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人表現愛國精神
強迫的儀式能促進民主及愛國精神嗎?顯然美國默薩諸塞州的立法機構認為是的,因它最近反對州長否決一條要求學校教員領導學生每日向國旗行敬禮儀式,不從便罰款的法律。
一位參議員敦促同僚「為了一切神聖與美好的事物以及美國的傳統精神」而贊同這律法。另一參議員表示同意,說「我們在母親膝上祈禱之後所學到的第一件事便是對國旗效忠的誓言。」
美化這類「邏輯」的各參議員其實違背了他們本州的州立高等法院的一項裁判,該裁判引述1943年美國最高法院一項宣判這類法律不合憲法的決定。「若認可強迫人向國旗敬禮」,美國的最高法庭裁定,「我們就必需說,保證人民有權表達自己思想的人權法案同時授權給公共權威迫使人說出並非出於自己內心的話來。」在法官一致的意見中,摩伐與布拉克兩位法官寫道:「在壓迫之下所說的話並非對任何事物效忠的明證,僅是為本身的利益設想而已。對國家的愛戴必須發自甘心樂意和自由思想,並由公平地執行明智的法律所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