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非『褻瀆安息日』
耶和華見證人在週中的每一日都上門探訪別人,與人討論聖經。他們這樣行是效法耶穌基督和使徒們的。地方上的人士有時以『褻瀆安息日』為理由去控告見證人,因為見證人在星期日作逐戶探訪,法庭對這件事有什麼表示呢?以下引述美國愛阿華州高等法庭的判決便是例證之一:
「我們絕不認為在安息日上門探訪別人無論探訪者多麼不受歡迎,乃是褻瀆了安息日。」
探訪時以微薄捐款留下聖經書刊又如何?這可算是『在安息日售賣貨物』嗎?關於這點,法庭繼續聲言:「[見證人]教導和宣揚他們的宗教見解是沒有受酬和自費的,……因此不屬售賣的商業性質,我們並不認為法例規定在這種環境下分派宗教性質的小冊構成褻瀆安息日之罪。」——愛阿華州高等法庭,州政府對美特,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