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維護父母權益
《儆醒!》雜誌駐加拿大通訊員報導
你若為人父母,兒女一旦要面對嚴重的健康問題,關心兒女的你自然會感到憂慮不安。醫生若富於責任感和同情心,並且尊重你在療法方面的選擇,你無疑會感到放心和安慰。然而,有時醫生卻罔顧父母的意願,一意孤行。這樣的情況曾造成不少悲劇。
在加拿大,有關兒童福利的條例授權政府官員可以把兒童拘留。該國有四個省更容許政府推翻父母的抉擇,卻無需進行司法聆訊。結果,這引起了一些與父母兒女均息息相關的爭論。父母究竟可為兒女作決定到什麼程度呢?倘若政府要干預父母的決定,為公正起見,政府當局應當採取什麼程序,以保障父母及其子女的基本權利?父母的決定是否受憲法保障?
1995年3月3日刊的《多倫多明星日報》刊登了一篇文章,文章論及有關一名於1983年出生的早產女嬰,報導也概述了這宗個案所引起的一些爭論。女嬰的父母是耶和華見證人。「[他們]願意採納絕大多數的療法,但卻拒絕接受輸血。醫生於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法官授權兒童協助會監管孩子。院方初時並沒有替嬰兒輸血,但三週後,院方最後還是替嬰兒輸了血,理由只是為了一次非必要的眼科檢驗以及有可能要施行的眼部手術而作出準備。女嬰的父母遂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在1995年1月27日作出裁決,法院雖然並沒有推翻醫院在1983年的行動,但在九位負責審理這宗案件的法官中,有五位聯手制定了若干準則,以免政府的權力受到濫用。法院的裁決維護了父母的權益,讓他們可以為兒女選擇療法。
法官在考慮父母為兒女所作的決定時,他們也考慮到「加拿大人權與自由憲章」保證賦予人民的宗教自由。法官傑勒德·拉福里斯特代表大多數法官指出:「父母按著自己的宗教信仰去養育兒女,包括為他們選擇藥物或其他療法,同樣是宗教自由的一個基本層面。」
這是加拿大最高法院首次裁定,「憲章」上論及有關宗教自由的條例也包括父母有權為兒女選擇療法在內。為了清楚闡明這條原則,拉福里斯特法官說:「這並不是說即使孩子的自主權或健康有必要受到保護時,政府也不可插手干預。然而,這樣的干預必須證明是適當的。換言之,父母的決定必須受到『憲章』保障,這樣,政府的干預便能夠受到法庭適當的監管,然而,這樣的干預惟獨與『憲章』所定的準則完全吻合的情況下才可以執行。」
拉福里斯特法官在回應另外兩位法官的評論時,他強調政府必須提出充分理由,才可干預父母的決定:「按照他們的意思,看來只要醫生認為有需要的話,他們就可以推翻父母的權利了。可是,如果醫生未能提出充分理由,就貿然推翻父母的決定,那麼,我真的有點擔心了。」
根據「加拿大人權與自由憲章」,父母是有權為子女選擇療法的。對於那些專門處理有關兒童健康福利的官員和法官來說,這成了一項強有力的提醒。他們在行事方面必須小心謹慎,並且對父母的權利應當表現適當的尊重。此外,有責任心的醫生也會樂意接受這些準則,因為這些準則讓父母有權為兒女選擇其他合理的療法,包括不含血的療法在內。
鑑於最近有關輸血的爭論及其已知的風險,包括愛滋病在內,不少人也許會十分同意拉福里斯特法官的評論:「在這宗上訴案件裡,上訴人所提出的控訴引起了一個廣泛得多的問題,那就是,一種療法的醫療成效如果大有問題的話,醫生向病人施行這樣的療法是否恰當。……然而就1983年當時的醫學發展來說,……證據未足以容許我們質疑輸血是否必需,但回想起來,當時也許有人曾對輸血表示過質疑。然而,這宗上訴案件卻提醒我們,父母若拒絕某種療法,有關方面若要推翻父母的決定就必須十分謹慎。」——楷書自排。
較早時提及的《多倫多明星日報》在同一篇文章中作出這樣的總結:「最高法院的裁決達成了什麼目的呢?首先,父母與醫生的意見若出現分歧,現在有些準則可供醫生、父母、社會工作者和法官遵循,以便處理類似的情況。其次,這宗案件表明現在有許多其他療法可供病人選擇,而醫學界既然也不斷研製及提供各種不含血的代用品,這應當促使醫生在輸血一事上更為靈活變通。第三,有關方面必須通過法庭作出公正的聆訊,然後才可以推翻父母的決定,因為政府和醫生均有責任證明這樣的干預實屬必須。」
對於其他國家的醫生、法官和父母來說,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大多數法官所作的裁決的確深具參考價值。但願世界各地的醫生都能夠關注到兒童和父母的權利,而繼續懷著體恤和同情心向病者提供最佳的醫藥護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