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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争论的肇始
    警醒!2003年 | 3月8日
    • 争论的肇始

      斯特拉顿是美国俄亥俄州的一个小镇,位于俄亥俄河附近,对岸是西弗吉尼亚州。这个小镇由镇长管理,人口不及三百。1999年,斯特拉顿突然成了争论的焦点。当局要求耶和华见证人必须先取得许可证,然后才可以向镇上的居民传道。

      这场争论关系重大。为什么呢?因为政府这条法令和管制方式,不但限制了耶和华见证人的言论自由,实际上也限制了美国所有居民的言论自由。请细阅这一系列文章,事件引起的争论自见分晓。

      冲突的经过

      多年以来,美国韦尔斯维尔的耶和华见证人不时到斯特拉顿去,挨家探访镇上的居民,与他们分享圣经的信息。自1979年,该镇就有几个官员不大欢迎见证人这项挨家传道的工作。1990年初,当地一个警察把一群见证人驱逐出镇,还声言:“不论你们有什么权利,我一概不理。”

      在1998年,有四位耶和华见证人续访镇上的居民,因为这些居民都有兴趣跟她们讨论圣经。见证人驾车离开的时候,这回是镇长本人上前警告她们不可再到那儿传道。被镇长驱逐的一位见证人忆述,当时镇长表示,假如她们是男人,就会把她们通通锁起。至此,冲突陷于僵局。

      冲突发展到这个地步,跟斯特拉顿的以下法令有关:“未经许可,人不得在私人产业范围内进行兜售或宣传活动。”这意味着,人要是在该镇挨家逐户地从事某项活动,就得先向镇长取得免费的许可证。在耶和华见证人看来,这条法令侵犯了人民在言论、宗教和出版方面的自由。由于斯特拉顿当局拒绝修订这条法令,耶和华见证人于是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1999年7月27日,俄亥俄州南区地方法院就案件进行审讯。法官裁定,斯特拉顿当局颁布有关许可证的法令符合宪法。耶和华见证人就这个判决提起上诉。2001年2月20日,美国第六区上诉法院同样裁定,斯特拉顿当局的上述法令没有违反宪法。

      为了解决争论,纽约守望台圣经书社和韦尔斯维尔的耶和华见证人再接再厉,提请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这宗案件。

      [第19页的地图或图片]

      (排版后的式样,见出版物)

      洛杉矶

      纽约

      俄亥俄州

      斯特拉顿

  • 最高法院受理案件
    警醒!2003年 | 3月8日
    • 最高法院受理案件

      近年来,呈上最高法院的案件每年达七千多宗,但最高法院只受理八九十宗,占全数百分之1左右!

      2001年5月,耶和华见证人向最高法院呈上移审令呈请书(即申请复审),书上提问:“传道员依循圣经的模式,逐户向人传讲他们的信仰。传道员用这个古老的传道方法,跟人谈论圣经以及免费分发圣经书刊,按照美国宪法,是否等同兜售商品,因而须要向市政府申请许可证呢?”

      2001年10月15日,守望台圣经书社的法律部收到通知,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受理“纽约守望台圣经书社以及其他对斯特拉顿镇以及其他”一案,即将进行复审!

      最高法院受理这宗案件,是特要澄清言论自由所涉及的范围,即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是否包括人有权跟别人谈论某些事,而无须首先出示政府发出的许可证。

      控辩双方要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面前进行口头辩论。这边厢是耶和华见证人的代表律师,那边厢是控方斯特拉顿镇的代表律师。这次庭上对质,到底孰是孰非?

      [第21页的附栏]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

      第一条修正案(关乎确立宗教;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及请愿自由)。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美国宪法》)

      《世界图书百科全书》说:“第一条修正案是美国捍卫民主的基本要素。第一条修正案禁止国会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大部分人都认为,言论自由居于首要地位,其他类型的自由都建基于言论自由之上。第一条修正案也禁止国会制定国教或限制宗教自由。”值得一提是,1940年,“坎特韦尔对康涅狄格州(310 U.S. 296)”一案中,法官对耶和华见证人作出意义重大的裁决。当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第一条修正案提出保证,不单国会(联邦政府),还包括地方机关(州市),均不得通过任何有违第一条修正案的法律。

      [第21页的图片]

      涉及的争论影响到不同形式的逐户宣传活动

      [第20页的图片鸣谢]

      Photograph by Franz Jantzen, Collec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 最高法院开审前的辩论
    警醒!2003年 | 3月8日
    • 最高法院开审前的辩论

      一宗与耶和华见证人有关的讼案,于2002年2月26日在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以及最高法院八位大法官面前展开辩论。耶和华见证人则由四名辩护律师代表。

      耶和华见证人的主辩律师首先发言,他的开场白叫人全神投入,他说:“时间是星期六上午11时,地点是斯特拉顿镇。[他跟着在讲桌上轻敲三下]‘早安,就最近所发生的事,我特地上门探你,想让你知道,先知以赛亚提及将来会有美好的生活。耶稣基督也曾向人谈论这个好消息,就是上帝王国的好消息。’”

      这位主辩律师继续说:“如果事先没有获得批准,任何人在斯特拉顿镇挨家逐户探人,传讲这样的一个信息,就触犯了刑律。”

      “没有向人要钱?”

      斯蒂芬·布雷耶法官提出几个一针见血的问题,他问:“你的当事人真的没有向人要钱吗?一毛钱也没要过?他们没有售卖圣经吗?什么都没有售卖?除了对人家说,‘我想跟你谈谈宗教’,就什么都没有做吗?”

      代表耶和华见证人的律师回答说:“法官大人,事实胜于雄辩,耶和华见证人没有在斯特拉顿镇向人要金钱。在这个镇以外的地区,情形也清楚不过,见证人有时会对人表示,他们如自愿捐献,可以这样做。我们上门不是向人募捐,而是想跟别人谈论圣经,就这样而已。”

      需要政府允许?

      安东宁·斯卡利亚法官顺藤摸瓜,提出一个颇有意思的问题,他说:“这样说来,依你的看法,如果你想跟邻居谈论一些有趣的事,你是无须事先得到镇长允许的,对吗?”代表耶和华见证人的律师回答说:“政府如有这样的规条,要求市民取得执照,才可以在另一个市民的门口对他说话,我不认为本庭应该批准。”

      释法引发笑谈

      现在轮到斯特拉顿镇的首席代表律师陈词,他阐释斯特拉顿法令,说:“为了保护居民的隐私,防止罪案发生,斯特拉顿镇行使这个警察权。这条不准在私人地方拉生意或募捐的法令,只要求上门逐户访问的人事先登记,并佩带一个许可证而已。”

      斯卡利亚法官向其他法官提出一个切中要害的问题,说:“据你们所知,在本庭审理过的案例中,有没有一宗所涉及的法令是可以这样过度阐释的?这条法令不但限制人上门募捐、索取金钱、售卖商品,甚至连‘我想跟你谈谈耶稣基督’,或‘我想跟你谈谈环保问题’这类事情,也要加以限制,你们在法庭上听过么?”

      斯卡利亚法官继续说:“这是我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过去二百年都没有这样的案例。”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回以一句俏皮话:“你没这么长命吧。”此话一出,庭上即时爆发一阵笑声。斯卡利亚法官随即又说:“把一条法令这样无限引申,我真是没听过。”

      这是可取的吗?

      安东尼·肯尼迪法官提出一个很尖锐的问题,他说:“如果我要探望不远之处的邻居,跟他们谈论废物收集问题、国会议员问题,或其他问题,而我并不认识他们所有人,我得先向政府申请,得到批准,才可以这样做吗?你认为这是可取的吗?”之后他又说:“这简直匪夷所思。”

      桑德拉·戴·奥康纳法官也加入讨论,她问道:“万圣节前夕,孩子上门要求住户请吃,不然就捣蛋,那又怎样呢?他们要不要申请许可证?”奥康纳和斯卡利亚两位法官都用同样的逻辑提出论据。奥康纳法官另辟蹊径,她问道:“向邻居借糖又如何?我先要取得一张许可证,才可以上门向邻居借糖吗?”

      耶和华见证人兜揽生意吗?

      戴维·苏特法官问道:“为什么法案跟耶和华见证人有关呢?他们是兜揽生意的人吗?是募捐者吗?是小贩吗?是行商吗?在我看来,他们不属于这些人的任何一种。”斯特拉顿镇的代表律师把法案巨细无遗地引述一番后,表示地区法院已对耶和华见证人下了定义,他们是兜揽生意的人。苏特法官回答说:“如果耶和华见证人也算是兜揽生意的人的话,那么你这个兜揽生意的人的定义就真是很宽了。”

      布雷耶法官引用词典对兜揽生意的人所下的定义,来表明这个词不适用于耶和华见证人身上。然后他向镇的代表律师发问:“在你的摘要中,你没有片言只字解释为什么要求他们前往市政府登记。这些人上门一不为钱,二不为售卖东西,更不为拉选票,要他们登记到底所为何事?”

      与人沟通的“特权”

      镇的代表律师辩称,“本镇有此规定,是不想住户因有不速之客上门而感到厌烦”。他进一步解释,这样做是要保护居民,以免他们受骗,并防止罪案发生。斯卡利亚法官引述法案的内容,表明根据法案,市长可要求登记的人就探访的目的,提供进一步资料,让市长可“准确知道登记人要求这个特权的本意”。斯卡利亚法官一矢中的地说:“上门跟邻居谈论这事那事,都算是一个特权,这样的法令真叫我莫名其妙。”

      斯卡利亚法官乘势再问:“那么,一个人如果想按别人的门铃,是不是也要先到市政府走一遭,打个手指模,然后才可以这样做呢?为了防止一些不大可能发生的罪案,而要求每一个人在按别人的门铃之前先去市政府登记,理由充分吗?显然不充分。”

      保护居民?

      斯特拉顿镇的律师陈词已满20分钟,现在轮到俄亥俄州的律政专员陈词了。他指出这条法案禁止人上门兜售,有助于把陌生人摒于门外,保护镇上的居民。他说:“上门的人既然是不速之客,……我认为镇上的居民应该有权讲句,‘我们很关注这样的活动’。”

      斯卡利亚法官接着说:“镇上居民是说,即使有人欢迎耶和华见证人探访,即使有人在家中感到寂寞,想跟别人聊一会儿天,耶和华见证人在按他们的门铃之前,也得先去市长那里登记,才可享有这个特权。”

      “非常温和的限制”

      斯卡利亚法官在提问之际,表达了一个有力的论点,他说:“我们都承认,专制独裁体制下的社会,是最安全的社会,那里几乎没有罪案发生。我们也接受一个事实,自由有一定的代价,代价就是不法的事会较多。问题是,为了阻止不法之徒犯案,就要那些上门的人先领取许可证,然后才有权按别人的门铃,这样做值得吗?”律政专员的答复是,“这是非常温和的限制”。斯卡利亚法官描述这是怎样温和的限制,他说:“我未曾见过一个自治市制定过这么一条法案。我不认为那是温和的。”

      律政专员被某位法官的辞锋所逼,最后不得不说:“对于法案有这么大的权力,可以禁止人按别人的门铃或敲别人的门,我是有所保留的。”说完这句话之后,他就结束了陈词。

      耶和华见证人的代表律师反驳时指出,法案欠缺核实机制。他说:“我踏进乡镇办事处之后,可以随意道个姓名,就取得许可证,然后挨家逐户探访。”他也指出,一个人如不表明自己属于哪个组织,市长有权不签发许可证给他。“非常明显,市长是有酌情权的。”他补充说:“我满怀敬意地想向各位指出,耶和华见证人从事的活动,正正是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要保障的。”

      片刻之后,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就结束这场辩论。他说:“案件会呈上[最高法院]。”整场辩论仅花了一个小时多一点。这个小时有多重要,到6月法庭作出书面判决时自有分晓。

      [第22页的图片]

      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

      法官布雷耶

      法官斯卡利亚

      [鸣谢]

      伦奎斯特:Collection, The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Dane Penland; 布雷耶:Collection, The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Richard Strauss; 斯卡利亚:Collection, The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Joseph Lavenburg

      [第23页的图片]

      法官苏特

      法官肯尼迪

      法官奥康纳

      [鸣谢]

      肯尼迪:Collection, The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Robin Reid; 奥康纳:Collection, The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Richard Strauss; 苏特:Collection, The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Joseph Bailey

      [第24页的图片]

      法庭内观

      [鸣谢]

      Photograph by Franz Jantzen, Collec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 最高法院裁决维护言论自由
    警醒!2003年 | 3月8日
    • 最高法院裁决维护言论自由

      关键的日子终于来到了。2002年6月17日,最高法院宣读判词。法院作出什么裁决呢?报章的标题有以下的报道。《纽约时报》称:“法院撤销限制耶和华见证人探访。”俄亥俄州《哥伦布电讯报》宣称:“最高法院裁定无须申请许可证。”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实话报》说:“上门传道无须市政府批准。”《今日美国》社论篇的标题更说:“言论自由胜诉。”

      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推翻下级法院对耶和华见证人的裁决。法院判词长达18页,由约翰·保罗·史蒂文斯法官撰写。这个裁决重申了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障耶和华见证人公开传道的权利,影响可谓深远。判词指出,见证人宣称“圣经授权他们传道”,因此他们没有申请许可证。判词也引述了见证人的供词说:“我们认为,要向市政府申请才能传道,可说是侮辱上帝。”

      判词也指出:“五十多年来本院一直裁决,官方对挨家逐户游说、挨家逐户分发书刊施加的限制是无效的。其间,大多数涉及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诉讼都是由耶和华见证人提出的。这些诉讼显然不是偶然事件,因为耶和华见证人的宗教嘱咐人要挨家逐户劝人归信。正如在‘默多克对宾雪法尼亚州’(1943)的案例中,耶和华见证人宣称效法保罗,‘在公众面前或挨家逐户,教导你们’。(使徒行传20:20)他们完全服从圣经的吩咐:‘你们要到全世界去,向受造众生传扬好消息。’(马可福音16:15)他们挨家逐户传道,因为他们相信这样做就是服从上帝的诫命。”

      判词一再引述1943年的案例说:“在第一条修正案之下,这种宗教活动跟在教堂做礼拜,以及在坛上讲道一样重要;也跟比较正统的传统宗教活动一样有权获得保障。”判词也引述了1939年一宗案例说:“人要领取牌照,就等于不能随意 分发小册了;这样的规定直接违反了宪法所保障的权利。”(“随意”是原书所强调的)

      最高法院注意到,“耶和华见证人拒绝遵从限制言论自由的有关条例。他们争取的不仅仅是自己的权利”。正如判词解释说:“受到斯特拉顿镇的条例影响,言论自由可能受到压制的‘小民’不只限于耶和华见证人。”

      判词接着指出,斯特拉顿镇的条例“是令人反感的。这项条例意味着国民先要知会政府,希望跟邻居谈话,并取得许可证,才可以如常公开交谈。条例不仅侵犯了第一条修正案所要保障的价值观,也实在侵犯了自由社会的理念。……立法要求申请许可证,以求监管这一类的谈话,远远偏离了我国的传统国策以及宪法惯例”。判词指出许可证会造成“极坏影响”。

      受到罪行威胁

      有些人认为许可证可以保障居民,免受窃贼或匪徒光顾。对于这个观点,法院有什么回应呢?法院反驳说:“关注自身安全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我们也得平衡。在关注自身安全和关注第一条修正案所受的影响之间,我们必须取得平衡。这点确有先例可援。”

      法院判词继续说:“有没有许可证,匪徒都可以敲你的门,跟你谈不受条例限制的话。他们大可以随便问问路,或者找借口借用你家里的电话。他们也可以冒名申请许可证,却不用受任何惩罚。”

      法院引用了20世纪40年代的裁决作为判例,并且指出:“这份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判词,曾屡次造益呈请人[守望台社],以及怀有共同信仰的人,使他们免去许多无谓的控诉。这份判词也反映出法院重视第一条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本案所涉及的正是这种自由。”

      法院最后作出什么裁决呢?“本院裁定 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案件要发还并且按照本院判词处理。”

      正如《芝加哥太阳时报》报道说:“法院以8比1大多数票支持耶和华见证人。”事情就此告终。

      将来又如何?

      韦尔斯维尔会众是邻近斯特拉顿的一群会众。当中的耶和华见证人对于在最高法院取得胜诉有什么看法?他们绝不会因此而自我吹嘘,也不想斯特拉顿的居民尴尬。他们更不会对该镇的居民怀恨在心。当地的耶和华见证人格雷戈里·库哈里说:“官司不是我们想打的,只因为条例本身实在不合情理。我们所做的不仅是为自己,也是为人人而做。”

      事实上,耶和华见证人已尽力避免激怒该镇的居民。正如当地另一个耶和华见证人吉恩·孔茨解释说:“上一次我们到斯特拉顿传道的时候是1998年3月7日,至今已经四年多了。”他还补充说:“过去多年,我们收过不少报告指警方恐吓要逮捕我们。我自己也曾经受过恐吓。于是,我们要求查看有关的条例,可是从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孔茨继续说:“我们其实希望跟邻人和睦共处。如果人家不想我们探访,我们会尊重他们的决定。可是,也有些人很友善,喜欢跟我们谈谈圣经。”

      格雷戈里·库哈尔解释说:“我们决定打官司并不是旨在触怒斯特拉顿的居民。我们只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确立我们享有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

      他接着说:“我们还是希望回去斯特拉顿。到时候,我很乐意首先敲门。因为服从基督的命令,我们必须回去。”

      “守望台对斯特拉顿镇”诉讼的结果影响深远。在获知最高法院的裁决之后,不少市府官员承认,耶和华见证人的传道工作无须再受个别地区的条例限制。时至今日,在美国大约90个社区里,耶和华见证人挨家逐户传道的困难获得解决。

      [第25页的附栏]

      “耶和华见证人再度获胜”

      第一条修正案中心教育推广计划的总监暨资深学者查尔斯·海恩斯在自由公开论坛网页上,写了以上的话。他撰文的主题是:“信仰自由”。海恩斯说:“上星期,[耶和华见证人]在最高法院取得了历来第48次的胜利。这一长串出色的诉讼明显扩大了第一条修正案对美国人的保护。”海恩斯也警告说:“要记住:如果政府可以限制这种信仰的自由,也可以限制那种,甚至各种各类信仰的自由。……人家当然有权不听,也大可以关门。但政府不应该全权决定谁可以敲门。我们谨为此向最高法院致敬。”

      海恩斯最后写了以下的结语:“我们理应感激耶和华见证人。他们不管忍受多少侮辱,受过几次驱赶,甚至受到粗暴的对待,仍然不断为他们的信仰争取自由。(其实我们也因而得益)他们得胜,人人也得胜。”

      [第26,27页 的附栏或图片]

      报章纷纷报道最高法院的裁判

      ◼ “耶和华见证人胜诉;挨家传道无须许可证

      耶和华见证人一直相信,他们挨家传道的活动有上帝支持。现在美国最高法院也支持他们。”(《芝加哥太阳时报》,2002年6月18日刊)

      ◼ “言论自由胜利

      下一次耶和华见证人在你吃晚饭时登门造访,你不妨向他们道谢。这个非主流教派在美国的成员虽不及一百万,可是他们勇敢地坚守信仰,在确保每个美国人都享有言论自由方面的贡献,别的团体恐怕无出其右……。

      “耶和华见证人屡屡向最高法院申诉。过去六十多年期间,他们在裁判中胜诉不下24次,从而击败许多社群的专制手段。”(《今日美国》,2002年6月18日刊)

      ◼ “法院裁定挨家宣传符合宪法,耶和华见证人获胜

      美国最高法院在星期一裁定,宪法给与政界人士、宗教团体或女童军等组织挨家宣传的权利,无须先经当局批准。”(《旧金山纪事报》,2002年6月18日刊)

      ◼ “最高法院:谁也不得阻止耶和华见证人或女童军登门造访

      华盛顿消息——最高法院裁定,宪法保障传教士、政界人士,或其他团体上门宣传的权利,而无须先获得当局的批准……。

      “法院指出,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人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包括上门把信息直接告诉别人的权利。这项裁决以8票比1票通过。”(《明星论坛报》,明尼阿波利斯,2002年6月18日刊)

      [第25页的图片]

      法官史蒂文斯

      [鸣谢]

      史蒂文斯:Collection, The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Joseph Bai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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