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必須作決定?
「每個人可以自行決定他的生命,」《維也納信使報》在報導有關奧國的律師們於1978年二月在奧庭斯坦舉行的一次聚會時說。他們同意病人,而非他的醫生,有權為自己作生與死的決定這個原則。該報補充說,若遇到死亡的危險時,「醫生必須接納病人的意願」。
與此原則一致,當時指出一個醫生不可以給一個耶和華見證人用血,這個人是基於他的信仰而拒絕輸血的。在這種情形之下施用血不能證明是合法的,薩爾斯堡大學的海斯薛傅博士承認說。
醫生們和法律界人士在處理耶和華見證人時若忠於以上原則的話,他們便對人類良心表示適當的尊重。此外,藉此這等專業人士也以他們想別人待自己的方式來待他人。這行徑既明智亦令人滿足,且與耶穌基督的這番話一致:「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馬太福音7:12。
耶和華見證人承認「禁戒……血」乃是他們在上帝面前負有的義務。他們亦賞識那些承認個人在此等重大問題上有作私人決定之權的醫師及其他人士的合作和服務。(使徒行傳15:28,29)他們知道他們的永久前途有賴於服從耶和華上帝。——約翰一書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