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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1989年
《警》89 5/8 5-9頁

子女撫養權——宗教應該成為爭論點嗎?

卡倫『深愛兒女,也試圖給予兒女適當的供應。可是,作為耶和華見證人,她把信仰置於首位,藉著她的行動和信仰,她危害兒女的健康、福利和最大權益。』

巡迴法庭法官所作的這項判詞對卡倫的打擊有如晴天霹靂。這意味到她已失去了兩個小孩的撫養權——其中一個只是11個月大的嬰孩。她的丈夫在離婚之前曾經揶揄說,『看耶和華見證人抑或我高強!』那位丈夫奪得撫養權。卡倫只能隔個週末去探視她的兩個女兒。

『我的律師向我保證,除非證明我是個不合資格的母親,否則不能為了宗教之故把我的兒女從我身邊帶走,』美國密蘇里州的一位家庭主婦卡倫解釋說。『我深受打擊。』這也難怪,因為曾經有無可爭議的證言在法庭上證明她是個慈母,並且「經常撥出時間與女兒們相處」。

為了探視女兒,卡倫如今要奔波到100哩以外的一個城市。卡倫回憶說:『每次探訪完畢告別時,女兒們的監管人——前夫的父母——實際上要把孩子們從我腿上拉開,我才能離去。她們又踢又叫,「為什麼我們不能跟你回家?」在回家途中,我屢次要把汽車停在路邊,因為我禁不住下淚,並且祈求耶和華給我力量支持下去。』卡倫後來向高等法院上訴。

密蘇里州最高法院的六位法官一致同意把她的兩個女兒判還給她。受理上訴法官巴格特(John Bardgett)表示『堅信初審法庭的判決是錯誤的,』因為它的判詞是,『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成員以整體而論,他們所信仰的原則不宜擁有子女撫養權。』a

澳洲、西德、日本、加拿大、南非和許多其他國家的地方法院也曾為了父母的宗教信仰而拒絕判給撫養權。雖然不少判決已被高等法庭所推翻,但此類的不公平宣判仍然繼續下去。

許多不獲撫養權的父母也成為宗教偏見的受害者。美國麻省地方法院的一個法官採取極端手法,下令一位父親在探訪兒女時『不許與兒女一起讀[那]聖經或帶兒女參加教會聚會(甚至不許對兒女引述十誡)。』b一位專欄作家評論說:『在你看來,整件事情也許荒唐可笑——除非株連到你自己的信仰。』

不錯,受到株連的若是你的信仰又如何?法庭對那位父親的宗教關係作出審斷是居心叵測的。『有些人雖然對耶和華見證人絕不關心,但依然懷疑法庭是否有權下令一位父親不許對兒女引述十誡或誦讀聖經,』《洛杉磯時報》說。

這件事所引起的問題是,州政府對公民的私事應該干預到什麼程度?事實上,一位法律評釋家警告說,這樣的行徑可能『使一切為了各家庭能以正統方法教養兒女而採納的司法標準歸於無效。』你願意讓一位也許宗教信仰與你不同的法官為你作出決定嗎?

法庭與宗教

許多法庭已經承認,對於宗教信仰和行動,司法所能查問的範圍頗為狹窄。美國華盛頓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傑弗斯(Jeffers)在評論一宗案件時解釋說:『我們毫不懷疑,州政府有權禁制那些危及道德或者對公眾安全、健康和秩序有害的宗教行動,但據本案的證供看來,我們認為耶和華見證人的教訓絕不屬於上述範圍的任何一項。』c

是故,宗教行動若沒有損害到『公眾安全、健康和秩序』,或者沒有『事實證明孩子當時的福利受到宗教行動直接和具體的危害,』那麼法庭就不該偏袒父母任何一方的宗教。加拿大安大略的上訴法院簡要地聲稱:『法庭不應在兩個宗教之間決定誰對。』為了這樣的偏袒而拒絕判與撫養權乃是『要[一位單親]為了信奉宗教而負擔的沉重懲罰,這是既不合法,也不合道德的。』d

有時,許多懷著宗教偏見的『專家』竟然提倡歧視。例如有一位心理學家作證:『我敢說這個孩子被教養成為耶和華見證人是不好的。……她在這個社會生活,就要接納主流文化。她如今逐漸長大,而這裡並不是耶和華見證人的國土。若是大多數國民都是耶和華見證人,我們才無話可說。』

這樣的言論若加以採納,就意味到凡屬少數宗教的父母都非在兒女撫養權方面敗訴不可!令人震驚的是,美國佛羅里達州有些法官竟為這樣的證言所動,拒絕准許一位母親與她的四歲女兒同住,儘管有無可反駁的證據,證明女孩是『與母親十分相親相愛』的。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佛羅里達州(第三區)上訴法院的巴斯金(Baskin)法官拒絕簽署其他兩個法官所作的不公平判決。巴斯金法官解釋說:『記錄所顯示的正是那些專家在反對該母親的宗教方面所表現的個人偏見。他們瞧不起那位母親的宗教,因而推測在將來會有危及孩子的可能,即使完全沒有危害的證據存在。地方法院顯然被他們那些缺乏客觀的意見所左右……它的審斷不能成立。』e

美國這個法院的聲言與希特勒當權的獨裁國家的聲言正好十分相似。1937年,納粹德國一間地方法院把一些兒童從隸屬少數宗教的家庭帶走。憑著什麼藉口呢?該法庭聲稱:『父母若以身作則,以一種生活哲學教導兒女,使他們與壓倒性的多數德國人所遵從的主張相背,有如水火不能相容,這就構成了濫用監護權之罪……[因此]父母教育的不良影響[必須]予以消除和拆散。』f

兒童進展良好

兒童有因為與少數團體交往以致心理上受到損害嗎?較早時提及的卡倫事例上,地方法院法官推測她的女兒在『發展為有成果的市民』以及『適應學校和社會』方面會因為受母親的少數宗教所教養而有所窒礙。他說得對嗎?考慮一下十年之後,她們現在的情況。

這兩個女孩現在已是活躍的見證人,她們的學業成績報告單說得很清楚響亮。11歲的莫妮卡的報告單上列出各科的優良成績,報稱她的『個人/社會發展』得分『令人滿意。』她的教師在上面批注:『莫妮卡既討人喜歡又十分可靠。我以她是我班的學生為榮。』卡倫的另一個女兒,13歲的雪萊,獲得美國總統頒發的『優越學術成績』獎。她同時當選為『本月最佳市民』,因為她與『各職員和學生的關係良好,及勤奮好學。』這些話聽來像是對受到誤導而失調的兒童所說的嗎?

對信仰站穩立場可以造就良好行為和堅強意志。美國亞利桑那州大法官斯塔梅爾(Struckmeyer)在另一宗與見證人有關的撫養權爭訟中,評論說:『我們並非不知道越出正常會帶來嘲笑和批評……批評乃是人格的嚴酷考驗。可是附和大眾卻會窒息理知,令人墮落。』g

不錯,從小受到訓練,能為信仰作推理的兒童懂得運用頭腦。訓練非但沒有「窒息理知」,反而十分有益,例如,以394個12歲兒童為對象的研究,顯示出驚人的結果。據澳洲多位研究家透露:『具有高度創造能力的兒童以耶和華見證人所佔的比例最大。在[創造潛能]考試上有一位女孩和另一位獨生女獲得最高總積分。在所有五個不同項目的表現上,她們都列入為首百分的20之內,她們兩者都是耶和華見證人。』——《品格》雜誌,1973年3月刊。

由於宗教信仰,父母若是耶和華見證人,就會認真地『愛兒女』,並且鼓勵他們培養崇高的道德標準。(提多書2:4,5)不少法庭已留意到這種優質的照顧。例如,1986年,在美國衣阿華州馬斯喀丁市的一宗子女撫養權爭訟中,那位父親和一位請來作證的所謂專家開始醜詆那位見證人母親的宗教。女法官布里斯(Briles)不為所動,聲稱:『法庭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女法官布里斯雖然准許那父親有權探視,她卻把撫養權判給那位母親,正如她說:『這些孩子若留在[母親]身邊必會長成為快樂的兒童,法庭對此感到滿意,即使她的宗教不屬於美國的主流教派。法庭同時相信,若讓這些孩子脫離慈愛、安全和穩定的照顧,便會危害到孩子們的最佳福利。』這次的判決獲得衣阿華州上訴法庭的支持。h

宗教的差異會使兒童混亂嗎?

在另一宗個案上,朱莉的經驗證實了上述判決的智慧。朱莉繼續和父母雙方親近,她在6歲時父母已經離婚。現在她已20歲,她解釋說:『我認為這樣也有一定的好處。我親自看出天主教與見證人之間的差異。我和弟弟跟媽媽一起去王國聚會所,但在星期日我們又和爸爸上教堂,因為我們要和他度週末。』

孩子們雖然暴露在互相衝突的宗教見解之下,他們並沒有出現什麼不良影響,即使有也很少。加拿大一位研究家佛里德斯(James Frideres)在結論中說:『[宗教]混合的兒童與同族結婚的兒童沒有顯出多大差異。與此有關的資料沒有具體證明以前的研究所說,認為混合宗教的兒童會較多心理上的「不安。」』——《猶太社會研究》,1973年。

小孩有權了解父母雙方的宗教觀點,到了成年就能自作抉擇。在朱莉的個案上,法官在宗教上保持中立,以孩子的最佳福利為依歸。許多法庭公平地容許兒童吸收父母雙方的宗教見解,最後在宗教問題上自作抉擇。法庭若保持這種立場,那是多麼美好的事!

[腳注]

a 韋特夫婦訟案(Waites v. Waites, 567 S.W.2d 326 [Mo. 1978])。

b 費爾頓夫婦訟案(Felton v. Felton, 383 Mass. 232, 418 N.E.2d 606 [1981])。

c 斯通夫婦訟案(Stone v. Stone, 16 Wash. 2d 315, 133 P.2d 526 [1943]。

d 奧斯爾夫婦訟案(Osier v. Osier, 410 A.2d 1027 [Me. 1980]); In re Custody of Infants Bennett, [1952]3 D.L.R. 699 [Ont. Ct. App.];昆納夫婦訟案(Quiner v. Quiner, 59 Cal. Rptr. 503 [Ct. App. 1967])。

e 門德斯夫婦訟案(Mendez v. Mendez, 85-2807 [Fla. Dist. Ct. App. April 28, 1987])。

f 西里西亞,沃爾登堡地方法院,1937年9月2日。(VIII, 195)1937年11月26日,摘錄『Deutsche Justiz』(德國立法局官方報章)。

g 史密斯夫婦訟案(Smith v. Smith, 90 Ariz. 190, 367 P.2d 230 [1961])。

h In re Deierling No. 36651, (Scott County Dist. Ct. Nov. 12, 1986), affirmed, 421 N.W.2d 168 (Iowa Ct. App. 1988)。

[第7頁的附欄]

耶和華見證人的信仰是否有害?——法律怎麼說

◼ 『認為以耶和華見證人[信仰]的宗教方式教養兩個孩子已證明對孩子的健康或感情狀態有害之說是絕無根據的。』——科爾納夫婦訟案(Koerner v. Koerner, No. 002793 [康乃狄格州高等法院,1979年10月2日])。

◼ 『我看不出他們與父親一起從事野外傳道工作會受到損害……我也找不出證據,證明這宗案件使我相信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行動有破壞社會秩序的傾向。』——埃弗斯夫婦訟案(Evers v. Evers, 19 F.L.R. 296 [澳洲新南威爾士高等法院,1972])。

◼ 『褫奪艾爾斯太太的兒女撫養權……等於認為非耶和華見證人所奉行的生活方式比耶和華見證人的更為可取;這意味到耶和華見證人不是好父母。這樣的構想顯然是荒謬和令人無法容忍的壓制宗教自由。』艾爾斯夫婦訟案(Ayers v. Ayers,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地方法院,1986年4月8日])。

[第9頁的附欄]

孩子受到剝削嗎?

在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一位父親控訴說他的子女受到前妻的宗教所剝削和感情虐待,他的前妻是一位見證人。他要求法庭干預。子女們要出庭作證。請留意那位16歲女兒的答話:

問:作為見證人,你過的是哪一種生活?

答:我認為我的生活和所有少年人無異。我沒有被剝削任何東西。我並不以為自己和別人有什麼不同。

問:你從王國聚會所的聚會得到些什麼?

答:首先,它使我獲得人生目標。我根據信仰知道未來希望以什麼為基礎。其次,我在那裡有許多朋友,我可以和他們交往。

問:你的聚會對學校生活有幫助嗎?

答:有,因為我們在聚會中對著許多人發表五分鐘演講。有時若要在學校裡作演講,許多同學都十分緊張。但由於我習慣演講,已經獲得訓練。

『以這樣的方式實踐宗教有什麼影響呢?』法官在判案時問道。『法庭發現宗教的積極影響多於[那位父親]希望提出的辯證。』在判決見證人母親勝訴之後,法官私下對雙方律師說,『但願我有這樣的子女就好了!』

[第8頁的圖片]

卡倫由於她的宗教之故,最初不獲兩個女兒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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