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犯罪為什麼勞而無功
請聽一位警界老前輩的解釋
沒有城市比紐約市更多罪案。最近一年被凶殺的人數——1,669——比北愛爾蘭七年騷亂的死亡人數還多!
作為一個服務了十四年以上的紐約市警官,我目睹各種遏止罪行的努力歸於失敗。
紐約州特別檢察官黎澤利說得不錯:「我們再沒有能力除暴安良了。」
紐約每日有數以百計的市民被凶殺、毆打、強姦或搶劫——據報差不多每分鐘都有嚴重罪案發生。紐約《時報》的頭條新聞報導1975年最先數月比1974同期的犯罪增加率說:「市內的嚴重罪行增加了百分的21.3。」難怪紐約市多個地區的市民不敢冒險外出——他們不啻是囚在自己家中的犯人。
警方應負其咎嗎?
由於恐懼和憤怒——這是可想而知的——人們往往咎責警方。我們在對付犯罪方面被稱為顢頇無能或過於懶惰。許多人認為我們經常受賄,正如最近一齣電影所給人的印象一般。許多人說我們懷著無法無天的態度,以我們不服從自己負責執行的法律為證。其他的人則指控我們對大眾漠不關心以及虐待嫌疑犯人。
這些指控也許有點道理,但我認為這些指控通常予人的印象是不公平的。警察工作的性質很易招致大眾的誤解。因此只憑一面之詞而遽下判斷是不公道的。我認為,聽聽我們這一方的訴說不僅幫助你了解犯罪激增的成因,而且體會到警察所受的挫折和壓力。
對警察的現實看法
有人聲稱罪惡蔓延的主要原因是警察貪污。他們引以為證的是一項報導,據說五十一名接獲別人「遺失」的錢包的紐約警官中,有十五人竊取其中的金錢。《紐約時報》,1973年十一月十七日)可是,試用分析的眼光觀察一下。
你知道後來在紐約市民中所作的抽樣調查顯示每五十人中即有四十二人不忠實地將金錢中飽私囊嗎?因此,至相當大的程度,警察僅是反映社會的標準而已,因為他們是社會的一部分,對嗎?至於賄賂,向警察行賄的豈不是大眾嗎?
我並不是為警察的不忠實辯護。但察看事實的全貌是好的。警察貪污的事的確存在。可是,老實說,我們警官豈不是在防止犯罪方面有頗大貢獻嗎?人們看見警察在場時豈不是通常都會奉公守法嗎?
請回想在1969年,加拿大蒙特利爾有3,700名警察罷工時有什麼事發生。犯罪激增到如此猖獗的程度,以致政府領袖們聲稱該市已受到「無政府狀態所威脅」。紐約遇到這種事情必然會更糟。若沒有警察當值,紐約市民就不得不將自己關在家裡了。城市便會陷於癱瘓!
警察的經歷
為了說明警察在與犯罪作戰時所受的挫折,請聽我以下的敘述:一位同事最近逮捕了兩名十二歲和十三歲的男女,他們正在一間廉租屋的天台上性交。他將女孩帶返其父母處。可是那位母親卻勸他別管閒事,說:「她現在長大了;只要她喜歡,任何時候都可以這樣行。」諸如此類的經驗使這位警察徒喚奈何。我認為現代百無禁忌的放任態度促成了犯罪的激增。
在貧民區;警員被視為代表上層社會欺壓民眾,使他們處在暗無天日的情況中的人。因此在這些地區裡,警察被視為一項威脅過於幫助。例如,有一次我們在那裡附近逮捕一名毒販,鄰人卻起而幫助毒販反抗我們。我認為這種反警方的態度也是促成罪行增加的另一因素。
我記得在布洛克林的百福·史蒂維新區發生的一件事。有兩個人偷了汽車意欲逃走。我們追趕,於是偷車賊將車撞毀。我們將賊迫在一隅,面向牆壁,用槍指住他們。但群眾突然聚集起來,開始威脅我們。老實說,在我聽來,不久傳來的最美妙的聲音便是警車馳援號聲。
你必須面臨此情此景才能了解這種令人不寒而慄的恐怖感。我知道人們紛紛批評警員開槍太快和不必要地行使權力。但在安全地方發出批評是容易的。我相信,倘若他們對著武裝盜匪,他們的感覺便會大為不同了。
事態的確令人震驚!市內差不多每月都有一名警員被殺!罪案的數目已達到難以置信的地步——日前一位同僚聲稱,一輛巡邏車出勤一次便要應付五宗劫案,大多數是打劫藥房。
凶殺已成為例行慣事,警方對此已變成無動於中。在布朗斯維爾的第73區工作的警官佛羅爾描述一次出勤時忙亂不堪,在停下來吃三文治時才發覺他還未洗去手上從凶殺案事主所染的血。
這些地區裡的人也已經變成木無感覺。在另一宗案件裡,丈夫殺了妻子,他們有十二個兒女,當調查進行時,其中幾名孩子還在附近若無其事地玩著捉迷藏遊戲!
可是為什麼我們在對抗犯罪方面勞而無功呢?是否錯在警員的訓練有所欠缺?
準備與犯罪作戰
1961年,我在二十四歲時進入紐約警察學校受訓。體力訓練包括柔軟體操、柔道和使用武器。我們在課室裡研究每種犯罪因素和拘捕時牽涉到什麼。事情並不是僅說,「你現在已被捕了!」這麼簡單。我學到將一個人逮捕到拘留所以後的手續,如印下指紋,拍照和辦妥一切準備呈堂事物。我也獲悉需要向法庭提出那一種構成拘捕理由的證據。
受訓五個月之後即告畢業,我被派往查洛克林波立公園第66區。我在那裡步行或用警車巡邏。我很滿意自己能幫助人解決難題,並給予人救傷或其他的援助。
可是,我不喜歡發出交通違例告票,此舉很易使人發生反感。因此到月杪時我交不出預期的告票數目。於是我只好檢舉所謂「模稜兩可的違例」,如車未完全停定或轉燈時衝過等。這使我深感不安。
我永不忘記第一次所作的拘捕。我截停一名沒有執照的駕車人,他交出100美元叫我放走他。可是我將他逮捕,送往拘留所。
此後我作了數百次的逮捕,但第一次出庭作證時的印象特別難忘。我在那裡看見的是情況混亂。現實與我們在訓練學校所期的大相逕庭。我不久也獲悉其他的驚人現實,與我們所受的良好警察訓練完全相反。
事實真相
我入警界服務之後不久便看出許多警員顯然收受黑錢。徵收保護費去包庇賭檔和黑社會人物已成為公開祕密。
後來政府成立納普委員會專查警察貪污。約在四年之前委員會揭發了不少貪污案件,許多警員被判罪入獄!再者,沉默的內幕打破了,警員開始舉報貪污。於是警員彼此懷有戒心,害怕被同僚揭發拘捕,這樣頗有助於清除貪污。
一項大事宣傳的反貪污計劃遂告展開。例如,各警署張貼壁報,解釋一名警官二十年服務期間的公積金和二十年的退休金總共可得500,000美元,藉此鼓勵各人不可冒險受賄。我們現時薪金優厚,無疑許多警員不敢冒失職之險而收受賄賂或黑錢。
但這並不是說所有警官均變成心地忠實。一位退休的副督察長一語中的地論及以前的瀆職警官說:「他們現時正觀察『搵錢』的機會,並且衡量是否值得為之而冒險。」看來冒險的程度仍然很高,最近警方報告指出,情況改善的理由僅是懼怕事發被捕而已。
可是,我意識到大眾仍然認為大多數警員是貪污的;我們已因以往記錄而失去信譽。同時,有些警官目無法紀的態度也促成此種情形。
失去大眾的信心和信賴的結果是缺乏合作,甚至為許多人所憎恨;我相信這是警方在對抗犯罪方面失敗的一個主要因素。
偵探工作及其他因素
我渴望在服務的部門獲得晉升,在1962年五月十八日發生了一件恐怖的事情為晉升打開了門戶——布洛克林兩名偵探,科倫與芬利根,在我的管轄區內一間煙草店裡被殺,現場距離我當時的所在地僅幾個街口,那時警官被凶殺是極不尋常的事,於是全城的警探均奉命偵查此案。
凶殺發生的當晚我接獲驚人的祕密情報——其中一名凶手的身分。我立即前往警署報告消息。我受命根據這項消息協助偵查。在當晚我們發現一名與凶殺案有關的疑犯,他後來被逮捕定罪。
由於在這案立功的結果,我受到偵緝部的推薦,在1963年春季我在警察學校的偵輯課程受訓完畢。此後按照慣例,我被派往少年偵探組,這批少年探員的出勤地點是在少年人麇集的地方,如保齡球場、撞球場和學校等。但自1966年起,我參加普通偵探工作。
大多數罪案的偵查工作都不能與科倫和芬利根被殺案相比,這案出動了數十名偵探和特別技術人員集中偵查。由於每日有1,000宗以上的嚴重罪案發生,自然無法一一徹底偵查。
可是若有較充分的時間,徹底偵查是可以進行的。其中包括找出目擊罪案發生的見證人、廣佈線人耳目等。指紋在犯罪證據上特別可貴;但是,我感到有些地方是偵探的缺點。他們很少運用已有的科學查案方法,可能是因為缺乏興趣或未認識這些方法的價值。
由於犯罪激增,偵查工作效率大減,每五宗嚴重罪案僅得一宗破案,實際的數目可能更少。結果,大眾對警察的信心低落。由於挫折和自私心日增,許多人轉而犯罪。
可是,不少警官認為我們的失敗還有更重要的原因。
為什麼可以說,犯罪是合算的
坦白地說,犯罪是合算的。事實證明是如此。美國總統研究犯罪委員會前總顧問金寶爾說「犯罪的確合算」。他指出「犯了嚴重罪案而逍遙法外的機會是99對1之比」,但在紐約市,服刑的機會甚至更少。
例如,在近年97,000宗嚴重罪案中,僅有900名被告受審和判罪!大多數的拘留犯都由「答辯談判」處理。這種方法使犯人同意認罪而請求輕判,結果往往被判緩刑。換句話說,犯人獲得釋放。他並沒有受罰。甚至在十宗凶殺案中也有八宗由答辯談判解決。這樣,凶手通常僅受輕判,不久又重獲自由再度犯罪。
我可以從個人經驗舉出許多關於這種有如「旋轉門」的法庭制度的例證。但僅是舉一個例已足。在1970年,一名犯案纍纍的男子毫無忌憚地刺死一名沒有抗拒力量的老人,一間酒鋪的東主。這名殘酷的凶手獲准承認無意殺人罪,被判五年監禁,這意味到他可能僅需服刑兩三年。但這件案子是我所偵查過的最殘酷無情的罪案之一。
為什麼這些案子沒有受到適當的審訊和判刑呢?法官大衛·羅斯解釋說:「我們已有太多案件了。若要審理所有案子,非花許多百萬元不可」。再者,監獄已有人滿之患,另建新監獄平均在每名囚犯身上要花40,000美元。即使現時,將一名犯人關在傳統的監獄裡亦每年約花10,000美元。因此不僅審判犯人過於昂貴,將他們關起來也十分昂貴。
結果,人們受到鼓勵從事更多犯罪,因為他們看出犯罪是合算的。有時他們在被逮捕時還嘲笑我們,因為他們有恃無恐。你看出為什麼我們警員不願費力去偵查罪犯了吧?他們通常均無罪得赦。例如,華盛頓有一名男子在五年內被捕了五十七次才定罪。這種情形的確可悲,正如前紐約市警務總長拍特烈·梅菲說:「警察僅是一個無法控制犯罪的制度中最顯著的一部分而已。這是一個已崩潰的制度,其中的檢察官和法庭也一敗塗地。」
紐約《時報》的一篇社論一針見血地論及司法制度說:「大致說來,這是一個經常有自行崩潰之虞的『制度』,它關心如何避面崩潰過於伸張公義或保護大眾。」——1975年二月七日。
大眾苦不堪言,尤以犧牲者為甚。他們的損失差不多從沒有人考慮加以幫助或補償。更有甚為的是,他們若向法庭作證便必需運用自己的時間,或者因而損失工資,而所得的最多僅是犯人受懲罰而已。但是在目前,受罰的罪犯既然這麼少,因此愈來愈少事主願意報案。坦白地說,我們不能怪責他們。費城有一名婦人要上法庭作供五十四次,然後向她襲擊的劫匪才被判有罪!
有解決方法嗎?
不久之前,有人向我談及要犯人作工賠償事主損失的主張。這項主張出自聖經。根據上帝的律法,盜賣一隻牛的賊匪要賠償五隻牛!(出埃及記22:1-4)這是多麼合理!倘若犯人要賠償事主,或者,少年所犯的案子要由父母負責,犯罪必然會大幅度減少。
犯罪也應該受到迅速的處罰。若不然,犯人便會以為犯罪合算而繼續作惡,正如聖經所說一般。(傳道書8:11)蓄意謀殺者若是迅速被處決,正如聖經提議,我確信凶手數目必會大減。(民數記35:30,31)倘若其他的犯人受到嚴重懲處,我敢信犯罪必然會迅速減少。
可是這個事物制度正愈來愈遠離理性和智慧。因此,只要這個制度繼續存在,我遣憾地說,在對抗犯罪方面我實在看不出有真正改善的希望。——外稿。
[第6頁的附欄]
『有些人說警察貪污。』
[第7頁的附欄]
「凶殺已成為例行慣事,警方對此已變成無動於中。」
[第7頁的附欄]
「不少警員收受黑錢。」
[第8頁的附欄]
「大多數罪案均沒有時間去徹底偵查。」
[第9頁的附欄]
『犯罪是合算的。大部分罪犯均不會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