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從,順服
(Submissiveness)
甘心服從,樂於讓步,包括順從上級、法律或某種安排。例如,耶穌基督順服天父(林前15:27,28),基督徒會眾順服耶穌(弗5:24)和上帝(來12:9;雅4:7),個別的基督徒順從會眾裡帶頭的人(林前16:15,16;來13:17,Rbi8 腳注;彼前5:5),基督徒婦女順從會眾裡有關施教的安排(提前2:11),奴隸順服主人(多2:9;彼前2:18),妻子順服丈夫(弗5:22;西3:18;多2:5;彼前3:1,5),兒女順從父母(提前3:4;另見路2:51;弗6:1),受統治階層順服當權者(羅13:1,5;多3:1;彼前2:13)。(見領導權;服從;在上當權的)
基督徒對人的順從或順服既涉及良心,也受他們跟上帝的關係支配。因此,如果順服人意味著妥協或者違背上帝的律法,他們就必須服從上帝,而不是服從人了。(徒5:29)因此,保羅和巴拿巴沒有向假弟兄「妥協讓步」,這些人鼓吹的主張根本不符合上帝所顯示的旨意,就是認為誰不接受割禮,不謹守摩西律法,就不能得救。(加2:3-5;另見徒15:1,24-29)
哥林多後書9:13指出,人慷慨捐獻,好賙濟窮乏的基督徒,也可以表明自己順從基督的好消息;畢竟,看顧需要幫助的信徒是基督徒的義務。(雅1:26,27;2: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