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耶穌在馬太福音18:18-20所說的話意思是天上會遵守地上的人所作的決定嗎?
這段話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捆綁的都是在天上已被捆綁的,凡你們在地上釋放的都是在天上已被釋放的。我又實在告訴你們,你們若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祈求任何重要的事;事情必定會由於我在天上的父的緣故而發生。因為無論在那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集起來;我就在他們中間。」(《新世》)
正如以上所引的《新世界譯本》和其他若干譯本表明,在地上「捆綁」或「釋放」的事乃是業已在天上「捆綁」或「釋放」的事。這裡所用的希臘文實際含有「已被捆綁」或「已被釋放」的意思。這個字所用的是完成時態和被動語氣。換句話說,動詞的時態暗示行動已經在天上作了決定,因此後來地上一些想表現「從上而來的智慧」的人作出決定時,他們所作的決定只是反映天上所作的決定而已。(雅各書3:17,18)「捆綁」是指被判有罪受罰而言,「釋放」則指被判清白無罪。
耶穌的這段話是在他論及上帝的僕人發覺弟兄有嚴重『過錯』而需要解決時應當採取什麼步驟之後說出的。(15-17節)這可能導致事情由小組所處理,因為事情會由小組裡負責的弟兄加以審查和判斷。指責若證明是真實的,並且過錯相當嚴重,而犯過者卻沒有表示悔改,結果就可能是犯過者被看作「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他會被開除。當然,這一切均需經過深思熟慮才行。耶穌在18-20節所論及的便是這種商討。
既然從公元33年五旬節開始聖靈即臨到耶穌的門徒身上,他可以說「無論在那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所有聚集起來商討問題的人需要留意受耶和華的靈所指引。他們特別需要按照他的道的指示,包括耶穌的訓示和教訓在內,以探知耶和華對被告據稱所犯的過失有什麼主張;證據若證明指責是真實的,而且犯過者並沒有悔改,他們便須決定應當採取什麼行動。當然,以不偏不倚的態度衡量事情的人可能發覺被告無罪或者證據不足。
在第一世紀若干審判的事上,耶和華的聖靈以神奇的方式作用在基督徒身上,例如在審判亞拿尼亞和撒非拉的事上。(使徒行傳5:1-11;哥林多前書12:4-11)聖靈的神奇恩賜隨著使徒去世而終止之後,基督徒並不期望從天上直接獲得神奇的指示,告訴他們應當作出什麼判決。(哥林多前書13:8-13)可是,我們仍然有耶和華的道告訴我們什麼是正當的行為以及怎樣對事情作出決定。我們在實際上可以對事情作出在天上業已作出的決定。當然,由於人的不完美,有時在審判方面可能犯錯誤,但這僅是甚至更有力地強調我們需要緊守耶和華的道的訓示去處理事情,以求確保所作的決定真正是在天上已經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