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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圣经(下册)
《洞悉下》 以法他人

以法他人

(Ephrathite)

1.伯利恒或以法他的居民。(得1:2;撒上17:12)

2.在希伯来语,“以法他人”这个词指以法莲部族的成员(士12:5;王上11:26),或住在以法莲的人,就如利未人以利加拿,他在世系记录中被称为“以法莲人”(撒上1:1)。《英王钦定本》的这些经文有两节译作“以法他人”。

    中文简体(普通话)出版物(195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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