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縱火問題而已
1979年一月八日《新聞週刊》報導說,「縱火是美國增加得最快的犯罪,據美國防火協會所稱,由縱火所引起的火災損失在1965年為七千四百萬美元,十年後激增至六億三千四百萬美元,自那時起,損失數字增至三倍。在1977年,縱火導致700人喪生,財物損失估計達十六億美元,加上數百萬美元的無形損失,如失業和課稅根據破壞等。」
縱火的目的是收取保險金,由有組織的犯罪集團在幕後操縱。他們進行全盤計劃——雇用「放火者」,並且時常買通保險公證人。因此,不少個別的人和業主都以縱火斂取不勞而獲的金錢。有人聲稱保險公司對縱火絕不介意。因為火災愈多,投保的人也愈多,保費也隨之增加。保險公司若拒絕賠款的要求,鬧上法庭也要花錢。除非要求的數額太大,保險公司發覺照數賠償更為上算。結果賠錢的是大眾,保險公司生意興隆,保險業商人把費用轉架在顧客身上。
可是縱火副產品的殺人案又有誰去賠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