝,然后才受浸的。这些事显然是婴儿无法做到的。(徒10:44-46)吕底亚“向来崇拜上帝。……耶和华就敞开她的心,使她留心听保罗所讲的话”。(徒16:14)腓立比的狱吏“要信靠主耶稣,才能得救”,这表明他的一家也必须相信耶稣才能受浸。(徒16:31-34)“会堂主管基利司布和全家都成了主的信徒。”(徒18:8)这些事例一致表明,受浸的人必须听道、相信及荣耀上帝,而这些事婴儿全都做不到。撒马利亚人听见腓力“宣扬好消息,传上帝的王国和耶稣基督的名。他们信了腓力,男男女女就都受了浸”。圣经记载在这里明确表示,受浸的不是婴儿而是成年的“男男女女”。(徒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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