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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聖經(下冊)
《洞悉下》 血債

血債

(Bloodguilt)

有時候,希伯來原語「血」(dam「丹」;複數da·mimʹ「達明」)一詞所指的,是流了無辜人的血,因而被譯作「血債」或「喪命流血」。(出22:2,Rbi8 腳注;王上2:37,Rbi8 腳注)

自從義人亞伯的血從地裡向上帝呼喊以來,「使無辜人喪命流血的手」是耶和華極其恨惡的事物之一。(箴6:16,17;創4:10;詩5:6)人自古就知道血是神聖的。挪亞和他一家從方舟出來之後,上帝告訴他們,誰殺人流血,就得擔當嚴重的後果。(創9:6;37:21,22;42:22)

後來上帝頒布律法,規定什麼惡行是死罪,讓人人高度警惕,避免做一些喪命流血的事而身負血債。有些法例提醒人防止一時不慎,流了無辜人的血。比方說,律法規定房頂上要安設欄杆,免得有人從那裡掉下來。(申22:8)如果有牛好鬥好撞,牛主就要採取預防措施,以免牛將人撞死。(出21:29)如果竊賊在夜間挖洞闖進別人家裡,人發現了他,將他打死,打死他的人不必承擔血債;但如果在日間將賊打死,就要償還血債。(出22:2,3)設立庇護城的目的,是要將誤殺人的從報血仇者手中救出來。(民35:25;申19:9,10;書20:2,3;見報血仇的人)上帝立以西結做以色列家的守望者,以西結若不忠於職守,上帝就會向他追討居民喪命的血債。(結3:18,20;33:6,8)知道這一點,我們就不難明白使徒保羅的話了。保羅說自己沒有欠誰的血債。(徒18:6;20:26)

關於免負血債和身負血債的人,聖經分別記載了一些事例,讓我們引為鑑戒。就以掃羅為例,有一次他有機會殺害大衛,卻沒有這樣做,因而免負血債;可是,他後來行事愚昧,殺害了一些基遍人,使自己和全家欠下血債。(撒上19:5,6;撒下21:1)還有其他人,他們也在各方面擔負血債。(士9:24;撒下1:16;4:6-12)大衛則不同,耶和華通過亞比該向大衛發出警告,大衛留意聽從,得以免負血債。(撒上25:24-26,31,33)耶路撒冷城流血害命,血債累累,結果於公元前607年遭受毀滅。(結22:2-4;23:37,45)耶穌日子的宗教領袖像耶利米時代的領袖一樣,無法逃脫喪命流血的罪責,因為耶和華手下忠僕的鮮血,都染在兩者的衣袍上。(耶2:34;太23:35,36;27:24,25;路11:50,51)大「娼妓」「大巴比倫」欠下沉重的血債,聖經說她喝醉了耶和華手下子民的血。(啟17:5,6;18:24)

大衛指出,身負血債的人必享不到半生的年日。(詩55:23)人人都該像大衛一樣,求耶和華解救他們免負血債,也求他拯救他們脫離身負血債的人。(詩51:14;59:2;139:19)啟示錄的預言說,天下眾生都必齊聲讚頌耶和華,因為「大巴比倫」的最後部分已被徹底消滅,上帝已追討她手中的血債,為所有無辜的人施行報應;這個時候快到了。(啟19:1,2)

《希臘語經卷》指出,基督徒在上帝面前最有可能身負血債的三方面是:(1)積極支持或者認可一個流血害命的組織(例如「大巴比倫」[啟17:6;18:2,4]或任何流了大量無辜人血的組織[啟16:5,6;對照賽26:20,21])的一切活動;(2)吃血或喝血(徒15:20);(3)沒有向人傳講上帝王國的好消息,不讓人知道得救的方法(徒18:6;20:26,27;對照結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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