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罪犯
有愈來愈多的犯罪問題專家對現時實施的法律大感不滿,他們覺得太多的注意力集中於『重建罪犯』,對於『重建法律』,卻不夠注意。他們指出罪犯往往較受害的人獲得更大的關懷。死刑已大多數被廢除了,結果有很多蓄意謀殺者最後再次在街上橫行。同時,正如社會學家恩納斯·范登客在《懲罰罪犯》一書中所說一般,對罪犯的審判並非首尾一貫。一個罪犯在一個法庭獲得一項判決,而另一個人,犯同一的罪,卻在不同的法庭上獲得不同的判決。
上帝賜給古代以色列人處理罪犯的制度頗令人感興趣,蓄意謀殺者,以及綁架者、拜偶像者和犯了其他幾種大罪,包括各類嚴重的性罪的人都被判處死刑。當時沒有設立監獄,反之,律法規定以賠償的方法來處理較輕微的罪,例如,以偷竊案來說,有罪的一方要以幾倍償還所偷竊的物值,如果他沒有足夠的金錢作出賠償他便要工作來清償債務。
顯而易見地,今日的法律制度越偏離上帝在這些事上的觀點,人便越加感到不滿和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