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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1996年
《警》96 7/22 6-9頁

世人濫用了言論自由嗎?

通往21世紀的大門快要敞開。新的世紀無疑會帶來新希望、新理想,甚或興起另一套道德觀念。在技術領域上也可能會有驚人的新發明。此外,世人還紛紛要求擁有更大的自由。關於政府、宗教和人民,傳統觀點早就失去了主導地位,新主張、新要求已取而代之。在許多地方,民眾簡直罔顧後果,堅決要求當局撤銷一切管制,絕對保障言論自由。

以往廣播員、審查員都一致反對電台節目含有污言穢語,也禁止猥褻鏡頭在電視上出現。今天,在言論自由的幌子下,多個國家的電台廣播都充斥下流言詞,電視節目也充滿淫穢動作,大眾早已見怪不怪。

不論大人小孩,兩者要是通曉電腦操作,就可在短短幾秒內,把赤裸裸的性愛影像傳送到別洲,並且跟臭名昭彰的性罪犯、淫辱兒童的色魔通訊聯絡。這些罪犯不但探問對方的姓名,還約定幽會地點。時下流行的歌曲常常鼓吹聽眾自殺,或是唆使他們把父母、警察和政府官員置於死地,連為兒童錄製的音樂產品也無例外。這類音樂如今大行其道,電台和電視天天都播放。

逾五十年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先生就言論自由,寫了一則舉世聞名的判例。提到這則判例,要求言論不受管制的人很少會表示反對。當年霍姆斯大法官裁定:「[憲法]即使給予言論自由最大程度的保障,也不會保障人在戲院內謊呼失火而引起恐慌的言論。」這樣的惡作劇所招致的後果是昭然可見的。所以,要求言論不受管制的人,如果把同一判例接續的一句話置之不理,甚至公然違抗,就顯得不合情理了。霍姆斯大法官繼續說:「每個案例的關鍵在於:從發表言論的客觀環境及言論的性質來看,這樣的言論有沒有引起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並造成實際的弊害,而這種弊害是國會有權阻止發生的。」

色情資訊充斥電腦網絡

《時代》雜誌報導,「色情資訊現今到處泛濫;書刊、雜誌、電影、電視、音樂錄像帶,以至公共汽車候車亭的香水廣告,通通都以色情掛帥。甚至在汽車的擋風玻璃雨刮下,也有人悄悄地放了印有電話色情服務的商業名片。……大多數美國人對赤裸裸的色情早已不當一回事了。至於《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為什麼要保障裸體色情,美國人對箇中原因大都不放在心上。」可是,露骨性愛一旦跟電腦科技聯繫起來,「色情」這個語詞所牽涉的範疇就擴闊了,同時也添上新的含義。電腦色情資訊大受歡迎,而且普及全球,簡直無孔不入。

一份研究報告透露,電腦用戶如果願意繳納10至30美元的月費,就可以使用電子告示板。由於含有色情內容,這樣的系統只供成人使用。電子告示板的用戶遍布「[美國]50個州、2000多個城市,以及環球40個國家、地區和行政區。在這些國家地區當中,有的政府,例如中國,嚴禁人民擁有色情作品;他們一旦證明有罪,就會判處死刑。」

《時代》雜誌把某種電腦色情資訊描述為「集『變態』資料的大成,內容包括下列淫穢影像:受捆縛的性快感、施虐受虐狂、撒尿、排糞,以及形形色色的獸姦行為」。那麼猥褻的資料居然在公用的電腦網絡上出現,供環球各地的男男女女閱覽,甚至連孩童也垂手可得。言論自由被人肆意濫用,這種趨勢已經引起各界關注。

英國一份報章指出,「兒童一旦接上電腦網絡,極度露骨的春宮就不再是成人獨享的了。色情資訊既然近在手邊,兒童就可以隨時閱覽,甚至在臥室私下觀看」。據估計,到1996年年尾,在擁有電腦的英國家庭中,有百分之47會接上電腦網絡。上述報章指出,「英國有許多父母對孩子的生活天地一無所知,子女卻自得其樂,沉醉在先進的科技世界裡。在過去18個月,『網上漫遊』成了青少年最喜愛的一種消遣。」

加拿大卡爾加里大學法律系教授凱瑟琳·馬奧尼,專門處理有關色情資訊的法律爭訟。這位專家說:「公眾應該意識到,一個完全不受控制的資訊媒體已經問世。通過這樣的媒體,兒童既可被人虐待,也可遭受淫辱。」加拿大警察部門一名官員說:「跡象清楚表明,跟電腦有關的兒童色情案件快將激增。」對家庭問題提供輔導的團體都異口同聲地說,電腦上的色情資訊對兒童操有極壞影響,足以構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

意見不一

美國國會曾提議,根據霍姆斯大法官和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立法管制色情資訊在電腦網絡上流通。捍衛公民自由的人士為此感到憤慨。哈佛大學法律系一位教授聲稱:「這個提議等於對《第一條修正案》發動正面攻擊。」《時代》雜誌評論,連經驗豐富的檢察官也一笑置之,其中一位說:「經過仔細審查後,這樣的提案連審理輕罪的法院也不會通過。」電子隱私資料中心一名官員指出:「這樣做跟政府審查言論並無分別。」《時代》雜誌引述這名官員的話:「《第一條修正案》的保障範圍應該包括互聯網絡(又稱網際網絡,Internet)在內。」美國國會一位議員宣稱:「很明顯,這個提案侵犯言論自由,同時也侵犯成人相互溝通的權利。」

紐約法律學院一位女教授辯稱,發表有關性的言論其實是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除此之外,這樣的言論還有其他好處。關於這些教授的觀點,《時代》雜誌作了以下的報導:「互聯網絡的色情資訊其實可以造益年輕人。」她說:「在[電子電腦控制空間(Cyberspace)],用戶可以安然進入禁地,衝破一切清規戒律。……通過這樣的空間,用戶還可以毫不尷尬地切實交談,增進對性的正確認識,分享一下大家的性幻想。」

許多年輕人,尤其是大學生,都極力反對當局把電腦網絡上的色情資訊『攔截過濾』。有些年輕人憤然上街遊行,抗議當局剝奪他們的言論自由。對於管制色情資訊在網上通行的建議,許多人都表示反對。《紐約時報》引述了一名讀者的意見;這人雖不是學生,他的意見卻引起不少反對者的共鳴:「我認為,國內的互聯網用戶會不約而同地對國會的提案一笑置之;至於國外的互聯網用戶,提案只會使美國成為他們的笑柄。」

提到某一公民自由團體的幹事所作的聲明,《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評論說:「比起《第一條修正案》,電子電腦控制空間[電腦網絡]給予言論自由的活動範圍可能大得多。事實上,『政府怎麼可能把人民的言論封鎖起來』。」

加拿大有不少人認為,當局也許侵犯了《權利與自由憲章》所保障的言論自由,這個問題激起很多爭論。起因在於評論員和警察部門對某些畫家的作品大感不滿,甚至把他們的作品列為「淫穢」。這些畫家結果被當局扣押。其他畫家和捍衛言論自由的人士於是聯合起來,抗議當局把上述畫家逮捕,譴責他們侵犯言論自由。幾年前,加拿大警方還在根據禁止色情的法律,按常規把色情錄像帶沒收,又把出售這些錄像帶的商人送交法院審理,結果通通被判有罪。

1992年,這一切都改變了。在一個劃時代的判例上,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由於《權利與自由憲章》保障言論自由,這樣的產品是免受起訴的。《麥克林雜誌》寫道,法院的判決「使加拿大社會起了顯著變化」。該雜誌評論說:「如今在多個城市,街頭小店經常出售赤裸裸的色情雜誌和錄像帶。」即使是法院下令禁制的錄像帶,消費者也有辦法買到。

「我知道,我一走進那些街頭小店,就準會找到違法的物品。」警察部門一名官員這樣說。「我們可以控告店主藏有違禁品。但……我們實在沒有時間巡查並提出指控。」此外,警方也沒有把握取得勝訴。在這個放縱的時代,人人都強調個人自由,一味要解除束縛,難怪法院的判決也往往受輿論左右。但不管基本原因是什麼,提起取締色情物品,支持者和反對者都顯得情緒激動。雙方各執己見,爭辯不休。

從前日本對言論和出版的自由實施嚴厲管制。舉例說,當地要是發生了一場7.9里克特級的地震,有一千多人不幸罹難的話,新聞界就不許如實報導。貪贓枉法、情侶雙雙自殺等案件一概不得見報。政府日益加強管制,連無關緊要的瑣事也要經過審查,報章編輯只好向壓力屈膝。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政府撤銷管制,言論和出版自由的保障範圍日漸擴大。

可是,日本人對言論自由的看法卻走向另一極端:雜誌期刊充斥著淫穢的圖畫,連供兒童閱讀的連環漫畫冊也無例外。東京一份大報章《讀賣新聞》有一次指出:「在初到日本的外國人看來,最令人震驚的情景也許是,在東京的地鐵上,商人和實業家公然閱覽露骨的色情連環漫畫冊。在這種風氣的衝擊下,看來女性也不甘落後,婦女相繼效尤。專為婦女而設的『裸體』連環漫畫冊,在書店和超級市場的貨架上也有出售。」

1995年,著名的《朝日新聞》把日本稱為「色情樂園」。由於父母強烈反對,編輯和出版者寧可表現自律,也不願政府立法管制。可是,年輕的讀者卻表示抗議。人不禁納罕,『到底鹿死誰手呢?』

在法國,言論自由這個話題頗具爭議。法國作家讓·莫朗熱在一部論述言論自由的著作寫道:「毫無疑問,言論自由的發展史並沒有完結,還會繼續引起分歧。……幾乎年年都有影片、電視劇集或宣傳活動引致群情激憤。年復一年,審查言論這個老問題都激起紛爭,這場論戰似乎永無休止。」

巴黎《費加羅報》的一篇文章報導,一支稱為「苦差」的吟快板樂隊正教唆歌迷把警務人員置於死地。樂隊一首歌曲填了以下的歌詞:「除非把[警察]掃清,天下難望太平。」該樂隊的發言人宣稱:「我們通過唱片慫恿歌迷把警察分局燒毀,以[警察]為祭品。這是完全正常的,有什麼不妥嗎?」當局並沒有對該吟快板樂隊提出起訴。

美國的吟快板樂隊也主張把警務人員通通殺掉,他們自稱有權表達這樣的意見,因為法律保障言論自由。在法國、意大利、英國、歐洲其他國家,以至環球各地,各界人士都要求有絕對自由公開發表意見,就算言論的「性質會引起明顯而立即的危險」,這樣的言論也不該受到管制。爭論何時了?經過激烈的辯論後,到底誰勝誰負?

[第7頁的圖片]

電腦色情資訊,「集『變態』資料的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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