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的看法如何?
「慈悲殺人」又如何?
一可位患了不治之症的垂危婦人躺在醫院病床上。有一天她的兒子進入病房向她開了三槍,將她殺死。他並未企圖隱瞞他的所為,說:「她現在已解除痛苦了。我用槍殺了她。」
這位男子被控以謀殺罪,但陪審員卻判他「無罪」。為什麼呢?顯然由於此人殺害母親是為了結束她的痛苦。這是「慈悲殺人」或安死術(希臘文原意是「使之安樂地死去」)的一個例證。
慈悲殺人的新聞間或在報章出現。許多時「凶手」看來懷有良好的動機,在醫生聲稱病人無可救藥時希望使病人「解除痛苦」。有時甚至由病人請求別人將之殺死。
基督徒對這樣的境況懷有什麼看法呢?施行「積極的」安死術,故意置人於死是對的嗎?那末「消極的」安死術,藉著不再採取或繼續「特別」的療法以讓垂危的病人早點死去又如何?
毫無疑問,這種境況是不易處理的。其中也許牽涉到極深的感情,使人難於作出健全的判斷。但聖經所載的原則在正確地衡量事物方面卻證明對人有所幫助。
聖經表明上帝將人的生命看作寶貴、神聖的東西。十誡中的第六誡說:「不可殺人」。(出埃及記20:13)聖經在民數記35:20為謀殺立下定義,《新英文聖經》將這節經文譯成:「人若因怨恨而預謀殺人或故意扔出物件將人置於死地,……那攻擊人的必被治死;他是個謀殺者。」
這項描述是否適合不是由怨恨或憎惡所推動的「慈悲殺人」呢?以施行積極安死術的例子而論,這種行動豈不是「故意」或「預謀」的嗎?他們所用的工具豈不是「扔出的物件」(如手槍射出的子彈、藥丸或注射針)嗎?
另一件值得考慮的事是,聖經勸勉基督徒要「存著無虧的良心。」(彼得前書3:16)積極的「慈悲殺人」對個人的良心可能發生不利的影響,從摩里遜在1973年九月的《美國科學》雜誌所作的評論可以見之,他說:「絕大多數的醫生和大部分普通人在想到這樣的行為如毒藥處方或在靜脈注入氣泡等時均本能地躊躇不前。」
此外,耶和華上帝吩咐基督徒要『順服在上的權柄』。(羅馬書13:1)安死術在美國、加拿大和差不多其他所有國家都是非法的。誠然,很少人為了犯這種罪而遭受最大處分。可是,基督徒服從當地法律不是僅為了懼怕刑罰,而是為了「良心」的緣故。——羅馬書13:5。
由於尊重上帝視生命為神聖的律法,顧及自己的良心和服從政府法律,想在生活上與聖經原則一致的人永不會採用積極的安死術。
可是有人若問,對於行將死去和無法免死的人,應否開始或繼續特別的療法呢?醫藥權威也許聲稱使病者苟延殘喘的最佳方法是用機械設備如氧氣筒使肺部保持呼吸,用強心器和其他特別裝置來維持病人生命等。這種方法也許十分昂貴,而且延長垂死的人的痛苦。聖經有要求人運用這樣的方法嗎?沒有,在這種場合讓死亡無礙地來臨並沒有違反上帝的任何律法。沒有任何經文要求人將垂死的時間延長。
但在這方面我們卻需要十分小心。在1973年八月刊的《生物科學》雜誌中,施西拉·博克描述在決定應否放棄治療而讓病人死去時所面對的難題:
「醫生的第一目的——抵抗疾病和死亡——必需在事實證明醫生束手無策時才應該放棄而不悔。可是有些特別病例卻極難確定是否已達到束手無策的地步;知道病人已不免一死。診斷錯誤是常有的事;甚至最佳的診斷家在預言死亡時也會犯錯誤。(甘美沙,1958年)。即使診斷正確,病情的結局也會受到醫學新發展所影響。」
因此在許多重病的場合,要決定應否拒絕施行特別醫療是非常困難的。每個病例都有其本身的特色,而且必需根據上帝珍視生命的看法來決定。負責作這樣決定的人應該審慎衡量證據,然後推斷病人是否難免一死。
人們考慮安死術的理由往往是病人看來沒有解除痛苦的希望。雖然有些病例不是科學力量所能解決的,但聖經向人提出穩確的希望,在不久的將來疾病和死亡將從地上消失。啟示錄21:1-4論及一個新事物規制,象徵性地稱之為「新天新地」,其中「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號、疼痛。」
在新規制裡,人們非但不會再生病,現時為疾病叫苦的人也會獲得永久的痊癒。甚至死者也會復活而有機會享受完美的健康及在重建的樂園中獲得永生。——以賽亞書33:24;35:5-7;約翰福音5:28,29;啟示錄20:11-13。
按照聖經的時間表,我們現時正生活在目前這個事物制度的「終結」或「末期」。(馬太福音24:3-34;提摩太後書3:1-5)這意味到上帝的新規制將在這個世代之內成為現實。這是多麼令人歡欣鼓舞的消息!在我們等待這預言應驗之際,聖經勸勉我們說:『把你的重擔卸給耶和華,他必撫養你。」——詩篇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