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的觀點
「死亡之權」——由誰決定?
「別讓我像植物般繼續活著!」88歲的克萊拉在醫院病床上喊道。經過一星期被救活三次之後,她只想安詳地結束生命。許多患了絕症的病人也有同樣的想法;他們要求速死。但在醫生和法官們看來,這是個引起爭論的問題——對親屬來說則是一項痛苦的選擇。但決定權操在誰手上呢?
何以左右為難?
據《自知不起》一書所說,有時「在醫院裡肆意以醫學技術延長人的生命是全無意義的事。」當死亡臨近之際,即使人能夠以特別的醫學方法將其延遲,這件事卻引起了關於人是否有權尊嚴地死去的問題。病人豈不有權選擇哪種死亡——痛苦地抑或安詳地死去?《新大英百科全書》解釋說:「以機器使人活著的人工方法究竟是抑或非,這惹起了很多議論。問題是機器是否應該關掉。」美國一間大型醫療中心的一位外科醫生問道:「關掉人工呼吸器是否謀殺?不去開動人工呼吸器與開動之後關掉——在道德或倫理方面有任何不同之處嗎?」
難題越來越複雜,因為某些術語如「生」和「死」還沒有劃一的定義,諸如「不治之症」、「絕症」或「垂死」等說法也沒有什麼保證。至於什麼是「特殊情況」,則因地方、時間和專家的技術而異。病人、親屬和醫療人員之間的權益時常發生衝突。此外,尼日利亞拉哥斯大學醫學院在1982年舉辦的醫學道德討論會中,阿斯魯(Oladapo Ashiru)博士承認「對死亡的感覺是難以客觀地研究的。」
醫生們若感到有義務要遵守道德、倫理和宗教的信念,他們的良心就受到這些難題所挑戰。阿斯魯博士作出結論說:「在應付每種情況方面,很大程度的關注、尊重、醫學審斷、謹慎和堅定都是必需的。」
聖經怎樣說
生命乃是來自造物主的神聖恩賜。(詩篇36:9)它應該受到珍視。由於尊重上帝對生命的看法和世俗的法律,以及為了保持無虧的良心,基督徒絕對不應故意促成任何人死亡。——出埃及記20:13;羅馬書13:1,5。
不少醫生承認「盡力保全生命可能實際上是延長垂死狀態而非延長生活狀態。」那麼,醫生若說他們所能做的充其量只是以機械方法去延長垂死狀態而已,那又如何呢?在死亡顯然臨近或無可避免之際,聖經並沒有要求以人工方法延長垂死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之下,讓死亡自然臨到並沒有違反上帝的任何律法。
基督徒發現考慮一下聖經的若干記載頗有幫助:約伯和希西家看來都患上了絕症,但他們結果都得以痊癒。(約伯記7:5,6;42:16;列王紀下20:1-11)因此,不要太快斷定某人已病況垂危。可是,在便哈達的事例上,結果卻完全不同。(列王紀下8:7-15)替掃羅王拿兵器的人拒絕王的要求去幫助後者『莊嚴的死去』,而自稱施行『人道殺戮』的另一男子卻被大衛視為犯了流血罪而加以處決。(撒母耳記上31:4;撒母耳記下1:6-16)是故,聖經並不贊成加速人的死亡。
這些例子表明,今日處理這類事件必須謹慎。每宗事情都有它本身的特殊性,應該以敬虔的態度按照上帝將生命視為寶貴的看法去作決定。在這方面,利百加堪作我們的模範,她在為自己的生命憂慮時就去「求問耶和華」。——創世記25:22。
由誰決定?
一個常見的問題是:『究竟生命是屬於誰的?』決定權主要操在病人手上,因為病人是造物主的生命恩賜的保管者。(使徒行傳17:28)但是,病人若失去決定能力,最近的親屬或指定的代理人可以代作決定。無論如何,代理人都應該尊重和維護病人的權利而非自己的權利。同樣,在年幼兒女的事例上,父母有上帝所賜的責任和法律權柄去為兒女作決定。——詩篇127:3。
另一方面,正如《哥倫比亞法律評論》月刊所載,「一般意見認為,法庭並不是作出醫療選擇的適當地方。……法庭的訓練不足以擔任代作決定者的角色。」至於醫生把自己的宗教信念強加諸病人身上,這可說是合乎道德嗎?醫生應該按照病人的宗教主張行事;病人的宗教信仰若與醫生的良心發生嚴重衝突,醫生可以從這宗病例退出。許多時,最好是由一群人——包括醫生、傳教者和病人的家屬——與病人合作,為了病人的最大益處而作出決定。
不論決定導致什麼後果,基督徒應該倚靠造物主的應許,那便是:時候將到,屆時沒有人會說,「我病了。」(以賽亞書33:24)至於絕症,上帝的奇妙應許是,在上帝的王國治下,人會復活過來在樂園裡享受健康的生活。(使徒行傳24:15;啟示錄21:1-4)屆時,通過耶穌基督,耶和華上帝會賜給順服的人類永遠生活的權利!——約翰福音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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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的是什麼狀態——活著抑或垂死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