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一個婦人若對上帝忠心,她可以合理地期望她那死於腹中的嬰孩獲得復活嗎?——英國J.R.君問。
我們首先必須說,我們真正同情有過這種經驗的婦女。我們了解到這的確是一件慘事。這件事再次強調我們需要上帝的新規制,在其中「不再有死亡,不再有悲哀、哭號、疼痛。」(啟示錄21:4)唯有到那時,人類的不完美所導致的這種悲慘結果才會消除。
當一個婦人懷孕時,男性的精蟲使卵子受精,生命遂由此傳遞下去。根據上帝的看法,婦人腹中的胎或胎兒亦被視作一條生命;在正常的環境之下,過了相當時候之後這胎兒便會在上帝面前成為一個個別的人。按照摩西的律法,一個人若傷害孕婦致令她失去腹中的胎兒,應治之罪是「以命償命。」出埃及記20:13;彼得前書4:15。
但是有時疾病或意外會殺死未到期出生的胎兒。雖然促成這種小產及死產的近因有許多,其實人類的不完美才是根本的原因。我們必須仰賴上帝將人類的不完美永遠除去。
在這些事例中,復活的可能性怎樣呢?復活暗示到生命的復甦。聖經中死人復活的例子表明死人在復生時具有死時所達到的身心發育的程度。(列王紀下4:17-36;使徒行傳20:9-12)以此引用在小產和死產的嬰兒身上,在將來耶和華會把僅發育了一部分的一個胎兒。(或者幾個胎兒)放回婦女的腹中,這可說是合理嗎?不,看來這樣行並不合理,有過這種慘痛經驗的婦人亦很少會期望這種情形發生。
再者,復活是為那些在耶和華面前在世上生活過的人而施行的。甚至一個在出生後僅活了一段很短時期的嬰孩也曾成為一個與母體分離的個體而獨立生存過。但是一個小產或死產的胎兒卻實際從未成為與母體分離的個體而獨立生存過,雖然從聖經的觀點看來他是一條「生命。」所以看來聖經所論及的復活安排不會將這種情形包括在內。——使徒行傳24:15。
我們充分體會到這種看法可能使有些人極之失望。但是我們可以向所有的人保證,我們提出這種主張絕非出於硬心腸或一己的武斷。反之,我們只是根據我們從上帝的道所讀到的資料坦白忠實地回答這問題而已。我們強調我們無權判斷個別的事例。可能有人提出各種「介乎兩者之間」的情形,對此我們必須說:上帝才是審判者,他清楚了解各種環境,所以必須由他決定。
我們知道耶和華在智慧、憐憫和公平方面均是真正完美的。他是「誠實無偽的上帝;又公義又正直。」(申命記32:4)基督徒應該對他和他的應許養成堅強的信心:「你必將生命的道路指示我。在你面前有滿足的喜樂;在你右手中有永遠的福樂。」(詩篇16:11)所以我們勸勉所有經歷過上述慘痛經驗的人將這件事交在耶和華的手中,相信他必定會採取公平的適當措施。——約伯記30:10;創世記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